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75万的房贷。
年利率6.9%,看着很正常。
签完字,很多人就把合同塞进抽屉了。
直到某一天还不上钱,才发现——
利率变了。变成了23.1%。
是原来的三倍还多。
这不是段子。这是最高法刚发布的真实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
2026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第一起,就是这笔贷款。
潘某、李某夫妇,向某银行贷款75万元。
合同里,利率写了三处:
第一处,年利率6.9%。
第二处,逾期了,加收50%罚息,利息还要计复利。
第三处,才是真正的雷:
连续逾期超过15天,利率调整为一年期LPR的四倍,罚息等一并调整。
什么概念?
算给你看。
6.9%,先跳到15.4%。
再上浮50%计罚息。
最后,23.10%。
而且,从放款那天起算。
前面正常还款期的利息,全部推翻重算。
银行起诉了
夫妻俩还不上钱,银行把他们告上法院。
诉求很直接:
按23.10%计罚息、复利。
外加律师费。
外加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看完了合同。
然后说了两个"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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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那条调整利率条款,没有加粗。
藏在几十页合同里,和醒目的"6.9%"形成鲜明对比。
显著性不达标。
第二,它和正常利率条款之间,缺乏整体性和连贯性。
达不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标准。
结论:银行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这条条款,不算数。
判决结果
支持的部分:
6.9%的利息,照付。
10.35%的罚息复利,照付。
合理律师费,照付。
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照准。
不支持的:
23.10%那一套,全部驳回。
判决下来,双方都没上诉。
生效了。
法律依据就一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要进入合同,先过"提示说明"这道门。
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必须加粗、必须讲明白。
做不到?
对方可以主张:这条,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注意,不是"无效"。
是压根没进合同。
法理上叫"订入控制"。
利率跳涨条款,具有非合意性、非常规性——不是双方商量出来的,是银行单方拟定的,而且远超普通人对"逾期加点罚息"的预期。
对这种条款,提示义务是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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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批发布的另外五起,个个戳心
银行代销理财。客户600万买代销产品,亏了。银行说:我没骗他。法院说:适当性义务不以"没骗你"为免除条件。赔66万余元。
员工私售私募。营业部负责人飞单,客户100万打了水漂。机构没做风险评测,赔57万余元。但客户没细看合同,过错也计入了。
APP强制仲裁。74岁老人基金亏38万,想起诉。基金公司升级APP,把同意仲裁条款设成登录前提——不同意就看不了自己的产品。法院:违背仲裁自愿原则,条款无效。
重疾险拒赔。孩子确诊罕见病,医院出了证明,保险公司说"不符合合同全部临床要件"。法院调解20日结案:赔36万,豁免16期保费。
上市公司造假。并购标的虚增收入9734万,178名投资者调解获赔约1178万元。
六起案例,一个信号:
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必须被缔约的诚实所约束。
给你四句话
一、签贷款合同,专门搜索三个词:逾期、调整、上浮。
二、合同原件留好。有没有加粗提示,纸面上见分晓。
三、买理财,盯死两个环节:风险测评、签名确认。空白合同,碰都别碰。
四、已经被收了跳涨高息的,别认栽。主张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是法律给你的正门。
合同可以签。
雷,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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