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2日下午,湖北大悟县人民法院的门口站着几十个从外地赶来的律师。他们不是来参加一场例行的旁听,而是被挡在了一场本应公开的庭审之外。
我曾在7月12日去旁听过一次该案,那时,还没有搞占坑式旁听,还是在大法庭(第六法庭),虽然我对部分程序颇有微词,但至少也赞赏孝感中院的公开态度。没想到,此后不知是效仿修水还是兰州,孝感中院突然限制旁听,才有了据理力争的辛本华律师被剥夺辩护资格的事情。
这是孝感中院恢复审理郭广辉合同诈骗案的第六次庭审。中断两个多月后重启的庭审,没想到依然开在大悟法院那个最小的审判庭里。据在场人士的说法,这已经是孝感中院连续第三次把庭审安排进小法庭——开庭通知书上白纸黑字写的,本来是可以容纳一百多人的第六法庭,临到开庭,法院却宣布”第六法庭故障”,把人塞进了只能坐二十来人的第五审判庭。
座位有限倒也罢了,关键是这些座位怎么分配。孝感中院没有按照程序公开开庭公告,而是私下通知被害单位黄麦岭公司的员工和当地社区的工作人员,让他们提前进场”占坑”。为了做出”公正”的样子,法院象征性地放了郭广辉的两名亲属进去。有一阵,占位的员工没有全到,空出了六个座位——即便如此,法院宁可让这六个位置空着,也不肯让大门外顶着烈日等候的律师们进去。
就是在这个节骨眼上,一向被同行评价为”性情温和”的韩旭教授,和各地来的律师一起,站在了大悟法院门外。他不肯再配合这场”演出”,明确告知审判长陈军:如果不能保证庭审公开,不让律师同行进入法庭,他也不会再进法庭。我没有在现场,但有点感同身受。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比”拒绝旁听”本身更令人错愕——审判长在电话里告知,剥夺韩旭的辩护人资格。没有书面决定,没有评议记录,没有救济途径的告知,就是一句电话里的通知。而两个多月前,郭广辉的另一位辩护人辛本华律师,正因为抗议”占坑式旁听”被孝感中院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为由剥夺了辩护资格。也就是说,同一个法院,在同一个案子,用几乎同一个理由,接连剥夺了两名辩护人的资格。
一个研究刑事诉讼程序、写了大量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文章的法学教授,最终成了他自己反复批评的那种程序违法的牺牲品。这其中的荒诞,值得每一个关心司法的人停下来想想。我9月份在韩旭教授新书发布会上说,法学教授应该在司法实践中遭受现实的“毒打”,才会对自己可研究的问题有更深刻的认知,一语成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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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坑式旁听”:一场精心编排的审判秀
要理解韩旭教授为什么会被剥夺辩护资格,必须先回到上一次的庭审,看看当时那场充满争议的庭审到底是怎么开的。
根据韩旭教授本人在庭审后撰写的文章披露,7月27日上午八点半,他与被告人郭广辉方的两名亲友到达大悟县人民法院门口。到了法院门口,他看到了赫然排列的特警车。此前他也遇到过法院紧急戒备的情况,但还是第一次遇到特警出动,心中不禁疑问:这是否为郭广辉案特别”安排”的?
