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3日,李某购票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案外人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公交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车内站立的李某摔倒受伤,随身手机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驾驶员及乘客李某无责任。李某住院治疗16天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将公交公司及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庭审中,公交公司辩称自身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且李某未扶好站稳存在一定责任;保险公司意见与公交公司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对误工期、营养期等作出的评定,依法核算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3101.36元,并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李某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客运合同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运人不能以自身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交通事故责任是侵权法律关系层面的过错责任划分,而运输合同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为核心,只要损害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且无法定免责情形,无论承运人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者归责原则不同,不能以交通事故无责直接免除合同项下的赔偿义务。
承运人仅在法定情形下可免除或减轻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只有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旅客存在故意行为或者旅客存在重大过失时,承运人才可免责。需要注意的是,普通的疏忽、乘车时偶尔未扶稳等一般过失,不属于“重大过失”范畴,不能据此减轻承运人责任。本案中公交公司主张原告“未扶好站稳”存在过错,但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构成重大过失,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乘车守规,绷紧安全弦。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遵守乘车规则,全程坐稳扶好,留意行车安全,避免因紧急制动、突发避让等情况受到意外伤害。
承运尽责,守牢安全线。客运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安全运输主体责任,加强驾驶员安全驾驶培训和车辆日常运维保养,发生涉客伤害事故时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及时妥善处理乘客合理诉求。
理性维权,留好证据链。如遇乘车受伤情形,注意留存好医疗票据、财产损失凭证等相关证据,结合案件实际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理性主张合理的赔偿请求。(冯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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