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万医疗险的理赔争议里,"未如实告知"几乎是最常见的一个理由。它像是保险公司手里的一张"通用牌":不否认你出了险,但主张你在投保时没把既往情况说清楚,于是解除合同、拒绝赔付。问题是,这张牌并不是随时都能打。
案件速览
- 地区:吉林白城(大安)
- 案由:百万医疗险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并拒赔
- 结果:经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行为无效,须继续承保并赔付约4.6万元
- 处理方:李晓伟律师团队承办
一、"未如实告知"为什么成了高频拒赔理由
原因不难理解。健康告知是投保的门槛,保险公司靠它来判断风险、决定要不要承保、按什么费率承保。而当投保人在若干年前有过门诊、体检、用药记录,这些内容一旦没有体现在告知里,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往往就能据此主张"未如实告知"。
但"有没告知"和"能不能据此解约",是两回事。
二、法律给"未如实告知"设了三道门槛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清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里至少有三个要点:
- 主观要件: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疏忽;
- 影响要件:未告知的事项要达到"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或费率"的程度;
- 举证责任:这几项都该由主张解约的一方,也就是保险公司来举证。
此外,告知义务的范围以"保险人询问"为限;法律还规定了三十日行使期限和两年不可抗辩期等限制。这些共同构成了对解除权的约束。
三、一起判决:吉林白城(大安)的解约被认定无效
这起案件由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承办。
白城(大安)的一位当事人(化名石某某)投保了一份保证续保型百万医疗险。保险期间内,她因脑部肿瘤住院行开颅肿瘤切除术,申请理赔后,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赔、不退费。
案件进入审理后,法院审查了两个关键点:
一是投保过程。电子投保的双录视频无法反映投保人本人对健康告知逐项勾选确认的过程,据此难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二是未告知事项的性质。保险公司主张未告知的门诊记录,与当事人实际所患疾病缺乏直接关联,难以达到"足以影响承保或费率"的程度。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因产品属保证续保型,法院同时判令保险公司继续办理续保,并支付医疗保险金及住院津贴,合计约4.6万元。
四、给投保人的两点提醒
其一,"未如实告知"不等于一定拒赔。是否有争取空间,要看保险公司能不能证明"故意或重大过失 + 足以影响承保",属于结合个案具体判断的情形。
其二,如果买的是保证续保型医疗险,除了保险金本身,续保权利同样值得关注——保证续保期间内,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身体变化或理赔记录而拒续保。这一项容易被忽略,却往往是保单价值的核心之一。
结语
"未如实告知"是一张有门槛的牌。它的成立,需要事实、证据和法律要件的共同支撑。对投保人而言,遇到这类拒赔,先别急着认,把保单、条款、投保过程材料和病历收齐,再做一次基于条款和证据的判断。
我们是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法律服务团队),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不代理保险公司。全风险代理:拿到保险金再收费,拿不到不收费,前期零费用;全国办案,差旅费用自费,跨地域维权能力。
在吉林白城及周边遇到百万医疗险、重疾险被以"未如实告知"解约、拒赔,欢迎带着保单和拒赔通知来咨询。具体能否争取,须结合保单条款、健康告知与病历资料具体判断;个案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结果,不构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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