安检顺利后,他到达了二层法庭,却出现了意外——法庭临时被调整到了一个小法庭,与此前可以容纳诸多旁听人员的大法庭完全不同。小法庭仅能容纳很少的人,一方面可能是案件被分案后方便针对郭广辉单独审理,另一方面也是合议庭刻意限制法庭空间、缩减旁听人员的前置准备。
果不其然,在二层法庭门口站着一堆特警维持秩序,约莫十五到二十人左右。依据《公务员法》及《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于公安特警的调动有严格的程序,法院是单独的司法部门,是没有权限调动特警的,合议庭在庭审程序内可以调配法警管理法庭秩序。即便法律规定明确,在本案中公检法三家”桃园三结义”的情况可见一斑。
更令人瞠目的是所谓的”公开审理”。出庭通知书上告知案件在能容纳一百多人的第六法庭审理,开庭时审判长陈军却宣布因第六法庭”故障”,改在只能容纳二十余人的第五审判庭审理。被告人郭广辉的亲友没有一人能够进入法庭,包括前一天从吉林长春远道而来的亲友,以及从北京过来的律师同行。期间为此发生争执,审判长的助理梅宇在语言争执中竟然附带上”妈的”表述。后来在大悟县人民医院时,大悟县人民法院岳副院长对此进行了解释,竟然称”妈的”表述是当地”口语”。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被告人的亲友无法进入法庭,大悟本地的人员却可以顺利进入法庭。这样的所谓”公开审理”明显具有不公正性。他们为什么要限制被告人亲友旁听,就是为了掩盖不公正的审判。
7月24日下午,韩旭已经前往孝感中院,提前向刑一庭书记员报备了旁听人员姓名。即便如此,法庭仍不允许旁听。从”占坑式旁听”和限制被告人亲友旁听,韩旭深深感觉法庭已经失去公正性。
这不是韩旭一个人的感受。据不完全统计,本案旁听人员中除了黄麦岭公司员工外,大多来自外地,大约有来自十多个省市的刑辩律师。一个案件引来这么多律师同行自发前来旁听学习,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实属罕见。这本身就说明了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和关注度。而法院的反应,不是扩大庭审空间保障公众旁听权,而是缩小法庭、私下占座、调动特警——这套组合拳打下来,要传达的信号再清楚不过:这个案子,不想让人看。
所以,10月12日的事件,早有征兆。
二、电话剥夺:一种”见不得光”的权力行使
让我们再把镜头拉回到10月12日下午那个决定性的时刻。
韩旭教授在法庭外明确表达了抗议,但没有擅自退庭——庭审还没开始,他根本没进去。用一个连庭审秩序都不存在的”扰乱法庭秩序”来套他,法理上更是站不住脚。退一万步说,就算他进了法庭又当场退庭,那也只是触及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形的前提,还需要法庭按照法定程序来认定和处理,而不是一个电话就能了结。
这就引出了最刺痛人的问题:即便事由成立,程序也完全违法。
剥夺辩护人资格,对一个律师而言,是执业权利在具体案件中的重大处分;对被告人而言,是委托辩护权的直接干预。按照比例原则,处分越重,作出决定的主体就越应该权威、程序越应该正式。可是孝感中院是怎么做的?电话通知。没有书面决定,没有说明理由,没有告知救济途径,甚至没有一份可以留存、可以复议、可以申诉的文书。
“占坑式旁听”也罢,剥夺辩护资格也罢,这些行为本身都藏着同一个毛病——不敢把决定拿到桌面上来。开庭不公开公告,私下叫人占座,这是见不得光的;剥夺辩护人资格不敢出书面决定,只敢在电话里说,这也是见不得光的。一个程序决定做得如此遮遮掩掩,恰恰说明作出决定的人心里清楚,这个决定经不起程序审查。如果真有道理,为什么不敢白纸黑字写下来,写清依据是哪一条、认定的事实是什么、救济的渠道在哪里?
法律界有一句老话叫”无救济则无权利”。电话里一句”剥夺辩护资格”,律师连个可以主张权利的对象都没有。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申请维权?那是软性的”沟通协调”,办案机关不理,律协也没有实质手段。向检察院申诉控告?在现实中,让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又同时扮演着”原告”角色的检察机关,为一个辩护律师向法院提意见,落实起来难上加难。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第三百一十条只给了对罚款、拘留决定的复议渠道,恰恰没有把”剥夺辩护资格”这个最严厉的处分纳入进去。三条路,条条不通。
我知道辛本华的性格,所以我看到他激烈的程序对抗,几乎预见了他被剥夺辩护资格的一幕。但温文尔雅的韩旭教授,被剥夺辩护资格,确实是我始料未及的。我严重误判了孝感中院某些法官的容忍度。
三、法律条文下的”橡皮筋”
先澄清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问题:孝感中院凭什么剥夺辩护资格?
