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陈炜律师
最近读到两段讲述,读完之后我在办公室坐了很久。
一位34岁的女性,丈夫常年在外跑车,回家就抱着手机,夫妻俩一天说不上十句话;她白天拖地做饭,晚上陪孩子写作业,日子闷得发慌。某天刷短视频,一个头像干净、说话温柔的男人私信她,没几句就说到了她心窝子里。此后一个多月,那人天天陪她聊到半夜,她抱怨婆媳矛盾,他陪着宽慰;她说带孩子累,他提醒她按时吃饭。三十多年来头一回遇上这么"懂她"的人,她彻底放下了防备。后来对方以"这是咱俩的秘密"为由,让她拍了私密照片、录了视频。再后来,画风骤变——对方发来截图,开口要八千元"封口费",不给就把东西发给她丈夫、孩子班级群和亲戚通讯录。她脑子嗡嗡作响,咬牙转了钱。这只是开始,此后"删档费""保密押金"接踵而至,不到半个月,她攒了五六年的十二万元私房钱一分不剩。
另一位32岁的全职妈妈,只想给孩子挣点奶粉钱,看到"在家手工串珠、一天稳赚三百"的广告,先花380元买了材料包,做完寄回,对方不但全额退款还多给了120元手工费。几单下来她彻底信了。对方抛出"一千份大单、做完拿四万"的诱饵,她拉着闺蜜邻居凑了二十万元,连给婆婆做手术的钱都搭了进去。成品寄出,对方拉黑跑路,群也散了。
这两段讲述里的名字是化名,但她们的经历不是孤例,更不是编出来的——在公安部的通报里、在央视的镜头里、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里,我都能找到几乎一模一样的影子。
陈炜律师点评:
先做一件事:把话说准。
在警方和反诈部门的公开口径里,"杀鸟盘"取的是"笼中鸟"之意,专指针对长期居家、社交圈狭窄、想靠互联网挣点钱的全职太太、宝妈、学生等群体,以兼职刷单、手工代加工为主要形态的诈骗。昆明市反诈中心、人民日报、新华网、光明网等都做过一致的解读:完整流程是"诱鸟—喂鸟—醉鸟—杀鸟"四步。
那么,前面第一位女士遭遇的"情感围猎+私密影像勒索",严格讲并不在典型"杀鸟盘"的定义之内——它更接近"杀猪盘"的情感操控手法,与敲诈勒索罪发生交叉。但这恰恰说明一件事:**骗子的套路是交叉混用的,名称之争不重要,重要的是行为落到刑法上该怎么评价。**把罪名定准,是律师介入的第一件事,也是决定追赃力度和量刑档位的第一颗扣子。
一、"他手里有我的东西":这不是你的错,这是敲诈勒索
那位转账十二万元的女士,反复说的一句话是"我太笨了"。做笔录时她一直低着头,觉得丢人比丢钱还难受。
我要把这个结论说清楚:以公开私密影像相威胁索取财物,就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没有第二句话可讲。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标准);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即构成"多次敲诈勒索",不受单次数额限制。索要十二万元,已经稳稳落在"数额巨大"这一档,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关键的一点,是很多人心里过不去的那道坎——"东西是我自己拍的、自己发的,我是不是也有错?"
从法律上讲,这个顾虑不成立。被害人是否自愿拍摄、是否曾轻信对方,都不影响被告人犯罪的成立,也不是可以减轻骗子罪责的"被害人过错"。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被判敲诈勒索罪的判例比比皆是:上海长宁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行为人以发布前女友裸照相威胁索要钱款,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江西樟树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在网上发布他人私密影像并索要"封口费",其中部分款项虽未得逞,仍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中,李某等人以"裸聊"为诱饵敲诈勒索三十余名被害人、涉案七十余万元一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同时被判令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
所以请记住:法律的枪口,从来都是指向勒索者,而不是指向被害人。
再补一句给家属听:如果私密影像真的被传播出去,行为人还可能另行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被害人可以依法报案,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同时依据《民法典》主张名誉权、隐私权侵权赔偿。**谁也无权用"你活该"三个字,对一个被害人实施第二次伤害。**若家庭成员借此羞辱、威胁,甚至限制人身自由,那已经不只是"家丑",可能触及《反家庭暴力法》,受害者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先赚了120块,怎么就变成骗了?":小利不影响诈骗的定性
第二位妈妈的故事,我手边就有几乎完全对应的真实案件。
据央视新闻与公安部刑侦局通报:2025年11月,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接到多名群众报案,被害人多为居家宝妈。广告宣称花380元购买串珠材料包,成品寄回后全额退款并赚取每包40元手工费。被害人张女士先买3份,赚了120元;再追加20余份,又赚了800多元;连续两次"盈利"让她深信不疑,一口气订购1000余份,花费四十余万元。等她赶工完成联系回收时,已被拉黑。警方查明:该案横跨多省,涉案金额逾460万元,70余名宝妈受骗;嫌疑人以每斤几元的低价购进原材料,包装后以380元每包高价出售,回收成品后拆解重新包装再售,形成闭环。2025年11月19日及此后三天,两名嫌疑人先后落网。
看清楚,"先返真钱"不是骗子心善,而是预谋的一部分——刑法上这叫"以先履行小额义务为诱饵",恰恰是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此类行为落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即属"数额较大";而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且二年内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二十万元,足以落到"数额巨大"一档。
