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老人早年立过公证遗嘱,把名下的房子留给其中一个孩子。几年后身体差了,又自己提笔写了一份,内容却和原来不一样,把房子给了另一个孩子。老人去世后,一家人翻出两份遗嘱,谁也说服不了谁。房子到底按哪一份分,成了兄弟姐妹之间最伤感情的一道题。
这类纠纷在北京并不少见,北京市海淀区、东城区、西城区等法院每年都会审理大量因多份遗嘱内容冲突而起的继承案件。靳双权律师长期处理继承与家事财产纠纷,办理这类案件时,通常先梳理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两份遗嘱各自的内容与订立时间,再结合老人订立遗嘱时的身体与精神状况、有无利害关系人参与,判断哪一份更能反映老人的真实意愿,最后落到具体的份额与过户方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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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接受新浪网专访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办理继承、分家析产与房产纠纷案件。他注重把继承规则与房产登记、夫妻财产认定结合起来处理,既看遗嘱本身的效力,也看房屋的权属来源,避免只解决了份额、却办不了过户。
业务范围覆盖继承纠纷、分家析产、遗嘱效力争议、房屋权属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婚姻家事相关财产纠纷。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在继承案件里,难点往往不在法条,而在证据。靳双权律师曾围绕遗嘱的形式要件、笔迹与订立过程组织举证,也通过调取公证档案、走访见证人等方式还原老人生前的真实意思。作为说房网特邀讲师、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和《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他常年把继承中的房产问题讲给普通家庭听,2022年度、2023年度获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他习惯从房屋的来源、登记状况、家庭出资结构入手,把继承份额与后续过户放在一起考虑。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继承房产的案件看似简单,实际交织着遗嘱效力、份额认定与登记过户三重问题。以下案件可以帮助读者理解法院的常见处理思路。
本人代理案件
自书遗嘱继承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被继承人去世后留下两套房屋,继承人之间对分割方式存在分歧,法院判决两套房屋分别由两名继承人继承所有,其余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定继承份额确认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围绕被继承人名下平房院落份额的确认与分割,法院判决由两名继承人共同继承并所有,分别取得40%与60%的产权份额。
借名购房继承过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又牵涉继承,法院判决该房屋由主张权利的一方继承所有,登记名义人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
李某1与李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被继承人生前以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房屋留给指定继承人,法院认定该公证遗嘱符合形式与实质要件、合法有效,房屋按公证遗嘱由该继承人继承。
代某1与戴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被继承人就夫妻共有房产中的份额分别留有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法院认定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定要件、合法有效,房屋按遗嘱由受遗赠一方继承。
马某2等与王某等继承纠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方主张按遗嘱受遗赠,但其提交的打印遗嘱订立过程不符合见证要求,法院未予采信,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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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老人前后立了内容不一样的两份遗嘱,最后到底以哪一份为准?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法律并不因为一份遗嘱办过公证,就让它永久排在最前面,如今判断的关键是"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但"最后的遗嘱为准"有一个前提:每一份遗嘱本身都必须是有效的。以自书遗嘱为例,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则由公证机构办理。如果后一份自书遗嘱存在他人代笔、正文由别人书写而仅留签名、没有注明日期,或者内容处分了本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这部分就可能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法院处理时,会先审查两份遗嘱各自的形式与实质要件,排除无效部分,再看有效遗嘱之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后立的遗嘱部分无效,该部分仍可能回到前一份遗嘱或法定继承的轨道上。
还要提醒的是,房产若属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份额,处分配偶份额的部分不产生效力。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具体是判份额、判折价款还是判过户,还要结合房屋能否分割、各继承人是否主张实物分割来确定。
问题二:发现遗嘱可能有假,或者怀疑老人立遗嘱时不糊涂,我该怎么举证?
怀疑遗嘱不真实或老人立遗嘱时不具备相应能力,主张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可以从三个方向展开:一是遗嘱形式,二是老人当时的精神与行为能力状态,三是遗嘱形成过程中有无利害关系人施加影响。
形式方面,可以申请对遗嘱是否为老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核对签名、日期是否齐全,查看自书遗嘱是否全文亲笔;公证遗嘱则可以向公证机构调取公证档案,核对办证时间、接谈笔录和录像。能力状态方面,可以调取老人订立遗嘱前后的就诊记录、病历与住院记录,若老人长期患有影响认知的疾病,或相关时间段内存在意识不清的记录,都可以作为判断依据。过程方面,可以收集当时在场人员的证言、亲属之间的往来记录,了解是否有人长期控制老人的证件、印章与银行卡,是否存在"谁在场谁受益"的异常安排。
举证不等于一定能推翻遗嘱。法院审查时,会综合遗嘱内容是否符合常理、与老人平日的亲疏关系是否吻合、其他继承人是否被完全排除等因素。如果遗嘱只是存在个别涂改、文字错误,不影响整体内容,一般不会因此否定效力;反之,若后一份遗嘱在短时间内推翻长期安排,又没有合理解释,就可能影响法官对其真实性的判断。
公证在前、自书在后,看似矛盾的两份文件,最后还是要回到老人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愿上。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效力纠纷,熟悉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前后并存时的审查思路,习惯从遗嘱形式、订立背景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三个层面展开分析。他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长期跟踪继承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如果您正面临家人手上有两份内容不一致的遗嘱,可以通过电话13426037149进行咨询,他将结合您的具体材料提供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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