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了人、定了庭、换了罪?
安徽霍邱塘店村征迁案背后,谁在替“行政乱作为”找替罪羊?
——镇书记放话“不是炒作就能放人”,法院若从诈骗改行贿,法治底线还剩多少?
——陈德兵羁押待判、陈亮在外喊冤:分户安置的锅,凭什么只让一户老百姓背?
——材料寄到中纪委、最高检、最高法“没动静”?公众要的不是沉默,是答复
——10月28日开庭之后:无罪释放,还是再安一个莫须有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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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书记可以“代表”公检法跟当事人谈话吗?
霍邱县新店镇塘店村这起征迁刑案,最刺眼的不是“借户分户”本身,而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地方乡镇一把手竟在当事人家属面前说出这样的话:
不管你如何找新闻媒体曝光,人现在关着,不是你炒作就能放出来的。法院现在定的开庭时间是 10 月 28 日,书记说以行贿罪定罪,看来书记与法院沟通过……
这句话一旦属实,就不是一个普通家属的“道听途说”,而是对刑事司法边界的公然冒犯。
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逻辑:公安管侦查,检方管起诉,法院管审判,政法委管统筹协调但不代替办案,乡镇党委政府更没有权力“定罪名”。
新店镇书记当然可以和当事人、家属谈征迁矛盾、谈信访化解、谈社会稳定,但他说“以行贿罪定罪”“不是炒作就能放人”,听起来已经不是在做群众工作,而是在传达一种“上面已经定调”的压力。
这里必须说清三层关系:
第一,镇书记不是办案人员。
他不能决定陈德兵、陈亮构成什么罪,也不能指使法院判几年。哪怕他真和法院“沟通过”,这种沟通也不该影响个案定性。刑事定罪靠证据、靠庭审、靠判决书,不靠镇里领导的一句话。
第二,若“诈骗改行贿”是镇里口径,那就更荒唐。
诈骗,是对征迁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行贿,是把分户审批通过解释为“送钱买通”。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完全不同。
如果原来诈骗罪证据不足——因为镇、村、征迁指挥部明明知情并签字盖章——那就该回到“行政违规、履职失察”的层面处理,而不是换一个罪名继续把人按住。
第三,领导谈话不能变成“软性施压”。
家属找媒体、寄材料、合理维权、上网发声,是舆论监督,不是“搞小动作”,每一个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法院院长如果说“因为你在外边搞小动作,准备把你带进去”,这就把申诉、信访、媒体监督统统污名化成“妨碍司法”。可《刑事诉讼法》里,被告人有辩护权,家属有反映权,律师有阅卷权、举证权、发表意见权。媒体客观呈现双方陈述、梳理程序节点、普及相关法律争议,也属于公民法定权利。
所以真正该问的是:
是新店镇书记越界表态,还是镇里的话背后有人授意?是真“书记与法院沟通过”,还是家属感受到了一种上下其手的压力?
这个问题,比陈德兵家里那几套安置房更值得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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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安不上,就换行贿罪?塘店村的分户乱象不该由一户背锅
回头看案情,网上几篇调查已经把底子抖得很清楚:
2019 年合霍现代产业园棚改启动,塘店村大量村民按当时征迁口径借亲友、外县、外村户籍分户安置。村委会知道,镇里知道,征迁指挥部知道,县直部门包保人员也知道。有台账显示,外村户籍安置、零面积户安置、拆分户安置并不是陈德兵一家独享,而是项目里的“通行玩法”。
陈德兵、陈亮家的问题是:自家的 1200 余平方米老宅是历史遗留建房,村里统一翻建、村委会收押金、国土员到场核查,不是一夜抢建;分户用的是真实身份证,不是假证;审批是镇村征迁人员一层层签过的;钱和房最终也对应自家房屋权益,不是凭空骗出 169 万。
按诈骗罪逻辑,被害人必须是“被骗的征迁部门”。
可征迁部门自己的人都在表上签了字,审核人明知外来户籍挂户还录系统,指挥部明知还审批——被骗的人是自己,那诈骗从何谈起?
这时候如果撤诉不好看,就改行贿罪,逻辑上是在补另一个坑:
既然不是“骗”了国家,那就说成“买”了国家。
但行贿罪也不是筐。
行贿的前提是:有请托事项、有财物输送、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陈亮明确说“我们没有行贿”,那就要拿出转账记录、收钱人、中间人、请托对话、事后回报链条。不能因为分户成了、安置多了,就反向推导“肯定送了钱”。
更关键的是:
如果陈家借户算行贿,那当年签字的村干部、录系统的征迁员、审批的分户负责人、包保的县直工作人员,是不是都该查“受贿 /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只抓借户的农民,不查放行的干部,这不是办案,是割韭菜——割最软的那棵。
这也是为什么全国读者一看就明白:
这不是陈德兵多聪明,把政府骗了;而是政府自己把口子开太大,出了审计或信访压力,再挑一户“顶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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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寄到中纪委、最高检、最高法,为啥“没动静”?