现行法律不是没有给法庭留下这个口子。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吸收了2018年最高法、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规定了三种法庭可以剥夺律师辩护人资格的情形:律师擅自退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被依法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被处以罚款、具结保证书之后,再次被责令退出或被强行带出法庭。
把这三种情形,和韩旭、辛本华遭遇的”理由”放在一起比一比,就能看出其中的勉强。
辛本华被剥夺资格,理由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可他拒绝进法庭,是因为抗议”占坑式旁听”——他要进的是那个被私相授受、不给律师和公众留座位的”公开庭审”。而”占坑式旁听”本身,恰恰是对审判公开原则的破坏。一个律师用拒绝进入不公开法庭的方式,去捍卫宪法明文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这不是”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这是在行使监督权,是在用自己最朴素的方式维护程序底线。把这种行为解释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是把法律条文当作一个可以随意拉伸的橡皮筋。
韩旭的情况更微妙。他在法庭外明确表达了抗议,但没有擅自退庭——庭审还没开始,他根本没进去。用一个连庭审秩序都不存在的”扰乱法庭秩序”来套他,法理上更是站不住脚。退一万步说,就算他进了法庭又当场退庭,那也只是触及了第三百一十条第一种情形的前提,还需要法庭按照法定程序来认定和处理,而不是一个电话就能了结。
这里还要指出一个常被忽视的问题: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本质上都是针对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行为。韩旭的情况是,他根本还没有进入法庭。他在法庭外面抗议,抗议的对象是法院的”占坑式旁听”和拒绝公开审判。把法庭外的抗议行为,套用法庭内的纪律处分条款,这在法律解释上属于典型的”张冠李戴”。
四、越权之问:法庭凭什么替当事人”解雇”律师?
即便程序上全合规,这里还有一个更根本的越权问题——法庭凭什么越过当事人,直接剥夺辩护资格?
辩护律师是谁请的?是被告人郭广辉和他近亲属委托的。辩护权本质上来自当事人的委托,是当事人辩护权的一部分。在当事人没有解除委托之前,这个委托关系存在于被告人和律师之间,第三方——哪怕是法庭——也无权单方面替当事人”解雇”他的律师。
这不是钻牛角尖。委托哪个律师,是被告人在行使他的辩护权。你这里把韩旭、辛本华剥夺了,转头给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可被告人要的是他自己信得过的辩护人。法律白纸黑字写着,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可现实中,辩护人一被”剥夺”,被告人重新委托的权利、会见和沟通的权利,往往就跟着一起被架空了。
所以问题从来不是”律师跟法官吵了一架”,而是被告人的辩护权被一个电话架空了。郭广辉作为第一被告人,他选的辩护律师连庭都进不去,这个庭审的对抗性还剩多少?质证还怎么开展?“一证一质”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可辩护人不在场,谁来一证一质?
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早有讨论。中国政法大学刘译矾博士在《浙江工商大学学报》发表的论文中指出,法庭剥夺律师辩护人资格的核心争议在于:法庭是否有权越过当事人,直接剥夺律师的辩护人资格?法庭拒绝被委托的律师参与庭审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辩护权以及律师的执业权?论文主张,应当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意愿、从严限定法庭剥夺辩护人资格的事由、严格界定作出决定的主体并规范相应的程序机制。
可理论上的共识,落到一个急于”完成任务”的审判长面前,就成了纸上谈兵。
五、郭广辉案:一桩”以刑化民”的荒诞剧
现在把镜头拉远,看看这个案子本身,看看孝感中院为什么非要这么急着推进庭审。
郭广辉案不是普通的刑事案。一个在农资行业摸爬了近三十年的吉林德惠”杰青”老板,因赊销模式的货款纠纷,被控合同诈骗,涉案金额上亿。涉案的另一方,是被害单位黄麦岭公司,湖北省属国企。辩护方坚持认为这是典型的经济纠纷,是”以刑化民”追债;而湖北省里曾干预过此案的副省长曹某、公安厅副厅长干某,据韩旭在文章中称,已经落马并被判重刑。
撇开这些激烈的定性之争不谈,有几个程序细节是值得警惕的。
