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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涉外法治研究(中英文)》
《涉外法治研究(中英文)》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华东政法大学主办,是我国公开发行的首家以涉外法治为刊名的中英文双语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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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彩要目
▷2026年第3期
【专题聚焦:中国对外投资法治建设的新发展】
1.统筹监管与保护理念下我国对外投资法治体系的重构
——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为中心
作者:韩秀丽(厦门大学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不仅填补了对外投资行政法规层面的制度空缺,而且突破了传统上的母国立法侧重投资监管的单一功能定位,初步构建起监管与保护相统一的制度体系。本文认为,《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通过全过程监管、多层次保护以及国内法与国际投资规则的衔接协调,凸显了统筹监管与保护的制度理念,其本质是在国家安全、海外利益保护与企业国际化发展之间实现制度平衡,体现了中国特色对外投资法治由单一管理模式向治理型法治模式的转型。未来,应坚持以统筹监管与保护理念为引领,加快完善统一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进一步推动国内法与国际投资规则有效衔接,健全国家海外利益法治保障体系,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中国自主涉外法治知识体系建设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关键词:统筹;监管;保护;对外投资法治体系;《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
2.全球产业链重构背景下我国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构建
作者:漆彤(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确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规定系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发展与安全的重要制度创新。该制度兼具经济规制、行政管理与国家安全保障三重属性,其正当性根植于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及国家经济主权,但须以比例原则、善意原则及正当程序加以约束,防止滑向投资保护主义。在全球产业链重构与技术博弈背景下,应以关键产业、敏感技术、战略资产三维框架界定审查范围,以关联测试增强标准可操作性,以动态清单回应技术演进,以强制申报、自愿申报、豁免三级标准平衡安全效率与投资者预期。通过阶段化审查、决定类型化、保密与透明并重,实现效率与公正的结构平衡。需要从国内程序优化与条约文本重构双向发力,化解国家安全审查与国际投资协定义务之间的张力。
关键词:境外投资安全审查;产业链重构;国家安全;国际投资协定;属人管辖权
3.我国高科技领域对外投资规制的法治化发展
——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为视角
作者:费秀艳(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2026年《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是我国首部统一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布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治理由分散规制迈入体系化、法治化的新阶段。虽然该《规定》并非高科技领域对外投资的专项规定,但整合了高科技领域对外投资所涉及的资本、技术、数据等多元规制框架,建立对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形成监管与保护相协调的统一治理框架。在国内法治层面,该《规定》通过健全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贯彻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要求,增强了相关规制措施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在国际法治层面,该《规定》坚持国别中立、风险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理念,为弥补国际投资法在高科技领域对外投资的规制空白提供了中国样本,并以反制措施的规则化、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构建的法定承诺回应地缘科技竞争所带来的“安全泛化”等问题,为推动国际投资治理改革贡献了中国智慧。
关键词:《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高科技领域对外投资;监管与保护;国内法治;国际法治
【理论前沿】
4.唐律的涉外法制论析
作者: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在中国涉外法制史上,唐律以律典的形式,第一次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涉外法制,涉及经济、贸易、婚姻、国家信息保护、边境安全、审判等各领域。以唐律的涉外法制为核心,结合唐令、格、式中的涉外法制,构成了唐朝的涉外法制体系,为唐朝处理涉外事务提供法律保障。唐律的涉外法制主要是一种以刑律方式表现的涉外法制,而且得到有效实施。这一法制还对唐朝以后的涉外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涉外法制在中国古代生生不息。今天,中国正在加快涉外法治建设,唐律的涉外法制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古为今用,择善而用。
关键词:唐律;涉外法制;中国古代律典;涉外法治
5.建设中国特色与世界水平知识产权强国的规划指标体系研究
——“十四五”检视与“十五五”建议
作者:朱雪忠(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确立的战略目标。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指标将上述战略目标落实为具有评估价值和指引意义的具治理任务,其中海外发明专利授权量、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等涉外指标,更是衡量我国涉外知识产治理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尺。分析《“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8项知识产权展指标的设置与执行情况发现,存在指标完成进度分化程度较高、多项指标的战略引领性较低的特点,其源于指标属性设置不当、指标间缺乏独立性、指标论证不足以及执行仍需改进等问题。“十五五”国知识产权发展指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纳入依法编制、依法论证、依法实施和法评估的制度框架,通过优化指标属性、消除指标冗余、强化涉外知识产权能力指标、健全专家咨询与三方评估机制,提升指标体系的科学性、独立性、引领性和国际可比性,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指标体系学化奠定制度基础。
