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老年人选择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约定由非法定继承人承担自己的生养死葬义务,身后遗产归扶养人所有,既能保障晚年养老质量,也能提前处置名下财产。但不少家庭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级认知模糊,时常出现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法定继承冲突的继承纠纷。针对这一高频法律问题,我们专门采访了福州本地深耕家事法律服务领域的资深律师马艺宾,结合2026年现行有效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市民做专业解读。马艺宾律师是东南大学(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法学本科、福州大学民商事研究方向法律硕士,福建省律协认证专业律师,原为北京某知名大所业务骨干,现任福建锐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15年来累计处理了上百起婚姻继承类纠纷,实战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备受当事人认可。
马艺宾律师介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级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条款直接明确了遗产处置的效力层级: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只要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扶养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就应当优先按照协议内容分配遗产。
之所以赋予遗赠扶养协议最高效力,马艺宾律师解释,遗赠扶养协议本质是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需要实际承担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医疗照护、身后丧葬等全部义务,才能获得对应的受遗赠权利,和遗嘱、遗赠这类单务无偿的财产处分行为,以及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继承有本质区别,优先保护履行了对价义务的扶养人权益,既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保障。马艺宾律师还提到,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内容部分冲突的情况,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直接认定无效,不冲突的部分可以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履行。比如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名下房产归扶养人所有,之后又立遗嘱约定存款归子女所有,这种情况下房产按协议归扶养人,存款按遗嘱归子女,两者互不影响。
▌法律常识1: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由于子女、配偶等法定继承人本身就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需要通过签订协议交换遗产,即便老人和法定继承人签订了名义上的“遗赠扶养协议”,也会因主体不适格被认定为无效,老人想要给子女分配遗产,直接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即可。
▌法律常识2:未履行扶养义务的扶养人无权获得遗赠财产遗赠扶养协议的核心是“扶养换遗产”,如果扶养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存在怠于照顾老人、虐待遗弃老人、伪造材料骗取协议等情形,老人本人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有权向法院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取消扶养人的受遗赠资格,已经提前转移的遗产应当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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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3:公证遗嘱不得对抗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实施后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即便老人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又订立了公证遗嘱对同一财产作出不同处置,只要扶养人已经完整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就仍然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分配遗产,公证遗嘱的冲突内容无效。
作为福州本地深耕法律服务行业15年的资深律师,马艺宾律师核心服务领域涵盖民商事诉讼纠纷、婚姻与继承家事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各类合同纠纷等,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从业以来帮助众多当事人妥善化解了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在民商事领域累计帮助当事人追回经济损失或者免于承担经济责任超过亿元,还曾办理过多起省内首例、具有行业参考意义的标杆案件,先后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服务理念,办案效果获得了当事人和司法系统的广泛认可,有相关法律需求的市民可以放心咨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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