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刚被带走那几天,家属问得最多的,往往不是「会不会判刑」。
是——「家里的房子和存款,会不会一起被收走。」
这个问题不能一句话回答,但可以一步一步算清楚。
先把立场说在前面:如实陈述是法定义务,也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这篇文章不教任何人隐瞒、转移或者对抗。那些做法只会把事情变得更糟。
它讲的是:在法律框架内,家里哪些东西会被算进去,哪些不该被算进去。
本文讲《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以下为该类案件的一般情形分析,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意见。
一、这个罪不是在找一笔钱,是在算一道减法
多数财产类犯罪,需要办案机关证明钱是怎么来的。
这一条正好相反。
先有一道算出来的差额,再由本人说明来源;说不清的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条文原文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量刑分两档:差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二、那道减法,一共五步
差额怎么算,有明确的规范口径。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
换成一行算式:现有财产+能够认定的支出-能够证实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差额。
第一步 · 财产这一头
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股权、保险等动产和不动产。
登记在谁名下,不等于就是谁的。这一点后面还会讲到。
第二步 · 支出这一头
包括日常生活、学习、医疗、装修、留学、赡养、赠予等。
这一头往往比财产那一头更关键。
后面两个公开案例,会说明为什么。
第三步 · 减掉合法收入
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受赠、存款利息、股份分红以及合法经营所得。
这一步,是整道减法里家里能主动补材料的部分。
收入凭证少一份,算出来的差额就多一份。
第四步 · 家庭成员合并计算
本人财产、支出,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一并计算。
同时一并减去他们各自的合法收入。
所以家里几口人、跨度多少年,都会直接改变算出来的数。
第五步 · 差额出来之后,才轮到「说明来源」
可以责令本人说明来源;不能说明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不能说明」不是一句模糊话。上述纪要列了四种情形:
一是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二是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三是所说的财产来源经查证并不属实;
四是所说来源因线索不具体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同一份纪要还划了一条边界:对经调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
三、数额门槛:2026 年有了明确标准
过去「差额巨大」的具体数额,长期缺乏统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首次作了明确。
该解释自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标准是:
差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认定为「差额巨大」;
差额在一千万元以上,认定为「差额特别巨大」。
同一条还规定了两种从重处罚情形:
一是将支出用于非法活动的;
二是曾因瞒报财产依纪依法被处分的。
第二项尤其值得注意:财产申报口径前后是否一致,本身会被审查。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 年 9 月 16 日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另有规定。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该规定出台于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现行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调查,具体数额口径以现行司法解释与办案规定为准。
四、两个公开案例,看清量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王某案。
王某原系国家工作人员,1999 年至 2018 年工资收入不足二百万元。
同期购买投资型保险净支出五百余万元,支付子女出国留学费用三百余万元。
经责令说明来源后,仍有八百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张中生案。
受贿 10.4 亿余元,对折合 1.3 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两个案子指向同一件事:支出那一头,比财产那一头更关键。
留学、保险、装修、医疗这些大额支出,往往才是差额的主要来源。
五、同类文章很少讲的三件事
第一,日常支出是可以被估算的。
实践中的口径,是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居民消费性支出数据。
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年度综合计算。
换句话说,家里几口人、跨度多少年,都会改变算出来的数。
第二,登记在谁名下,不等于就是谁的。
案外人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可以提交书面异议并附权属证据。
例如婚前财产证明、父母出资转账凭证、配偶独立收入流水。
这一步做的是「减法」,材料越早整理越有用。
第三,关联性是硬要求。
《监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必须与所查办案件存在直接关联。
六、家属现在能做的三件事
都是程序性的,不需要托任何关系。
-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 案外人对被查扣冻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可以提交书面异议并附权属证据。
- 把收入与支出的凭证按年份整理留档,交给承办律师,而不是交给任何「中间人」。
- 不要自行处置、过户、转移家庭财产。
- 不要代为书写财产来源说明。
- 不要删改、重抄账册、凭证与聊天记录。
这三件一旦做了,原本说得清的部分,也会变得说不清。
家里的东西被分成两堆的那一刻,人最容易慌。
但这一步是算出来的,不是猜出来的。能核对的,就一项一项核对。
如实陈述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本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意见,个案情况不同,不能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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