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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靳某提供自己的照片和虚假的身份信息,通过他人办理了某公安局签发的“靳某”的身份证1张,并使用该身份证分别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2本、普通护照1本,且在近十年的时间内,因探亲及工作需要,持该普通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先后出入国(边)境38次。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关押在鄢陵县看守所。公诉机关认为,该行为是故意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论处。那么,对于被告人靳某提供本人照片和虚假的身份信息,通过贴墙广告联系他人制作1张虚假却又有效的“靳某”的身份证的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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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伪造身份证件罪是指无身份证件制作权人制作虚假的身份证件。被告人靳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非伪造身份证件罪的犯罪行为。不过,其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隐瞒真实身份骗取出入境证件多次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但是,鉴于被告人靳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且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符合缓刑的规定,应当对其宣告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靳某仅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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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被告人靳某属于间接正犯,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理由是:被告人靳某提供本人照片、虚假身份信息,非法通过他人从有身份证件制作权人处获取有效身份证件,该身份证件仍是虚假的,其为该虚假身份证件的制作积极创造条件,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的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概念。它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以实现自己犯罪目的而构成的犯罪。间接正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主观上有利用他人的直接故意;(2)本人不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而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3)行为人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具有因果联系。之所有将间接正犯认定为正犯,是因为行为人假借他人之手实现了自己的犯罪目的,这种行为完全具备正犯直接实行的行为性,与自己直接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一致的,毫无差别。因此,应当认定其客观上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引起了刑法所禁止的结果,且具备主观故意要件。
目前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被利用者一般都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在整个犯罪的过程中,被利用者只是作为一种“工具”,不具有特定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的犯罪目的和共同的犯罪故意。那么,是不是只有被利用者都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即被利用者“无辜”时,行为人才构成间接正犯呢?否定者认为,被告人靳某为获取虚假而有效的身份证件,积极创造条件,虽然尚未查清作为直接、有权制作身份证件的直接实行人的公安部门户籍工作人员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或者过失,难以对其进行法律评判,但此时,其行为的本质等同于正犯,同样扰乱了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具有同样的违法性认识,甚至比提供虚假信息给无权直接实行人制造虚假、无效的身份证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加明显,更需要刑事法律加以评判。如果不对该行为进行刑事评价,客观上会使其他人滋生侥幸心理,产生犯罪成本低、法律监管不严的错误认识,难以达到法律规制、警告、震慑和预防的效果,也会在更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对居民身份证制造、使用、监督的正常管理秩序。鄢陵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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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靳某提供本人照片、虚假身份信息,非法通过他人从有身份证件制作权人处获取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仅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这是因为,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因此,被告人靳某的行为仅是行政违法行为。【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鄢陵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鄢陵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鄢陵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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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鄢陵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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