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思宇
离婚纠纷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也最贴近普通人生活的案件类型。从解除婚姻关系,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每一环节都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本文以一则典型案例切入,梳理离婚案件中的法律要点,并给出律师的实务提示。
一、典型案例
王某(女)与李某(男)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子小明。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置住房一套,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2022年起,李某与同事赵某发展为婚外不正当关系并长期同居,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向赵某转款共计32万元。2023年底,王某发现后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对王某实施殴打,王某随即报警并就医,公安机关出具了验伤记录。2024年3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离婚;二、小明由王某直接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四、确认李某向赵某赠与32万元的行为无效,赵某返还该款;五、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六、李某支付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他人长期同居并实施家庭暴力,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小明年仅五岁,长期由王某实际照料,且李某存在过错,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小明由王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关于财产分割,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及王某对家庭的付出,判决王某分得60%份额。关于赠与返还,李某向赵某转账32万元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赵某应予返还。关于损害赔偿,法院酌定李某向王某支付3万元。对王某主张的经济补偿,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担了较多家庭劳务,法院未予支持。
二、法律要点
(一)离婚的两条途径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适用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撤回。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实质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法定的破裂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父母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给付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四)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五)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能否追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赠人应返还相应财产。本案中赵某返还32万元即属此类情形。
(六)离婚损害赔偿与经济补偿
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经济补偿,但须就“承担较多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本案王某该请求未获支持的原因。
三、律师提示与注意事项
(一)证据收集要趁早、要合法。 遭遇家庭暴力应第一时间报警,保留报警回执、验伤记录与病历资料;对婚外情、转移财产等事实,可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但取证不得采用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否则可能影响证据效力。同时应尽可能摸清房产、存款、车辆、股权、保险等财产线索,必要时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二)协议离婚要慎重、要写清。 离婚协议应载明子女抚养、抚养费数额与支付方式、探望权安排、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全部内容,避免笼统模糊。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予子女的,原则上不得单方撤销;若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可依法请求撤销,但应注意法定期限,并留存相应证据。
(三)切勿隐匿、转移财产。 伪造债务、转移存款、变卖房产等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财产少分或不分,还会影响法官对当事人诚信状况的整体评价,并拉长诉讼周期、增加诉讼成本,得不偿失。
(四)警惕“被负债”。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五)及时行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协议离婚后仍可主张,但协议时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应注重留存承担较多家务的相应证据。
离婚不仅是身份关系的解除,更涉及子女、财产、债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清理。遇到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全面评估权利义务后再作决定,避免因证据缺失或程序疏漏而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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