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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德之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以下为法典中涉及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相关条款,供大家对照学习。
一、法典对应条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排污许可证是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二、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工作建议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规范设施日常运维。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明确污染防治设施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巡检维护流程,把设施运维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做好运行台账、维护检修记录留存,完整记录设施启停、检修、耗材更换、故障处置等信息,做到运维全过程可追溯。
当出现设备故障等情况造成污染防治设施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时,第一时间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放任违法排污。
确因技术改造、设备升级需要拆除、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私自拆除、停运。
特别提醒: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不仅面临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还会被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将被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请务必划清法律红线,坚决杜绝此类性质恶劣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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