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叫走之后,家属最先问的往往是"严重不严重"。
这个问题当天回答不了。猥亵类案件从接到传唤到最终定性,中间要走几步;而这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又高度依赖言词证据——物证可能只有一段监控,或者干脆什么都没有。所以早期每一步做了什么、说了什么,对后面的影响比多数人想的大。
下面按时间顺序讲这四步。
第一步:电话是怎么打来的
猥亵类案件通常从传唤开始。这一步的程序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所以第一个可以确认的事实是:为什么叫人、依据是什么。这是对方的告知义务,可以直接问。另外要留意,持传唤证传唤和现场口头传唤,是两种不同的情形,笔录上会有体现。
第二步:人到了以后,待了多久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三个时间档: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八小时、十二小时、二十四小时,对应三种复杂程度。同一款里还写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
第九十七条第二款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通知家属和录音录像,这两项都是写在法条里的义务。家属在外面等的时候,这两个时间点可以先记下来。
第三步:笔录上写了什么
这一步发生的事,往往决定后面所有的事。
猥亵类案件的事实认定高度依赖言词证据。这类案件的客观证据通常很少,可能只有一段监控,或者什么都没有。于是被害人陈述和你的供述,就成了案卷的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里有一句"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说的是口头传唤的情形也要落到笔录上。这句话从侧面说明笔录在这类程序里的分量——它是把过程固定下来的唯一载体。
很多人在这里会做一件帮倒忙的事:把细节讲全。他们觉得把事情原原本本说清楚,就能证明自己没问题。但从案卷的角度看,一份细节完整的供述,等于替对方完成了待证事实的举证。
可行的做法是先听清对方指控的具体内容,再判断哪些可以当场说明、哪些需要回去核实后再答。记不清的部分,如实说记不清,不顺着对方的描述补。
第四步:走哪一条线
前面三步走完,才轮到定性。
这里的分界是"强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条并排看,刑法那一条多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治安这一档拘留五到十天,刑事这一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差距在性质上,不在幅度上。
"其他方法"这一项需要单独留意。趁对方醉酒、熟睡,或者利用对方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实施猥亵,通常也认定落在这一项里。当事人常说自己没打人也没威胁,却没有意识到对方当时的状态本身已经构成要件的一部分。
走进刑事这一档之后,还要看量刑区间。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共场所当众是一项常见的加重情节,地铁、公交、商场都在这个范围内。
还有一类,规则不一样
涉及儿童的,上面第四步不看"强制"。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款没有"强制"二字。猥亵儿童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猥亵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所以涉及儿童的案件,"有没有强制"这个辩点在法律上不成立,只能在事实认定、证据能力和情节上找空间。家属在最初阶段就该明白这一点,免得把力气用错方向。
最后
从前面的四步可以看出,被指猥亵之后,早期每一步都在影响后面的定性,其中影响最大的是第三步的笔录。猥亵类案件少有靠解释就能了结的,定性取决于证据的组合——接触部位、对方当时的状态、有无第三人在场、有无反抗或呼救。
建议在传唤之后、笔录之前先做一次法律咨询,并把当天的时间线和可能存在的监控、人证先梳理出来。具体个案是否构罪,因事实组合不同差异很大,本文只作法律梳理,不对具体案件作结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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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辰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广东知恒(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1440320231051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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