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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总喜欢把自己的职业和医生相提并论。有当事人要求对刑事案件承诺结果的,律师反问:“你去医院看病,让医生承诺治好吗?”有当事人说打赢官司再付钱的,律师反问:“你去医院,看好病才付钱吗?”
还有人说:“医生是治身体的病,律师是治社会的病。”咋一听,有些道理;细一想,没啥道理。
不仅是律师,所有的社会科学工作者,都可以把自己标榜为“治社会的病”。历史学治“传承无序”,夜郎自大或者与之相反崇洋媚外的病。励志文学治萎靡困顿的病。就连服装表演,也可以说是治审美不足的病。
所以,拿律师与医生相比,不能说服当事人。他们可能说不出什么明确的理由,但总懵懵懂懂感觉这些说法有问题,不能让人信服,多少带些强词夺理。
前几天有朋友就他亲属身患癌症的治疗方案,和我聊天。今天又有医生朋友给我打来电话,咨询案件。这勾起我深入扒一扒医生治病和律师“治病”异同的念想。
我们有种法律学科叫“比较法学”,就是把比较古今中外,得出对当前问题有裨益的解决方案。比较律师和医生,对于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形成清晰思路、明确努力方向、抓住辩护重点,肯定也是有帮助的。
从表面上看,律师确实与医生有些相似,也真像是一个在治社会的病,另一个在治身体的病。
“得了癌症,需要化疗,是不是要到北京来治?”我的意见是:“完全没有必要。”“化疗的药品种类和药品搭配,都是有国际通用公式的。”“用药剂量根据病人体重计算得出,这个算法也有国际通用公式。
公式中列明的这些要点,与法律中写的、教材中教的、和文书中用的辩护要点很像。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和罪行轻重,首先要比照类似“通用公式”的法条要素进行判断。累犯、自首、立功、主犯、从犯……,一大堆。这好像医生在根据“通用公式”下药似的。
但,上述这些都是浮在表面上的“病症”,而不是深藏其里的“病因”。除了像醉驾、赌博这种特别简单的案件,任何案件都有深层次的矛盾。有的是破坏了大的营商环境,有的与当前政策方向发生逆反,有的有幕后因素推动,有的是对立面不断告状,有的是得罪了权势人物,有的是因为吃光占尽、挡了别人的财路……
这些矛盾,不仅是压在律师身上,律师要面对的,也是压在办案机关身上,办案机关也需要面对的。如果不解决至少是缓解这些矛盾,单靠表面上的什么累犯、自首、立功、从犯这些法条要素去辩护,往往收效甚微,很难形成突破性的辩护效果。
所以,前几年,我在海南一次论坛上提出,律师应着眼于“从根上化解社会矛盾”提出辩护方案。后来看最高法院的领导讲话,也讲法院要注意“从根上化解社会矛盾”。不知谁先谁后,反正我提出这个观点的时候,没有作任何参考,是在临发言前突然想到,“划拉”在纸条上,然后上台讲的。
对比医生和律师,在法律上,“病症”是法条要素,是案件重点。那法律上的“深层次矛盾”与医学上的什么相对应呢?非要对应的话,我想应该是“病因”。
病因是很复杂的,有些病因往往多重因素叠加,有些对病因的判断很容易出现错误,还有些常见重病,比如:癌症,到现在也没完全搞清楚病因是什么。
总有人说:西医治标,哪里生病治哪里,卸胳膊卸腿也在所不惜;中医治本,不管哪里有病,都是喝草根树皮或者毒虫标本熬成的苦汤子。
我既不懂西医,更不懂中医。但我相信中西医结合,既治病症,也抓病因,效果会更好。当然,也有人针锋相对开玩笑说:“是药三分毒。中药三分毒,再加西药三分毒,中西药结合起来就是六分毒。弊大于利。”
但无论怎么说,中医的“痛则不通,通则不痛”之论,用在刑事辩护上,是可以说得通的。“不挖掘和捋顺深层次矛盾,再多的表面辩护,都无法实现整体突破。”不是“按下葫芦起了瓢”,就是“东边不暗西边暗”,或在现在或在将来,或在这个方面或者那个方面,总有办法治你。
“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不仅是律师的着眼点,也是办案机关的着眼点。谁办刑事案件,都不希望祸越闯越多,事越闹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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