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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景某、邓某某、
李某某在乌兰察布被查
为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
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守法意识
化德县交管大队
不定期对典型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
摒弃交通陋习 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26年9月17日20时35分许,肖某某驾驶号牌为浙BB***Q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化德县益民大街与工业路交叉路口处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化德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52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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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二
2026年9月19日6时38分许,景某驾驶号牌为晋BN***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化德县警民路与长丰大街交叉路口处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化德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40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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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三
2026年10月6日23时34分许,邓某某驾驶号牌为晋B8***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化德县金三角路与长安大街交叉路口处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化德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61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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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四
2026年10月8日13时28分许,李某某驾驶号牌为豫U3***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化德县建设路与先锋大街交叉路口处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化德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41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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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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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会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列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零容忍”
严查各类重点违法行为不是为了处罚
而是为了防止引发交通事故
乌兰察布交警再次提醒
恪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乌兰察布市交通管理支队、化德县交管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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