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用工单位很多企业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那么他们就在缴纳社保的这件事情上动脑筋。比如说和员工建立,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书,由工作单位盖章生效,然后再由劳动者本人签字按手印,很多用工单位认为以这样的方式就能够做到高枕无忧,因为这是和员工双方来共同协商的,并没有违背员工个人的意,是不是就以此为依据,不用再给员工缴纳社保了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即便是有这样的法律明文规定,但是有些用工单位仍然是铤而走险,所以这一次由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在这份新规当中明确指出,将要从2026年的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也列出了不同的处罚标准,甚至最高可以处罚社保缴费的三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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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政策的核心变化是什么?对劳动者会有什么影响?
虽然说在过去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用工单位要正常的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这一次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也就是说即使是用工单位抱有侥幸心理,不去缴纳社保,但是也不会像过去,仅仅只需要补交完成相应的费用就可以了,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除了要补交相应的费用以外,那么还要处以相应的罚款,这个罚款的标准根据欠缴金额的不同,那么基本上是在一倍到三倍左右。
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所在工作单位欠缴了几十名员工的社保费用,欠缴总额可能是在50万元左右,但是根据现行的这样的一个新规规定,50万元以下,欠缴数额占社保缴费比重不足30%的,还要处一倍的罚款,也就是说你不但要补齐这50万元的社保缴费,同时还要付出50万元的社保罚款,实际上自己所付出的成本将会更高,按照规定的时间来,完成相应的社保交费是非常重要的,这对于企业来讲也是能够有效的去避免罚金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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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今后就有更多的依据,可以让用工单位缴纳社保
其实在现在依然,还是有很多用工单位不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或者说是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去约定,或者说是以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去约定,但是只要你和用工单位签订了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每天的工作时长在4个小时以上,每周的工作时长在24个小时以上,都是属于全日制的劳动,那么依法都要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不得以劳务合同关系来约定,这种情况下有了新的裁定之后,那么劳动者就应该有力的去固定证据。
比如说将自己的劳动合同书包括工资条,包括工资卡的银行流水等,这些材料都要妥善的固定好,因为这是今后依法维权的主要证据,而固定完成证据以后,那么就可以正式的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要求所在的工作单位依法来补交相应的社保,而且工作单位在补交的过程中也不得选择所谓的最低标准来进行缴纳,因为要严格的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为基数,来建立社保的缴纳,这样的话你所享受到的平均缴费指数,相对来说也是会更高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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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今后如果说单位出现不缴纳社保的情形,那么所承担的后果很明显,这个还是比较大的,尤其是在裁定当中明确指出了,将会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认为这样的一个处罚方式,对于用工企业来讲还是有很大的一个震慑力,所以说它也是能够有力的推动更多的用工单位,愿意给员工去缴纳社保,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当然我们作为劳动者本身,来讲这算是一个好消息,因为如果说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社保,今后也都能够有一份稳定,退休养老金的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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