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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险论坛)
近日,《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已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7年1月1日实施。这也意味着,从明年开始,有关保险销售人员信用的信息将被一一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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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被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四类,即基础信息、职业状况、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详见表格),同时,针对档案本身,《办法》还明确了信息收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环节的主要内容,明确信用不但可以被记录,也可以被修复。信用档案信息来源包括保险销售人员、保险机构、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保险机构可通过各种渠道采集已合法公开的保险销售人员信用信息。
记录对象:被记录的保险销售人员是指:与保险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等并办理执业登记,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员工、个人保险代理人及纳入销售人员管理的其他用工形式的人员,保险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保险经纪人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都要被纳入诚信档案。
信用档案管理: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的管理主体是保险机构。保险机构负责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组织维护本单位统一的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在聘用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时应与其签订信用信息共享授权协议或授权书。已聘用或委托的保险销售人员,保险机构应采取补充签订共享授权协议、授权书或其他方式明确取得其授权。
对于消费者而言,该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完善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系统信用记录查询功能,在依法合规和保障信息安全前提下为保险消费者、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从业人员等提供保险销售人员信用状态查询服务。未来或可"查档再买",正向筛选机制有望转动。
从保险从业者角度来看,职业生涯第一次有了"可积累、可携带、可修复"的信用资产;"带病跳槽"被遏制,更有利于精英代理人的未来发展。而保险公司的短期增员会面临挑战、系统成本将会上升。但头部险企和守信代理人获"信任红利",代理人加速出清(代理人已从912万峰值降至约212.6万)。
从2007年《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到今天《保险销售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办法》的过会落地,经历近二十年的信用建设探索,新的《办法》中自律文件约束力靠机构自觉,能否接上"硬指标"?行业共享节奏与路线图未定;查询功能体验能否做扎实等都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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