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香港居民,长期往返深港两地。早年在深圳市南山区买了一套房产,价值1500万元。他在香港没有任何资产。
2020年,张先生在香港一家律师楼订立了一份遗嘱,写明深圳这套房产由儿子小张继承,并指定律师楼为遗嘱执行人。
2022年,张先生在香港去世。妻子对遗嘱没有异议,儿子小张拿着父亲的遗嘱,到深圳某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公证处工作人员看了一眼材料,说了一句话:“请你提供香港高等法院的《遗嘱认证书》。”
小张愣住了。
一、一个无解的循环
张先生在香港立的遗嘱,只处分了深圳的房产——他在香港没有其他任何财产。而根据香港法律,如果遗嘱仅处理香港境外的不动产,香港高等法院不予办理遗嘱认证。
香港法院的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只涵盖在香港的遗产。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24A条写得很清楚:死者的资产与债务,是指其在香港的资产与债务。香港境外的遗产,不应包括在申请表格内。
也就是说,小张拿不到香港高等法院的《遗嘱认证书》——因为张先生的遗嘱里,没有一分钱是在香港的。
但内地公证处的要求同样明确:涉及遗嘱继承的,要提供由香港高等法院颁发的《遗嘱认证书》。
香港不给认证,内地不给公证。小张的继承,卡在了中间。
二、还有一条路,也走不通了
内地公证处还提供了一个替代方案:如果拿不到《遗嘱认证书》,可以提交为张先生订立遗嘱的香港律师楼出具的“遗嘱真实性、合法性和唯一性”的法律意见书。
但张先生立遗嘱时,香港律师并未向他说明——遗嘱中只有内地的财产,将来可能无法获得香港高等法院的《遗嘱认证书》。律师楼自知工作中存在失误,不想承担责任,对小张的诉求不予理睬。
两条路都走不通。张先生立遗嘱时想的是让财产按自己的意愿顺利传承。结果却是——继承人明明没有争议,却因为程序问题无法完成继承。
三、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死循环”?
根源在于两地法律制度的根本差异。
香港承袭英国普通法传统,实行分别财产制,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内地实行婚后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同一套房产,在香港法律下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在内地法律下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范围完全不同。
更关键的是,两地对于“遗嘱如何生效”的程序设计截然不同。
内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逻辑是“先确认遗嘱效力,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公证处需要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没有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然后出具公证书,继承人凭公证书去办理房产过户。
香港的逻辑是“先获得法院认证,才能执行遗嘱”。遗嘱本身只是一份私人文书,必须经过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的检定,取得《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才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
两个齿轮本来可以咬合转动——香港出认证,内地出公证。但问题在于:香港法院只对香港境内的遗产进行认证。当遗嘱只处分内地不动产时,这个齿轮就卡住了。
四、实务中的变通路径
小张的案子最终是怎么解决的?
虽然张太太与儿子小张并无争议,但由于无法通过公证程序完成继承,他们只能选择在内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通过法院调解,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小张凭调解书顺利办理了继承过户。
一条本可以通过公证快速解决的继承,因为一份遗嘱的“立错了地方”,最终走了法院诉讼程序。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都远超预期。
但在另一些情况下,连诉讼都走不通——如果继承人之间对遗产分配本身存在争议,诉讼就无法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
五、涉港继承的“避坑”清单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是香港居民、在内地持有资产,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立遗嘱前先想清楚:财产在哪里。
如果主要资产在内地,优先考虑在内地订立遗嘱,并在内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这样可以避免香港法院“不予认证”的程序困境。
第二,如果要立香港遗嘱,确认香港有资产。
香港法院只对香港境内的遗产进行遗嘱认证。如果遗嘱只处分内地不动产,香港法院不会出具《遗嘱认证书》。遗嘱中应当明确香港境内有可认证的资产,或者考虑在香港和内地分别设立遗嘱。
第三,香港文书在内地使用,必须走完“加章转递”程序。
香港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方可在内地使用。海牙附加证明书不能替代此程序。
第四,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但公证走不通,诉讼是备选方案。
张先生的儿子小张最终是通过内地法院的调解书完成了继承。这条路可行,但时间成本和费用远高于公证继承。
第五,关注大湾区的公证服务创新。
广东多地正在探索涉港继承的便利化服务。中山在全省率先启用中国委托公证(香港)服务窗口,香港委托公证人每月驻点办公,为香港居民提供涉港继承、房产交易等公证服务。佛山推出“绿色继承”一站式服务,港澳当事人无需回到内地,材料线上提交,不动产登记代办、证书寄递全部由公证处跟进。
张先生的遗嘱,写满了对儿子的安排。但他没有料到,一份在香港订立的遗嘱,因为财产全在内地,会让继承变成一场耗时耗力的诉讼。
涉港继承的复杂性,不在于法律本身有多难,而在于两套制度之间的“程序缝隙”。遗嘱写在哪里、财产在哪里、继承人在哪里——这三个“在哪里”的排列组合,决定了继承的路径和成本。
立遗嘱不是“写了就完了”。它需要同时考虑两地的程序衔接,否则,一份看似周全的遗嘱,可能恰恰是继承困局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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