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蒋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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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五载(746年)十二月,唐玄宗下了一道看上去颇有“仁政”意味的诏书。里面有一句话很漂亮:“犹宽极刑,俾从杖罪。”意思是说,本来犯下的是足以处死的大罪,现在皇帝开恩,不杀了,改成杖刑。
其中赞善大夫杜有邻与骁卫兵曹柳勣,因为与皇室还有一点姻亲关系,得到的“恩典”似乎更大。《资治通鉴考异》保存的诏书文字称,对二人“念以微亲,特宽殊死”,也就是说,看在这点亲戚关系上,特别饶他们一死,杖责之后再贬往岭南。
照这个处分,杜有邻本来应该挨一顿板子,然后拖着伤痕累累的身体去岭南。可是,他根本没有机会走出大理寺。因为这顿“免死”的板子,直接把他打死了。
杜有邻为什么会落到这个地步,还要从唐玄宗晚年的东宫政治说起。
杜有邻有一个女儿,是太子李亨的良娣。他的长女则嫁给柳勣。柳勣“性狂疏,好功名,喜交结豪俊”,却与妻族关系不睦,于是竟然放出流言,告发岳父杜有邻“妄称图谶,交构东宫,指斥乘舆”。
这几句话放在普通家庭纠纷中或许只是恶语相向,但放在天宝年间的长安,却足以杀人。
因为当时宰相李林甫正在不断剪除太子李亨周围的政治力量。杜有邻既然是太子良娣之父,一句“交构东宫”,便足以把普通的翁婿失和变成政治案件。
李林甫立即令酷吏吉温审理。结果审来审去,反而审出了柳勣自己才是“首谋”。可是政治案件一旦启动,就不会因为查出诬告者而轻易停止。柳勣固然逃不掉,杜有邻也没有因此洗清罪名,两个人最终一起被投入大理寺,接受“重杖”。相关记载明确说,柳勣与杜有邻“皆杖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负责此案的吉温。《旧唐书》把吉温列入《酷吏传》,记载他审讯时极善制造恐惧。他曾把囚犯分别关押,故意在后厅拷打重囚,“或杖或压”,让惨叫声传出去。其他人听见以后,知道再不招供便可能轮到自己,于是纷纷“诬伏罪”。《旧唐书》说到杜有邻案时更干脆:“勣等杖死,积尸于大理寺。”
“积尸于大理寺”五个字,已经把所谓“宽刑”的面纱撕得干干净净。
真正让这件事进入中国杖政史的,却还是司马光的一句话。《资治通鉴考异》在核对诏书与史传记载之后指出,官方诏书明明说杜有邻等人只是受杖,甚至说是“宽极刑”“特宽殊死”,可是吉温传却明确记载这些人全部杖死。司马光因此断定:“盖诏虽与杖,其实皆死杖下也。”
这句话说透了唐玄宗后期杖政中一个极为阴冷的事实:纸面上的“杖刑”,完全可以在执行中变成死刑。
从法律形式上说,皇帝没有杀杜有邻。恰恰相反,皇帝还“饶”了他一命。诏书甚至可以堂而皇之地写进“宽极刑”“特宽殊死”这些充满仁慈色彩的词语。若只读诏书,我们甚至会以为唐玄宗在实行慎刑、恤刑,把本来应该处死的人降等处罚。
可是只要走进大理寺,便会看到另一幅景象。板子一下一下落下去,所谓“免死”的犯人最后还是变成了一具尸体。
这里于是出现了中国传统司法中一个极值得注意的灰色地带:刑名与刑罚结果可以发生分离。
死刑有死刑的程序,有死刑的名义,也要承担杀人的政治责任;而杖刑不同。皇帝可以宣布“免死”,司法机关却可以通过控制杖责的轻重、次数和执行方式,把一个已经获得“免死”恩典的人活活打死。
于是,杖就具有了一种特殊的政治功能:既可以表现皇帝的仁慈,也可以完成皇帝需要的死亡。
杜有邻案发生后的天宝六载(747年),唐玄宗更进一步下诏废除绞、斩条款,凡应处绞斩者改用重杖。表面上看,这当然是“好生之德”;但后世史家已经注意到其中的问题,有记载直言其结果是“其实有司率杖杀之”。
因此,杜有邻之死绝不是一个孤零零的酷刑故事。它恰好站在唐玄宗晚年刑政变化的一个节点上。
唐太宗时代曾经因为人体要害而调整杖刑部位,体现的是如何让杖刑尽量不致人死;到了唐玄宗天宝年间,我们看到的却是另一种逻辑:既然名义上不愿使用死刑,那就让重杖承担一部分杀人的功能。
法律文字因此越来越好看。“宽极刑”;“特宽殊死”;“但决重杖。”一个个词都透着仁慈。
可是杜有邻没有活下来。他用自己的尸体证明了一个极其残酷的事实:有时候,皇帝赐给你的“免死”,只不过是换一种方式把你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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