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甲因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最终获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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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甲的违法犯罪轨迹横跨公职履职与法律服务两个阶段,作案时间集中在2021年至2025年,涉案领域涵盖非法集资、虚开发票、危害公共安全、职务侵占、金融贷款、盗窃、合同诈骗等多类刑事案件,通过权钱交易干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严重扰乱当地司法秩序。
在公职任职受贿阶段,刘某甲曾任某区委巡察组组长,手握基层监督执纪重要权力。2021年11月,时任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督导专员、二级高级警长的某甲,因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朱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需要打探案情、疏通关系,向刘某甲提出请托。刘某甲利用自身巡察干部的身份便利和人脉资源,违规接触案件承办法官,打探、干预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投桃报李,2023年4月,刘某甲在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经侦大队附近,非法收受某甲贿赂款30万元,利用公权力影响力为他人案件提供不正当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褪去公职身份后,刘某甲入职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成为执业律师,非但没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执业,反而深谙司法圈人脉规则,将行贿勾兑、权钱交易变成揽案、牟利的惯用手段。
2023年至2025年短短两年间,刘某甲为赚取高额风险代理费、帮助当事人规避重罚、获取案件不正当处理结果,先后向7名公安、检察、法院系统国家工作人员输送好处费累计145万元,多起案件通过权钱交易实现违规改判、降罪、缓刑、不起诉等结果。
其行贿涉案细节错综复杂,覆盖司法办案全链条:在检察环节,刘某甲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职务侵占等多起案件当事人疏通关系,向检察院部门主任、副主任等工作人员行贿,意图干预案件定性、量刑及追诉结果;在法院审判环节,为帮助酒店经营者宋某成功争取缓刑、助力“广田系”涉案人员免予刑事处罚,向法庭庭长、副庭长输送巨额感谢费,直接干预审判结果;在公安侦查环节,多次向经侦民警、大队负责人行贿,为虚开发票案件当事人违规办理取保候审,换取高额律师风险代理费。
1.送给某丙共计20万元
(1)2023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以律师名义代理了窦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上诉案件,被告人刘某甲为帮助窦某甲在二审环节减轻判罚,赚取风险代理费,请托某丙(时任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向窦某甲案主办人杨某(时任沈阳市检察院刑检三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打招呼,让杨某支持其上诉观点,并送给某丙10万元。当月,杨某未支持其上诉观点,某丙将收受被告人刘某甲的10万元予以返还。
(2)2024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期间,以律师代理费的名义收受沈阳市大东区168连锁酒店(某旅馆)实际经营者宋某20万元,帮助宋某协调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对其判处缓刑。同年8月,为达到让宋某判处缓刑目的,被告人刘某甲请托某丙(时任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向宋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主办人某丁(时任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检察官)打招呼将宋某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并送给某丙10万元。2025年9月,某丙得知宋某案件被重新审查后,出于畏罪心理,将收受被告人刘某甲的10万元予以退还。
2.送给某戊17万元
2025年2月,被告人刘某甲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期间,收受沈阳市大东区168连锁酒店(某旅馆)实际经营者宋某25万元,帮助宋某协调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刘某甲请托宋某案件主办人某戊(时任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对宋某判处缓刑。2025年8月25日,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判决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宋某被判处缓刑后,被告人刘某甲送给某戊17万元感谢费。2025年9月,某戊得知宋某案件被重新审查后,出于畏罪心理,将收受被告人刘某甲的17万元予以退还。
3.送给某己10万元
2024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期间,代理了刘某甲乙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刘某甲请托刘某甲乙案件主办人某己(时任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将刘某甲乙认定为从犯,并送给某己10万元。2024年4月,某己将刘某甲乙认定为从犯并将案件移送至沈阳市大东区法院。2025年5月,沈阳市大东区法院以刘某甲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4.送给潘某30万元
2024年3月,被告人刘某甲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期间,潘某(时任沈阳市GA局大东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将其承办的“广田系”(包括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骗取沈阳市盛京银行贷款案件介绍给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甲以律师代理费名义收取某集团副总某庚100万元,帮助“广田系”王某、徐某、胡某甲如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运作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对三人不起诉。被告人刘某甲为感谢潘某介绍该案并在该案退回GA机关补充侦查阶段提供帮助,在检察院对徐某、胡某甲如作出不起诉处理后,于2024年7月给予潘某15万元,在法院对王某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后,于2024年12月另给潘某15万元,总计给予潘某30万元。
5.送给某辛15万元
2024年12月,被告人刘某甲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期间,请托某辛(时任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帮助“广田系”案件中王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并加快审理速度。当月,王某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25年1月,被告人刘某甲送给某辛15万元感谢费。
6.送给某壬共计40万元
(1)2023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为赚取某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风险代理费20万元,请托某甲(时任沈阳市GA局铁西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帮助某癸办理取保候审,并在某壬办公室送其10万元感谢费。
(2)2024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期间,为赚取邓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风险代理费50万元,请托某甲(时任沈阳市GA局铁西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帮助邓某办理取保候审,并在某壬办公室送其30万元感谢费。
7.送给某A共计13万元
(1)2023年,被告人刘某甲在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请托某乙(时任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帮助栾某盗窃案做不起诉处理,并送给某A3万元。
(2)2024年,被告人刘某甲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期间,请托某乙(时任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帮助某B合同诈骗案判处缓刑,并送给某A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多笔行贿款项因案件后续核查、涉案公职人员心生畏罪而被退回,但并不影响刘某甲行贿罪的认定。其中,2023年、2024年两笔合计20万元行贿款、17万元法院工作人员感谢费,均在案发前被对方主动退还,足以印证该司法勾兑链条的隐蔽性与风险性,也侧面反映出当地司法系统廉政风险隐患突出。
依托权钱交易的违规操作,刘某甲在法律服务行业大肆牟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公职人员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构成受贿罪;其离职执业后,为谋取不正当法律服务利益,多次向多名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双重惩处。
鉴于刘某甲存在多重从宽处罚情节:因行贿被追诉后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系自首;如实供述大部分未被掌握的行贿罪行,构成坦白;全程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额退缴所有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同时,法院明确指出其从重处罚核心情节:刘某甲长期深耕司法关联领域,熟知办案规则与廉政红线,却知法犯法、顶风作案,且多次向多名一线司法、公安办案人员行贿,干预多起刑事案件办理,作案次数多、涉案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刘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当事人从监督执纪的巡察干部,变身逐利枉法的执业律师,跨越公职、法律服务两大体系,将公权力余热、司法人脉资源异化为牟利工具,精准渗透侦查、起诉、审判全司法链条。该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查司法掮客、整治司法勾兑、肃清司法队伍毒瘤的坚定决心,也敲响警钟:无论是公职执纪人员,还是执业法律从业者,逾越法治底线、触碰廉洁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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