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0月8日头条推文明确指出:“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必须坚持攥指成拳攻坚重点,盯住具体事、具体问题,实实在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10月11日,省委书记周祖翼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强调聚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重点领域,“以更实举措超常规推进,持续深化开门整治,用更多可感可及的整治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10月13日,十一届省纪委七次全会进一步要求“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省市区三级会议精神,层层加码、字字千钧。然而,郑州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的一起实名举报案,却让这些会议精神在基层落地时,显得格外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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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至11月,春岗村村委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给本村村民,总金额约30余万元。该笔资金自始至终未进入村集体账户,由本村信贷员处存放。经开区纪委介入审查后认定涉案金额27万元,涉事村干部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少部分被纪委查收”。最终,涉事人员仅以政务处分结案。而购买宅基地的村民,却收到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一、省委要求“深挖彻查”,春岗村案却草草收场
中纪委推文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乡镇、村制定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置,构建整改整治工作闭环,严防纸面整改、虚假整改,深挖严查问题背后优亲厚友、权力寻租、贪污侵占等基层微腐败”。河南省纪委在安阳推进会上也明确要求“做到账目清、实物明、民意符、监测准,让资金‘见底晒单’、资产资源‘见物对账’”。
对照这些要求,春岗村案在几个核心问题上,均存在明显疑点:
资金去向不清。 30余万元卖地款存放在信贷员个人处长达一年,脱离村集体账户。这一年里,资金是否被挪用?利息归谁?完整流水在哪里?没有流水,就谈不上“查清”。纪委认定27万,剩余3万余元的去向同样没有交代。
还款程序缺失。 村干部称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但偿还集体债务,也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必须公开、留痕、可审计。村干部无权决定资金用途,更无权“想给谁给谁”。未经法定程序的“还债”,本身就可能构成违纪违法。
决策程序违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属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要求宅基地使用方案、集体土地出售及费用收缴使用必须经民主程序决议。春岗村干部绕开的,正是这套制度的全部环节。
举报人权利被漠视。 据举报人反映,至今未收到任何书面文书,仅获经开区纪委田主任口头告知办案情况。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承办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口头告知、无书面文书,举报人即便对结果有异议,也缺乏正式渠道向上反映。
那么,纪委查处的结果究竟如何? 举报人反映,经开区纪委仅口头告知办案情况,涉事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但中纪委推文明确要求“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置”,河南省纪委也要求“坚持办案开路,把准关键环节明方向,深挖重点线索亮红线”。春岗村案的处理方式,与这些要求相去甚远。
二、村集体资金未入账:是“违反财经纪律”还是“职务侵占”?
中纪委10月14日推文专门就“准确认定和处理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行为”作出权威解读,明确指出常见违反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行为有五类,其中第五类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列项目、虚开发票、虚报补贴等方式套取、骗取村集体账户资金,数额较大,涉嫌职务侵占或者贪污犯罪”。
春岗村30余万元卖地款不入村集体账户,属于典型的“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中纪委推文指出,单纯实施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等财务管理不规范行为,行为人未谋取私利的,一般认定为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但如果资金被个人侵占或私分,则构成职务侵占或贪污。