关键词:知识产权强国;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知识产权规划指标
6.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大国意志与法治重塑
作者:冯硕(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国际贸易争端带有强烈政治色彩,推动争端解决从政治化走向法治化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贡献。但随着美国态度的转变和主权扩张,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陷入危机,暴露出大国意志的任意性难以被法治所规制,凸显了在国际法治构建中权力导向的回潮和规则导向的式微。对此,中国则以合作共进的立场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改革,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形成了大国之间建构性和破坏性的意志对垒的格局。因此,推动国际经贸秩序向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调整,应实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大国意志的平衡、政治与法律的平衡和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进而重塑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法治化路径。
关键词:贸易争端;WTO;贸易规则;中美关系;涉外法治
7.国际法中不得滥用民用航空义务的规制及其完善
作者:宋尚聪(上海师范大学期刊社)
内容提要: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4条项下的“不得滥用民用航空义务”为建立正常稳定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和平有序开展国际空中航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该条文表述较为抽象,公约及其附件均未对“民用航空”“滥用”以及“用于与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等核心概念作出明确界定,致使其适用长期缺乏体系化判断标准。“瑞安航空客机迫降事件”的发生,使这一条款重新进入国际法讨论视野。结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相关条款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文件,论证不得滥用民用航空义务的确立与演进历程,对滥用行为的判断标准、滥用行为的主体范围、民用航空的具体范畴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就不得滥用民用航空义务规制路径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滥用民用航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民用航空器;领空主权;国家责任
8.反跨境腐败视域下劝返制度的法理检视与完善路径
作者:吴璇(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劝返是我国反跨境腐败中具有良好效果的追逃制度,其背后反映出恢复性司法和协商性司法两种重要理论,与其他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制度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区分。但我国劝返制度当前也存在着内部运作机制缺乏具体规范指导和境外执法合作能力不足导致个案效果受到影响等内外忧。对此,有必要通过确认劝返承诺的法律效力、明确劝返与自首的转化关系、关注缺席审判制度与劝返制度衔接等方式完善其国内法机制,并通过参与国际立法、推进相关条约签订、重视正当涉外程序、培养专业人才等方式完善劝返制度的国际合作机制。劝返制度对于我国反跨境腐败追逃具有重要作用,但更应注重构建职务犯罪发生与外逃的事前预防体系。
关键词:劝返;引渡;职务犯罪;反跨境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青年论坛】
9.德国行政决定可接受性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吴童(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内容提要: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可接受性概念的关注由来已久,近年来相关研究正从宏观走向具体,但尚未形成共识。比较法上,德国行政决定可接受性概念源于政治和立法领域,并随着基础设施建设集中于规划行政领域。这一概念经受住法教义学质疑,在实证法上取得连接点。理论研究主张通过改善程序和实体方案提高可接受性,司法实践则对其展开有限审查。可接受性问题在我国各行政领域普遍存在,就其教义学展开而言:其可作为程序设计目标,在决定尚有调整空间时安排实质参与;可作为裁量考量因素,缓解裁量僵化与逸脱怠惰,并为一定程度的妥协劝服提供依据;可作为适当性审查标准,着重审查不可接受是否有客观事由支撑并据以权衡。据此,诉讼只在行为落入不可接受时介入,复议则可推动尚可接受的行为趋于更可接受。
关键词:行政决定可接受性;法教义学;行政程序;行政裁量;适当性审查
10.移民反对移民
——美国当代移民法的历史透视
作者:韩驰(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谢炳灿诉合众国案是美国宪法史上的经典判例,确立了美国对外关系法和移民法领域的政治机关全权原则。就法律问题而言,联邦巡回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没有争议,通篇讨论国会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在上诉文书中,双方律师针对谢炳灿的宪法权利和联邦政府的宪法权力展开充分辩论。联邦最高法院却另辟蹊径,将宪法问题彻底政治化,重述华人移民史,建构“华工潮”的国家安全叙事,以归谬方式借国家主权构造联邦事权,绕开对宪法中有关联邦及国会授权的解释,以及宪法修正案中的民权条款,将身份政治包装成宪法解释。实际上,谢炳灿案反映出后重建时代美国持续至今的种族焦虑,是后重建时代身份建构的司法表达:以身份操纵制造边界,以赋权统治术移动边界,以昭昭天命强化边界,持续生产“建构性他者”,借此维系整全国民身份、正当化对外扩张。自19世纪下半叶至今,美国移民管控政策不断强化谢炳灿案的基本结论,维持国民与外人的二元宪法结构,确保国家统合,却撕裂美国社会。
关键词:谢炳灿案;身份政治;排华法;国家安全叙事;建构性他者;昭昭天命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孙妹 王一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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