陈亮说,媒体文章也发了,材料也寄了:中纪委、最高检、最高法都寄了,可“一点动静也没得”。
这种焦虑非常真实,但也要分两层看。
一是“收到”和“立案调查”不是一回事。
信访件、举报信、申诉材料寄出后,按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登记、分流、转办或告知处理路径。但涉及具体刑事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检、最高法不会像本地公安局那样“马上回电话”。很多线索会被转交下级部门、信访部门或异地评查组,外表看起来就是“没动静”。
二是本地案子本地盯,最容易石沉大海。
一个县里征迁案,牵扯镇、村、征迁指挥部、县直部门,甚至台账里出现法院、检方、组织部、人大办人员名字, 那在县域司法闭环里,上级部门如果只“转回原地处理”,就可能被再次消化。
所以“没动静”有三种可能:
材料到了,但按管辖转办,外界看不到公开动作;
材料到了,被层层批转,最后又落回霍邱本地;
材料没进核心阅批流程,卡在收发室、信访窗口、扫描归档环节。
无论哪一种,陈亮该做的不是干等,而是:
留好邮寄凭证:EMS 单号、收件单位、寄出时间、回执;
走可查询渠道:12388 纪检举报平台、12309 检察服务平台、法院申诉窗口;
让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非法证据/行政过错证据,把“镇村知情审批”写进庭审笔录;
向市级检方申请侦查活动监督、向市级政法申请案件评查、向省级检察部门反映“选择性追诉”。
舆论曝光不是“小动作”,而是把县域闭环打开一条缝。
怕的从来不是媒体说话,怕的是媒体说完,体系里没人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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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之后:是无罪释放,还是再安一个罪名?
现在局面很吊诡:
公诉方原先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169 万余元;
辩护方说:房屋合法、分户是镇村指引、证件真实、审批通过,不构成诈骗;
镇书记放风“按行贿罪定”;
法院院长对律师说“陈亮在外搞小动作,可能也要进去”;
陈亮不认行贿,陈德兵不认诈骗。
如果 10 月 28 日开庭后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公众会用脚投票:
第一种:诈骗罪证据不足,检方撤诉。
这是最体面的纠错方式。说明前期刑事化征迁争议错了,回到行政处理、安置复核、追责干部。
第二种:硬判诈骗。
那判决书必须回答:征迁人员明知外县户籍还审批,怎么叫“陷入错误认识”?如果答不了,这就是一份经不起上诉、经不起再审、经不起媒体逐字拆解的判决。
第三种:庭审前或庭审中“变更罪名”,从诈骗变行贿。
这本身不违法——检方有权变更、补充起诉。但前提是真有行贿证据。若没有新事实,只是因为诈骗立不住而“换个罪继续关”,那就是用程序技术掩盖实体冤错。
第四种:陈亮也“带进去”。
如果仅仅因为在外找媒体、寄材料、上网发声就被抓,那性质就变了:不是办陈家,是办“不听话的人”。这会彻底坐实老百姓那句话——“他们自己做错了,让小老百姓背锅”。
从法治上讲,陈德兵案只有三条路:
无罪:分户虽违规,但审批部门知情,无诈骗;无财物输送,无行贿;后果归行政乱象。
违法但不犯罪:可追退超面积/违规安置利益,可行政处罚、追赃、调整安置,但不该坐牢。
诈骗罪:那必须把“骗谁、怎么骗、送谁、收多少、谁共谋”全部坐实,并且把把关干部一并查,而不是只斩农户。
只许干部当年睁眼签字,不许农民事后喊冤;
只许征迁口子大水漫灌,不许被追责时有人发声;
只许镇里领导放话“定行贿”,不许家属问一句“你凭什么代表法院”——
这不是办案,这是把司法当维稳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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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老百姓不怕开庭,怕的是“庭还没开,罪已经定好”
塘店村这事走到今天,已经不只是陈德兵、陈亮两兄弟的家事。
它拷问的是:
霍邱征迁政策自己前后不一,谁来担责?
镇、村、指挥部、县直部门都知情、都签字,为什么只抓一户?
乡镇书记的话,能不能比起诉书还管用?
法院开庭前如果已被“定调”,庭审还是不是庭审?
媒体写了、材料寄了、全国都看了,县域司法闭环还打不打开?
10 月 28 日不是终点。
如果判无罪,是法治自我纠偏;是正道!
如果硬判刑,那后续还会有上诉、再审、检察监督、纪检调查、媒体追着问。
陈德兵不该成为征迁烂账的祭品。
真正该坐到被告席上被追问的,是那些当年把口子放开、现在把锅甩给农民的人。
老百姓不怕开庭,怕的是庭还没开,罪已经由某些人定好;怕的是媒体看得越清,本地权力越装睡;怕的是“替罪羊”三个字,最后被写进判决书,还盖着国徽。
这一回,霍邱的答案,全国都盯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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