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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魅力西区)
今天,西宁正式供暖,供暖问题再度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针对市民集中反映的各类取暖问题,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供热科工作人员作出详细解答,围绕温度标准、退费办法、维修责任划分三大核心问题,为市民送上“供暖政策明白卡”。
Q:家中温度多少摄氏度才算达标?
【市民反映】“去年供暖季,我家卧室温度计显示只有16℃左右,待在家里还得穿厚外套。打电话问供热公司,对方说‘天气太冷,温度低点正常’。我想知道,到底室内温度达到多少摄氏度才算达标?有没有个标准?”
【权威解读】根据合同范本第三条规定,在采暖期内(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室外日平均气温≥-11.4℃),供热人应保证用热人卧室、起居室的温度持续稳定且不低于18℃。这意味着,只要室外日平均气温不低于-11.4℃,市民家中卧室和起居室的温度就应当保持在18℃及以上。若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11.4℃,则属于合同规定的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之一。
Q:温度不达标可以要求退费吗?
【市民反映】“前年供暖季,我家室内温度连续一周都不到16℃,多次向供热公司报修,对方虽然派人来看了,但问题一直没解决。采暖费我能申请退款吗?”
【权威解读】可以退费。合同中明确了详细的处理流程和退费办法。用热人发现室内温度未达标准,应首先向供热人报修。供热人应在接到报修后6小时内入户测温、调节和检修。自报修起24小时内,经供热人检修后温度达标的,不计入退费天数;若24小时后仍未达标,则从报修当日起至温度达标日止的天数,将计入退费天数。
如果对供热人测温结果有异议,市民可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供热人,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经双方确认或第三方部门认定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人应退还相应采暖费。其中,室内温度低于18℃但高于或等于16℃,退费比例为50%;室内温度低于16℃,退费比例为100%。同时,合同也规定了供热人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的几种情况,例如用热人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或采暖设施、拒绝供热人入户作业,或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11.4℃等。
Q:供热设施出现问题责任怎么划分?
【市民反映】“前几天我家暖气管道漏水,把楼下邻居家天花板泡了。我找供热公司来修,对方说入户之后的管道归我自己负责。我想问问,这个责任到底怎么划分?维修费用该谁出?”
【权威解读】以入户为界。供热人负责入户室外的供热设施(含阀门)的运维管理;用热人负责入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供热人配合进行调试和维护。当户内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维修时,材料和安装费用由用热人承担。
用热人还有义务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及时更新存在隐患的设施,并配合供热人进行必要的巡检、维修等入户作业。以上内容按照现行供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后续待省级供热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相关部门将同步修订完善我市供热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厘清供热双方权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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