韩旭在自己写的文章里披露,庭审被创设出了一种”分时段分别审理”的新模式,说白了就是分案——把第一被告人郭广辉单独拎出来审,把同案其他被告人另排时间审。共同犯罪案件硬拆开审,辩护人连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和证据都无法当庭质证,这直接动摇了查明事实的基础。而郭广辉这个第一被告人,被放到最后审,理由竟是”已送看守所羁押”,剥夺了辩护人出庭质证的机会。
在庭审中,韩旭教授还指出了一系列程序违法行为:对庭前会议报告没有听取各被告人意见、不当分案和分案决定缺失、庭审顺序跳跃和颠倒、对程序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袒护、对诉讼代理人的错误言论不加制止、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不让诉讼代理人出庭、证人出庭作证和调取新证据的申请不予理会、特警值庭等等。韩旭教授总结说:“此案审理乃程序违法之集大成。”
更让人心里发寒的是那个已经被红星新闻证实的细节——辩护人当庭指出,办案民警在侦办本案期间到长春出差,住宿费用由涉案单位黄麦岭公司法务部的人员预订、买单,还能开出这家国企的发票。大悟县公安局对此作出说明,称费用由公安局按财务规定报销,但相关线索已经被转送警务督察大队按程序处理。一边是国企的发票,一边是公安局的报销说明,孰真孰假,督察结果还没出来。但”办案单位在办案期间接受案件一方当事人出资”这件事,一旦坐实,就意味着办案的中立性已经出现了裂缝。
辩护方还提交了一组关键线索,直指侦查程序的中立性与合法性:被害单位内部会议明确确立”以刑促民”思路,预设7日内刑事立案的目标,甚至将侦查相关费用纳入企业预算;本案仅两次司法鉴定费用就超百万元,远超当地经侦部门年度专项预算总额,办案经费来源存疑;侦查人员办案期间的住宿等差旅开支,实际由被害单位承担,办案机关与报案人存在直接经济利益绑定。基于以上事实,辩护人提出回避申请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主张侦查人员因利益关联丧失中立性,由此取得的证据合法性存疑,依法应当启动合法性调查。但合议庭并未要求控方就取证合法性举证说明,而是当庭直接驳回了全部申请。
韩旭教授就此评价:这一处理恰恰违背了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辩方已经提供了具体、可核查的非法取证线索,举证责任就应当转移给控方;法庭不经调查直接驳回,等于变相要求辩方自己证明”取证确实非法”,本质是举证责任倒置。
把这些线索串起来看,孝感中院为什么宁可让旁听席空着也不让律师进去,为什么急着推进、不惜分案、不惜深夜开庭,答案其实已经写在那里了:这桩案子背后,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催促”必须完成庭审任务”,而完成任务的阻力,就是那些提出程序异议的辩护律师。辛本华被叫作”诉讼的绊脚石”,韩旭进不去法庭,警方把人押回看守所——所有这些动作,指向同一个目标:把”障碍”清干净,让庭审”顺利”走完。
六、一个法学教授的困境
最令人感慨的,恰恰是当事人的身份。
韩旭不是普通律师。他是四川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司法制度,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他自己就写过大量关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文章,是制度建设的参与者,是这个领域最有话语权的人之一。他写过《当辩护权被侵害时》,写道:“辩护权既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也是被指控人面对追诉时的自然权利或者天然权利。”他写过《拿什么来守护法庭上的律师辩护权》,呼吁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信任、良性互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他还在多篇论文中深入剖析法庭剥夺律师辩护资格的正当性与限制。
第一次旁听郭广辉案时,他就断言这是”程序违法之集大成”,还专门写过《法院为什么拒绝旁听群众监督》。他在文章中写道:“我作为辩护人参与此案后,真切感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艰辛,明知无罪获得无罪宣判的艰难;感受到作为辩护律师的无奈抗争;真是有’哀民生之多艰’的慨叹!”
可就是这样一个人,在孝感中院面前,照样保不住自己的辩护权。电话一挂,资格没了。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辩护权的保障,从来不是靠律师个人的名望、学识或者”讲理的能力”。韩旭够专业了,够有分量了,面对一个电话剥夺资格的程序违法,他手里依然没有一张可以打的牌。他尚且如此,那些没有教授头衔、没有研究会身份的普通刑辩律师呢?他们在类似的情况下,恐怕连把事件放到公共面前的力量都没有。
“一个多次为辩护律师发声的人,却保障不了自己的辩护权。”这句话里有几分自嘲,更多的是一代刑辩人的共同处境。当程序正义的研究者本人都救不了自己的程序权利,这个制度里的普通人,又能指望什么?