陈炜律师点评:
公安部新闻发布会通报过一组值得所有人记住的数字:当前最高发的十类电诈案件占全部电诈案件的85%,其中刷单返利类发案最高,占25%;多地公安机关的受害人群画像也显示,女性在冒充电商物流客服、虚假投资理财等类型中占比明显偏高。串珠代加工这类"手工活"骗局,被国家反诈中心民警明确界定为"刷单返利类诈骗的新型变异形式"。
这里必须点破一个流传很广的错误说法:"刷单虽然违法,但她也是想赚点钱,双方都有问题。"
第一,刷单行为本身违法,这是对商家和刷单组织者而言的,被害人是被"垫付返利"话术骗走本金的受害者,不是共同违法人;第二,被害人的钱是被骗走的,不是投资失败的"风险自担";第三,被骗之后不去报案,损失的绝不只是钱——因为案源一旦隐藏,证据链断裂,追赃挽损的可能性就直线下降,骗子还会据此判断"这个人好欺负",转而实施二次诈骗。
沉默不是止损,沉默是给骗子续费。
三、"几块钱一条信息":上游卖家同样在犯罪链条里
讲述里有一句让人脊背发凉的话:几块钱就能买到一条个人信息。
陈炜律师点评:
这不是比喻,这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列得很清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五百条以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达到上述标准十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要提醒的是该条第(二)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构成"情节严重",且不设数量门槛。**也就是说,那个"几块钱卖一条"的上家,同样是罪犯,同样要被追诉。
卖给骗子的不只是手机号,往往还包含家庭关系、孩子就读学校、亲友通讯录——这正是后来那句"发给你老公、发到班级群"能够成立的"弹药"。**保护好个人信息,不只是保护隐私,更是掐断犯罪链条的第一环。**遇到要求提供通讯录权限、诱导下载小众通联软件、脱离官方应用市场安装App的情形,请直接终止。
四、被骗之后,律师能做的四件实事
很多人以为,律师是打官司时才需要的人。其实在这类案件里,越早介入,挽回的越多。我把它拆成四个动作,这是专业介入真正的价值所在。
第一件:抢时间,止付止损。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的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可以立即向支付机构发出紧急止付指令。银监会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权属明确的冻结资金,能够现场办理的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这意味着:报案的速度,直接决定钱还在不在。**同时请务必接听"96110"全国反诈预警劝阻专线,那是有人正在替你拦住下一笔损失。
第二件:固定证据,别做"毁证"的傻事。
不要因为羞耻就删掉聊天记录。请尽量完整保存:对方账号与头像、全部聊天记录(含语音)、转账凭证与流水、对方发送的威胁截图、快递单据、对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与手机号。屏幕录像优于截图,原始载体优于转发件——手机别刷机、别恢复出厂设置。律师介入后,可以协助制作证据清单、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让这些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站得住脚。
第三件:定性准确,推动立案与追赃。
同样是被骗,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取证方向和追赃路径并不相同。律师可以协助撰写报案材料、梳理资金流向、就案件性质与管辖提出书面意见、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交被害人意见、申请追缴退赔。尤其要警惕"维权"二次诈骗——案发后主动找上门、自称能"黑客追款""内部捞人"的,一律是骗子。
第四件:护住人名誉,用法律把"脸面"抢回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条规定在隐私、影像被威胁外流的场景下,是一项极为实用的"紧急刹车"。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换句话说:怕丢脸,最好的办法不是躲,而是让法律先一步把嘴堵上。
做律师这些年,我见过太多被害人走进来时说的第一句话是"我太蠢了"。
我每次都会打断这句话。
**被骗不是智商问题,是人性被专业化、组织化地算计了。**对方有剧本、有话术库、有心理测评、有个人信息,一个普通人凭什么赤手空拳去抵挡一条产业链?真正该感到羞耻的,是那些把温柔当武器、把尊严变现的人。
我也想对读到这里的丈夫、父母、公婆和邻居说一句:**她敢开口,是她最大的勇敢。**被骗之后最致命的,往往不是那笔钱,而是家里人的一句"你怎么这么没用"。有研究指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普遍存在"被害人沉默"现象,直接后果是案源隐藏、证据链断裂、骗子逍遥法外。请别让沉默成为骗子的保护伞。
想多挣点钱,没错;想有人陪着说说话,更没错。错的是那些把你的渴望当成KPI的人。
最后,把这份清单留下:
**凡是先交押金、材料费、垫付本金的兼职,一律是诈骗;**正规合作不会让你先掏钱。
**凡是以私密影像、通讯录相威胁要钱的,一律构成敲诈勒索,绝不转账,直接报警。**转第一笔,就必然有第二笔。
不下载小众通联软件,不点击陌生链接,不给通讯录权限。
保存全部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第一时间拨打110或96110。
被骗了,不丢人。把骗子送进法庭,才是真正的体面。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相关法律分析基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具体个案的处理需结合证据与管辖情况,以办案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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