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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花牛苹果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6年8月6日天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花牛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花牛苹果的种植管理、加工流通、品牌保护、产业扶持及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果品产业发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花牛苹果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扶持、科技支撑、绿色发展、品牌引领、提质增效的原则,推动产业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品牌化发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花牛苹果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加强对花牛苹果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花牛苹果种植生产、流通销售环节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科技、工信、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旅、林业草原、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花牛苹果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花牛苹果产业政策宣传、生产指导、日常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花牛苹果适宜种植区和核心种植区,统筹推进种植区水利、电力、道路、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产业配套基础条件。
支持标准化生产与适度规模种植,发展种养结合、资源循环利用的生态农业,提升果品品质和产业综合效益。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花牛苹果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建立种质资源圃。支持创新研发与合理利用,选育推广优良品种,推进良种苗木繁育基地规范化建设。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个人依法开展花牛苹果新品种选育、引进、推广。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花牛苹果苗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苗木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保障苗木质量安全。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以及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花牛苹果苗木。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花牛苹果绿色生产体系,加强农业投入品管控,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培训和专业指导,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果品生产技术。
鼓励和支持花牛苹果生产者依法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建设高标准种植示范园区。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花牛苹果种植区发展智慧果园,推广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进果园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提升产业数字化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花牛苹果产业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健全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应急处置、防灾减灾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机制,加强风险源头预防与管控,推广普及防灾减灾实用技术,防范化解产业重大风险,保障产业安全稳定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病虫害监测、预警、防控,及时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和科学防治技术方案。气象部门应当完善气象监测预报网络,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做好花牛苹果产业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鼓励和支持花牛苹果生产者建设防雹、抗旱、防冻等防灾减灾基础设施,投保农业保险,提升产业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花牛苹果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安全追溯以及产地监测等制度,督促生产经营者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花牛苹果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花牛苹果及其加工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花牛苹果及其加工产品。
禁止在花牛苹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花牛苹果种植区排放或者倾倒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花牛苹果生长规律、地理区位、气候条件等客观因素,向社会发布花牛苹果适宜采摘时间,引导花牛苹果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采摘、销售。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花牛苹果生产经营者新建、改扩建贮藏保鲜库、预冷库、智能分选包装生产线等设施,完善产地集散市场、冷链物流、检验检测、电子商务等配套服务体系,构建产供销一体化网络,推广采后保鲜、分级分选、冷链运输等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全程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内外花牛苹果消费市场研究,搭建花牛苹果展示交易、合作对接平台,组织生产经营者开展产品推介、产销对接、线上营销等活动,拓宽花牛苹果销售渠道。
鼓励花牛苹果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创新营销模式,统筹线上品牌培育和线下展销推广,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持续提升花牛苹果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花牛苹果精深加工产业发展,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支持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开发多元化、高附加值精深加工产品,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花牛苹果和精深加工产品的品牌建设与保护。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授权使用花牛商标、天水花牛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花牛苹果公用品牌为“天水花牛苹果”。
支持花牛苹果及其精深加工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自主申请注册商标,培育企业自主品牌,争创知名品牌。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花牛苹果品牌保护,按照职责实施线上线下协同监管执法,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冒用和伪造地理标志、销售假冒伪劣果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品牌声誉和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花牛苹果品牌宣传推介,挖掘梳理产业历史文化内涵、品质特色与产业价值,开发农文旅融合产品,讲好花牛苹果产业文化故事,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个人依法参与花牛苹果品牌宣传和产业文化传播活动。
每年九月第四周为花牛苹果品牌宣传推广周。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花牛苹果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持续稳定,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支持花牛苹果产业提质升级。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适配花牛苹果产业的信贷产品与服务模式,优化审批流程,增加信贷投入;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专属农业保险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花牛苹果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种植加工、品牌运营、市场营销、产业管理等人才,建立花牛苹果产业专家库。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全产业链技术技能教育培训,培育高素质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推广适宜本地的花牛苹果新品种、新技术。
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人员等在乡村创业创新,促进花牛苹果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花牛苹果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生产经营者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市场信息、检验检测、品牌策划、法律援助、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
鼓励和支持花牛苹果行业协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技术、信息、品牌、市场及权益保障服务,引导其成员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花牛苹果种植户持续稳定增收长效机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等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户共享花牛苹果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花牛苹果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
来源:天水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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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赵安生|责编|胡榕|编辑|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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