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网友在我的头条文章《鲁人社发〔2015〕29号:社保法生效前的单位历史欠缴社保如何追缴》评论区留言,集中提出了几个现实难题:
企业破产注销之后,法人主体不复存在,社保欠费究竟该向谁主张?
监管部门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九十年代工资表、招工表等原始人事档案,应当到哪些机构查询?临近退休,多方求助仍无法找到档案材料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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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本文结合社保法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以及山东地区经办实操口径,针对网友集中关切的问题,梳理法理依据与可行的实操方案。
一、企业破产注销,单位主体消亡,社保欠费该向谁主张
1. 破产后法律层面的责任主体
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当中,职工债权具备优先清偿顺位。企业完成破产清算、注销登记之后,企业法人资格彻底消灭,不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能再向已经注销的原企业主张补缴社保或者赔偿。
很多网友会提出疑问,企业破产,监管部门是否应当兜底承担社保欠费。从法律权责划分来看,社保行政部门、税务征收机关属于行政监管主体,监管职责是督促存续企业按时足额参保缴费,行政机关并不对企业经营风险、破产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承担兜底赔偿责任。企业资不抵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职工社保欠费,属于市场经营风险,不能直接要求政府部门承担企业历史欠费。
2. 破产情形下两种不同处置路径
第一种,破产清算阶段
企业尚未完成注销,破产管理人仍然履职。职工可以凭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社保债权,纳入破产财产统一清偿。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职工社保欠费本金,滞纳金按照破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种,企业已经破产注销
破产程序终结,资产已经处置完毕,此时无法再要求已经消亡的企业补缴社保。职工维权路径分为两类:
其一,核查破产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例如管理人遗漏职工社保债权、未依法公示职工债权,存在程序违法的,可以依法向法院主张追责破产管理人;
其二,如果因档案缺失、劳动关系争议,无法确认当年用工事实,则转为查找原始档案证据,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向社保征收部门申请核查历史欠费。
二、九十年代原始用工档案材料,可查询的机构清单
不少网友反馈,办理工龄、社保认定,卡在缺少招工表、工资表、调资表等九十年代原始材料,四处查找无果。九十年代国企、集体企业的人事资料,分散存放于不同机构,并非全部保存在原单位。
1. 地方档案馆
各地市、区县综合档案馆,会接收改制、破产国企、集体企业移交的文书档案、职工工资名册、招工审批花名册。部分企业破产之后,整套人事、财务档案统一移交档案馆保管。
网友案例中,在档案馆成功查到1998年工资表,就是典型情形。查询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写明查询事由,申请查阅当年企业职工工资表、招工录用名册。部分档案馆支持复印材料并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加盖印章的复印件,社保部门予以采信。
2. 原企业主管局、行业主管部门
老国企、集体企业当年隶属于经信局、供销社、轻工局、乡镇企业局等主管单位。企业破产改制,部分档案留存于原主管局或者改制留守机构。可以到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咨询档案移交情况。
3. 公共就业服务中心、人才中心
职工个人人事档案,很多在企业破产之后移交至公共就业机构托管,个人人事档案内包含招工表、履历表、调资表等核心材料。
4. 社保经办机构档案室
部分企业当年参保备案材料、参保花名册留存于社保部门档案库,可申请依申请公开或者档案查阅。
5. 法院破产案卷档案室
企业破产案件卷宗保存在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档案室,破产案卷中包含职工清单、债权申报材料,可依法申请查阅。
档案查询实务提示
查询九十年代财务工资表,很难拿到完整连续多年的材料,能找到单一年份工资表,也可以作为佐证劳动关系的辅助证据。单一工资表不能独立认定全部工龄,但是可以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为劳动关系仲裁提供支撑。
三、多方求助无门、临近退休,完整维权操作步骤
第一步:梳理现有全部证据,优先调取档案佐证用工事实
整理手里现有材料:身份证、曾经找到的工资表、工作证、奖状、当年工作相关书面材料。按照上面的机构清单,分批次查询档案,优先调取加盖档案公章的复印件。拨打12345政务热线,可以书面提交诉求,申请档案查询协助,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书面答复档案存放地点,单纯电话咨询,往往难以获得实质性材料。
第二步:存在劳动关系争议,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拿到档案佐证材料之后,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对应时段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生效后,提交社保征收部门,申请核查历史欠费。
需要明确:仲裁只能确认劳动关系,无法判令已经注销的破产企业补缴社保。生效裁决书主要作用,是固定用工事实,作为社保部门核查历史用工情况的证据。
第三步:核查破产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如果当年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没有依法公示职工债权、遗漏职工社保债权申报,导致职工未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职工可以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当,追究管理人相应责任。如果破产程序合法,资产已经分配完毕,则该路径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第四步:行政渠道反映诉求
携带档案材料、仲裁文书,向社保稽核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交社保历史欠费核查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出具书面答复。对于答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稽核核查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的诉求,不是要求政府出钱补缴社保,而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核查、认定的法定职责。
本文仅为政策法理探讨,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以档案查阅机构、仲裁机关、人社部门以及人民法院正式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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