关键在于,这27万元是否被个人侵占或私分? 村干部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但这一说法没有任何经得起审计的凭证支撑。如果有,应当公之于众;如果没有,就不能以“还债”为名掩盖资金的真实去向。中纪委推文也强调,“私设‘小金库’并用于违规开支的行为是数错并处,还是择一重处,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春岗村案的处理,恰恰缺少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准。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100万元。本案中认定金额27万元,已远超“数额较大”标准。如果查实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金的行为,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政务处分是纪律责任,不能替代法律责任。
三、非法买卖宅基地:是否触及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春岗村涉案十余处土地、金额30余万元。虽然单从面积和金额看可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擅自出售集体土地,涉及十余处宅基地,直接侵害了村集体和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恶劣。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认定,而不是由纪委以“违纪不违法”一句话替代。
四、“一边给处分,一边返还资金”:纪委操作自相矛盾
据郑姚管理区某领导透露,纪委查处剩余涉案资金后又返还到了春岗村。一边给处分,一边返还涉案剩余资金,这操作令人费解。
参照其他地区的规范做法,违纪所得返还应当有明确的程序和公开的仪式。例如,安徽怀远县纪委监委在查处毛园村党总支原书记侵占集体资金案后,“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毛某开除党籍处分。现将毛某的违纪款共计6.6万元返还至毛园村集体资金账户”。河南多地纪委监委也采取“现场退赔+警示教育”的方式,通报案情、宣读处分结果、违纪村干部现场作检讨。
春岗村案中,返还资金是否经过纪委常委会研究?是否有正式文书?是否向村民公开?资金返还到村集体账户后,如何使用?这些关键程序信息,举报人和村民均无从知晓。如果返还程序不透明、不规范,那么“返还”本身也可能成为新的问题。
更关键的是,返还不等于追责到位。中纪委推文明确要求“深挖严查问题背后优亲厚友、权力寻租、贪污侵占等基层微腐败,切实守好群众‘钱袋子’”。资金返还是挽损,但追责才是根本。如果仅以政务处分结案,而对可能存在的刑事犯罪线索不予移送,则涉嫌“以纪代法”“降格处理”,违反了《监察法》关于“法法衔接”的规定。
五、谁为老百姓发声?——举报人权利保障缺失
举报人至今未收到任何书面文书。这种办案方式,本身就违反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规则,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口头告知、无书面文书,举报人即便对结果有异议,也缺乏正式渠道向上反映。这不仅是程序问题,更是对举报人合法监督权利的漠视。省市区三级会议精神反复强调“取信于民、造福于民”,但如果连举报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都得不到保障,“取信于民”从何谈起?
六、省市区三级会议要求到春岗村事件:是看不见?还是不想管?
从省到区,三级会议的态度不可谓不坚决。周祖翼书记强调“以钉钉子精神系统整治群众身边风腐问题,全力以赴打好打赢集中整治攻坚决战”。郑州市委书记安伟要求“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抓乱象治理化解民忧”。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明确“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五督导组组长王荣军到会指导。
四道令牌下去了,春岗村的老百姓等来的,是一句口头告知的“政务处分结案”。
问题出在哪里?不是看不见,而是不想管、不敢管、管不动。
不想管,是因为春岗村案涉及村级“老大难”问题,触及基层利益格局,处理起来费时费力;不敢管,是因为涉案人员可能有一定背景,或者案件背后涉及更复杂的利益链条;管不动,是因为基层纪委力量薄弱、专业能力不足,面对涉及土地、财务、刑事交叉的复杂案件,力不从心。
但无论哪种原因,都与省市区三级会议精神背道而驰。中纪委推文已经明确要求“深挖严查问题背后优亲厚友、权力寻租、贪污侵占等基层微腐败”。省委常委会也要求“以点带面、重点发力,以更实举措超常规推进”。如果春岗村案这样的典型案件都不能得到依法依规的严肃处理,那么“攻坚决战”的成色何在?
七、五点追问,请经开区纪委正面回答
追问一: 27万元卖地款存放于信贷员个人处长达一年,完整资金流水在哪里?这一年里资金是否被挪用、是否产生利息、利息归谁?请公开完整流水,接受群众监督。
追问二: 村干部称“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请公开偿还明细——还给了谁、还了多少、凭证何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的还款是否合法?村干部是否有权“想还谁还谁”?
追问三: 纪委认定27万元,剩余3万余元的去向能否说清楚?涉案的十余处宅基地中,是否包含涉事村干部及家属?涉事干部及家属是否出资购买?购买价格是否与其他村民一致?这些关系案件公正性的核心事实,请一并公开。
追问四: 涉案金额27万元已远超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是否已移送司法机关审查?如果未移送,法律依据是什么?
追问五: 返还涉案资金给春岗村,是否经过纪委常委会研究?返还后如何使用?请提供正式文书和公开程序。
结语
中纪委推文说得很清楚——“让老百姓得实惠、我们党得民心”。省市区三级会议要求“用更多可感可及的整治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春岗村的老百姓,等的是一个依法依规、经得起检验的答案,而不是一句口头告知的“政务处分结案”。
攻坚决战,不能有盲区。春岗村案,正是检验这场“攻坚决战”是真刀真枪还是走过场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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