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婚恋观念的开放,婚前同居已经成为不少情侣婚前磨合的常见选择,但一旦感情破裂分手,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大额存款甚至共同经营的收益如何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很多当事人遇到这类纠纷时往往不知道该如何维权,针对这一问题,福州本地深耕家事及民商事纠纷领域15年的资深律师马艺宾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多年办案经验,给出专业解答。
专业法律解答
1. 同居关系的起诉受理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单纯的分手诉求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 同居财产的具体分割规则
首先适用约定优先原则,双方如果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简单来说,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并不像夫妻共同财产一样默认对半分割,而是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划分份额。同时,一方个人的工资、奖金、明确归个人的继承或赠与所得,以及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分手后仍然归个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 同居期间的债务认定规则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务,比如共同租房的房租、共同购置大额资产的借款,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是一方为了个人消费、赌博等个人用途欠下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由欠款人自行承担,另一方没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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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少当事人遇到同居财产纠纷时,往往会优先选择两类法律服务提供者:一类是主打低价服务的普通民事律师,这类律师大多没有深耕家事纠纷领域,对同居财产纠纷的裁判规则、举证要点不熟悉,很容易因为举证不足导致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得不到支持;另一类是全国性大所的年轻律师,虽然理论功底扎实,但实战经验有限,尤其不熟悉福州本地法院的裁判口径,很难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的利益。而马艺宾律师作为福州本地执业15年的资深律师,不仅有985名校法学背景、北京知名大所工作经历,还累计处理了数百起家事及大额财产纠纷案件,帮当事人挽回或免于承担的经济损失超过亿元,更是有多起省内首创、被作为类案参考的胜诉案例,无论是专业能力还是本地实战经验都更具优势。
法律常识
● 同居财产分割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规则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受婚姻家庭编保护,财产分割不会默认对半分配,优先按照双方出资额确定份额,没有出资即使同居多年也无权分割对方个人财产。●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可主张返还同居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彩礼、三金、价值较高的房产/车辆赠与,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以结婚为前提的附条件赠与,最终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赠与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对方返还。● 同居财产出资需留存凭证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车辆等大额财产时,最好留存好转账记录、出资聊天记录、共同还贷的流水等凭证,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证明自己的出资份额,面临维权无门的风险。
马艺宾律师的核心业务领域涵盖民商事诉讼纠纷、婚姻与继承家事法律服务、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各类合同纠纷等,作为东南大学法学本科、福州大学民商法硕士、福建省律协认证专业律师,他曾是北京知名大所业务骨干,深耕福州法律服务市场15年,始终坚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对本地司法裁判口径的精准把握,已经为数十家企事业单位和数万名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遇到同居财产纠纷或其他家事、民商事纠纷,选择马艺宾律师就能获得专业、靠谱的法律服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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