七、不是孤例:一条被反复践踏的权利链条
韩旭教授的遭遇不是孤例。在中国刑事司法的实践中,律师被法庭剥夺辩护资格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往往发生在同一个模式里:律师提出程序异议——法庭不耐烦——律师被驱逐或剥夺资格——庭审继续。
2014年,江西高院审理的周泽律师因庭审时间冲突未能到庭,被取消辩护资格。其后重新获得当事人的辩护委托,但到庭时仍被法警强行带出法庭,法警称”新委托书也是无效的”。
2018年,杭州中院审理的保姆纵火案中,辩护律师党琳山因提出的多项申请被法庭驳回而当场退庭,之后被杭州中院剥夺了在该案担任辩护人的资格,不允许其会见被告人并参与之后的庭审。
2020年,内蒙古包头某法院审理的涉黑案中,李爱军和李啟珍两位律师因开庭时间冲突缺席庭审,被法庭视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剥夺了辩护资格。
2024年,律师张庆方因在最高人民法院门前控诉江西鹰潭中院强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拒绝当事人委托自己担任辩护人,并举报鹰潭中院副院长论文造假,后被司法局以”网络炒作妨碍办案”为由吊销律师执业证。
这些案例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都是在律师与法庭就程序性问题产生冲突后,法庭用剥夺辩护资格的方式”解决”了律师,而不是解决程序问题本身。这种做法的深层逻辑是:程序问题太麻烦了,解决律师比解决问题容易。
而郭广辉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这是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案子、连续剥夺两名辩护人的资格。第一次是因为律师抗议”占坑式旁听”,第二次是因为律师抗议”不让律师进法庭”。抗议的理由都是法院自己先违反了程序,然后用程序制裁来惩罚指出程序违法的人。这种”你违法在先,我制裁在后”的倒置逻辑,是对法治最粗暴的嘲弄。
八、母体若坏,果实何存?
我不愿意把这篇文章写成一场对某个审判长的讨伐。我甚至愿意相信,陈军审判长在作出决定时,心里想着的可能是”维护庭审秩序”这样堂皇的理由。但正是这一点,让这件事更可怕。
一个人可以在”维护司法权威”的旗号下,用完全违反程序的方式,去剥夺一个律师的辩护资格;可以用”占坑式旁听”这样的手段,去架空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而当这样的行为不是偶发,而是在同一个案子中连续对两名辩护人施行,我们就必须追问:一个审判长的权力,到底还有没有边界?法庭指挥权与审判权,是不是已经到了可以随意碾过辩护权和公开审判原则的地步?
律师有错,可以责令退庭,可以训诫,可以罚款,甚至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去惩戒。但这其中每一环,都有法定的程序、法定的主体、法定的文书。越过这一切,用一个电话终结一个辩护人的资格,这不是在维护司法权威,恰恰是在毁掉司法权威赖以成立的那个根基——程序。
庭审可以换场地,法庭可以小一点,旁听席可以被”占坑”,但公开审判这条底线不能破;律师的辩护权可以被限制,但必须有一个经得起检视的决定。程序正义这个东西,平时看不见摸不着,它只在一次次的个案里被检验。检验的方式,就是看法院在程序上敢不敢、愿不愿按规矩来。
韩旭教授说过,希望这个案子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可一份连辩护人的资格都要靠电话来剥夺的审判记录,无论如何都不配叫”铁案”。它更像一面镜子,照出的不是某个律师的狼狈,而是一个制度在权力面前的成色。
法律人常说,“程序是实体的母体”。母体若坏了,生出来的孩子,没有人敢保证是健康的。今天被电话夺走辩护资格的是韩旭,明天可能就是任何一个没有名字的刑辩律师,而后天,可能就是任何一个坐在被告席上的普通人。
郭广辉案的庭审还在继续,警务督察的结论也还没出来。我给不出”该案必然无罪”的断言,那是实体问题,留给合议庭和二审去解决。但有一个判断是清楚的:当一家中级法院,用不公开公告、私设旁听、电话剥夺辩护资格这一整套动作来推进一场庭审时,无论这个案子的实体结果是什么,程序正义已经在这个案件里被透支了。
如果连这些都不值得警觉,那我们真的没什么可说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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