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之后行为失控,做出出格举动,法律上就可以从轻放过?大错特错!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律师。
G5899次高铁上,一名疑似醉酒男子直接在车厢座位排便。列车工作人员紧急隔离、消杀,转移周边乘客。涉事男子,已经被铁路公安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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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有个认知误区,人喝醉了意识不清,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这种事顶多算个人不文明,批评教育就够了。想多了。
法律早就明确,醉酒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哪怕饮酒之后判断力下降,只要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高铁属于密闭公共空间,这种行为污染车厢环境,严重影响全车旅客,破坏公共出行秩序,已经触碰治安管理红线。
有人会说,他是喝醉失控,不是故意捣乱,处罚是不是太重。但权利行使不能无视公共空间的底线。
行政拘留,是针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政处罚。民事层面,铁路部门清理、消杀、更换座椅套产生的全部费用,都可以向这名男子追偿。邻座乘客如果因此产生精神困扰,也可以主张相应民事赔偿。
醉酒是个人自主选择,不能把酒后失德的代价,转嫁给列车工作人员和同车所有旅客。公共交通工具不是私人空间,任何出格行为,都要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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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提个醒。出门乘车,饮酒一定要把握分寸。一旦身体不适或者醉酒严重,尽量不要独自乘坐长途公共交通。车厢内还有卫生间,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第一时间求助乘务员。
公共出行,自由的边界,就是不能损害其他人的权益。文明乘车不是道德口号,是法律层面必须遵守的义务。
你觉得,这类扰乱高铁秩序的行为只需要行政拘留,还是额外需要承担铁路的清洁消杀赔偿?评论区说说你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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