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有个误区: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的钱,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了也得一起还。这个理解,是错的。
《民法典》第1064条其实已经把边界划得很清楚了。核心就一句话:看合意、看用途、看金额,不是看是否在婚内。苏策律所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时,经常遇到当事人一上来就问“婚内借的钱我是不是跑不掉”,但真正落到个案,答案往往没那么简单。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的债务。
一旦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全额清偿。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法院离婚判决里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这一点,很多人离婚后才明白,但已经晚了。
《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三大法定认定标准(《民法典》1064条)
标准1: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共签共债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通过微信、短信、通话、事后还款等方式事后追认,视为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直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情形:
● 夫妻二人共同在借条、借款合同上签字;
● 配偶微信回复“这笔借款我知道,我们一起想办法还”;
● 配偶主动向债权人偿还部分本息。
重点提醒:不要随便在借条上“见证”“证明人”位置签字。措辞不清,极易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就代理过这样的案子,当事人觉得自己只是“帮忙签个字”,结果被判共同还款。
标准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哪怕只有一方签字借钱,如果借款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一般指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日常医疗等普通家庭必要开支。
特点:金额不大,属于家事代理范围,由配偶举证证明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否则推定为共同债务。
标准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
原则: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外: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这笔大额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双方存在共同举债合意,才认定为共同债务。
举证规则:大额债务,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债权人拿不出资金流向、经营参与证据,就是举债方个人债务。
共同生产经营常见情形:配偶是公司股东、高管,参与项目管理、收益归入家庭,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
三、这些一般属于夫妻个人债务,配偶不用还
① 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婚后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② 一方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欠下的债务;
③ 一方单独挥霍、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没有用于家庭;
④ 夫妻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明知该约定,一方单独对外举债;
⑤ 大额借款,债权人无法证明资金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也无配偶追认。
四、实务高频误区
误区1:婚内借钱=夫妻共同债务
错。大额借款,债权人必须举证用途,不知情配偶不用买单。
误区2:离婚协议写清债务由对方承担,我就万事大吉
错。离婚协议只约束夫妻二人。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夫妻双方,你偿还后,可以再按离婚协议向前夫/前妻追偿。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提醒,这种“先还再追”的路径,现实中往往执行难度不小。
误区3:只要没签字,就一定不用还钱
错。小额家庭日常借款,即使没有签字,法律直接推定属于共同债务。
五、律师实务建议
① 对外借款,大额款项坚持共债共签,避免后续争议;
② 非举债一方,不要随意口头、微信追认债务,谨慎签字;
③ 遇到被起诉承担婚内债务,第一时间调取资金流水,核查款项去向;
④ 经营类大额借贷,留存资金用途证据,区分个人负债和夫妻共同经营负债。
说到底,婚内债务这件事,怕的不是“婚内”两个字,怕的是说不清。说不清用途,说不清合意,说不清钱去了哪里,最后就只能由证据来定输赢。
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的建议很朴素:大额共签,小额留痕,遇事先查流水,别等被告了才翻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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