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485年十月末,平城宫城南的尚书省架阁库内,一名书吏将刚誊抄完毕的诏书卷起,系上青色的丝绳。
窗外飘着薄雪,细碎的雪粒落在廊下的陶瓮沿口,化成一小片湿痕。
架阁库中堆放着太和八年以来的户籍残卷,纸页边缘大多卷曲发脆,其中不少户名之下注着“荫附”二字,一户之下动辄三五十口,而官府所掌握的课税丁口却少得不成比例。
那卷诏书的末尾写着八个字:“均给天下之田,还受以生死为断。”
书吏将卷轴插入木匣时,手指在匣口停了一下。
他并不知道,这道诏令将在此后三百年间被北齐、北周、隋、唐反复沿用,更不会知道,一千多年后的人们仍在讨论它。
这道诏令的起草者,是一个名叫李安世的给事中。
李安世,赵郡人,生于公元443年,此时四十二岁。
他的仕途从献文帝天安初年拜中散起步,累迁主客令,后因接待南齐使臣刘缵有功,迁主客给事中。
《魏书·李安世传》记他“美容貌,善举止”,而真正让他留名史册的,是太和九年那封上疏。
上疏中,李安世写下了当时中原最尖锐的矛盾。
据《魏书·李安世传》所载,他在疏中说:“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
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
那些在饥荒中逃离家乡的农民,多年后回到故里,发现自己的田宅早已被他人耕种,而占据者往往是“强宗豪族”。
他们“肆其侵凌”,争讼“连纪不判”,良田因此荒废,无人敢去开垦。
李安世提出的办法是:“宜更均量,审其经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
使土地与人力相称,让贫弱之民得到生计,让豪强之家无法多占。
据《魏书·食货志》,李安世的建议“帝深纳之”,北魏朝廷由此开始讨论均田方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此时孝文帝拓跋宏虽已在位十五年,但朝政实际由冯太后主持。
冯太后自太和元年起推行俸禄制,太和九年颁均田令,太和十年立三长制,一系列改革紧密衔接,环环相扣。
均田制正是这一链条上的核心一环。
太和九年十月丁未,即公元485年11月6日,均田诏正式颁下。
诏书的措辞,载于《魏书·高祖纪》:“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
寥寥数语,勾勒出当时土地兼并的惨烈图景。
诏书随即给出了具体办法。
据《魏书·食货志》所载十五条均田令文,其核心条款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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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岁以上男子,授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奴婢依良人标准授田,人数不限。
丁牛一头,授田三十亩,以四头为限。
露田因需轮作休耕,授田时“率倍之”——实际授给加倍;若是三年轮作一次的“三易之田”,再加两倍。
所授露田,年老免课或身死时归还官府。
此外,初受田的男夫另授桑田二十亩,按规定须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根。
桑田为世业,终身不还,可以传给子孙。
桑田在限额内可以买卖,但“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在不宜种桑的地区,改授麻田,男夫十亩,妇人五亩。
土地还受的时间,《魏书·食货志》明确记载:“还受民田,恒以正月。”
每年正月,地方官吏召集受田农户,核验人口增减,办理还田与授田。
这套办法并非凭空而来。
北魏立国之初,拓跋珪已在代北推行过“计口授田”,将迁徙来的部民按口分配荒地,组织农业生产。
太和元年的诏书中亦有“一夫制治四十亩,中男二十亩”的课田标准。
均田制是把这些零散的实践经验,整合为一套覆盖全国的成文制度。
然而,制度的设计是一回事,推行则是另一回事。
均田诏颁下后,“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
使者带着诏书和丈量工具,分赴各州,与当地牧守共同执行。
这意味着,一个从平城出发的使者,可能要花费数月时间才能抵达青州或徐州,而每到一个郡县,都需要重新核对户籍、丈量土地、划分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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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中最棘手的问题,是豪强占田。
北魏初年,宗主督护制下,“三十家、五十家为一户”的现象极为普遍,豪强荫庇大量人口和土地。
均田令要求把这些人从豪强名下清查出来,登记为国家的编户,再按丁口授田。
这直接触及了世家大族的根本利益。
《魏书·食货志》没有记载贵族在朝堂上反对均田制的具体言论,但有一个旁证值得注意。
太和十年,李冲建议推行三长制,代替宗主督护制,将基层户籍纳入国家直接管辖。
据《魏书·李冲传》,此议一出,“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因为三长制配合均田制,意味着豪强再也无法隐匿人口和土地。
均田与三长,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太和九年均田令颁下时,三长制尚未建立。
换言之,均田制最初是在没有配套户籍制度的情况下推行的。
直到太和十年二月,三长制才正式确立,“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
此后,国家掌握的户口数急剧增长。
据学者依据《魏书·地形志》考订,初立三长时,朝廷从豪强荫庇下搜括出的民户“所得达六十万口”。
到太和十四年,全国在籍户数较太和八年增长了一点三倍。
人口的清查,是均田得以落实的前提。
没有三长制的配合,均田令中“还受以生死为断”的条款便无从执行——官府根本不知道哪些人活着、哪些人死了、哪些人迁徙了。
均田制与三长制之间存在着制度性的依赖关系,先有均田的意向,后有户籍的整顿,两者互相支撑。
在地方推行中,有一类人扮演了关键角色——州郡的僚属和县级的书吏。
他们负责丈量土地、抄录户籍、填写授田文书。
太和九年诏令中提到的“牧守”,是州刺史和郡太守;而实际执行者,是那些在架阁库中翻检旧籍、在乡间田埂上持绳丈量的低级官吏。
均田令还规定,新定居的民户“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
每户宅地中,“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这些琐碎的规定,都要靠基层小吏一亩一亩地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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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推行中并不平静。
太和九年诏书下达后,北魏连续数年遭遇水旱。
据记载,太和九年“京师及全国十三州镇水旱伤稼”,太和十年、十一年均出现饥荒,“民多饥窘”。
均田制的推行,恰逢连续的自然灾害。
在灾害与制度变革的双重压力下,流民问题尤为突出。
均田令中专门有一条针对流民的条款:“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
后有来居者,依法封授。”
对于地狭人稠之处,若有成丁应当受田而不愿迁移的,“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不足则减家人份额;愿意迁往空荒之地的,“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
这些条款的设计,显然考虑到了各地人口密度不均的现实。
北魏疆域内,有的地方“土广民稀”,有的地方“地狭”人多。
均田令没有强制迁移,而是通过授田标准的调节,引导人口向宽乡流动。
太和十一年八月,孝文帝下诏“罢山北苑,以其地赐贫民”。
这道诏令与均田令相配合,把皇家苑囿的荒地释放出来,分给无地贫民。
类似的举措,在太和年间不止一例。
桑田的推行是均田制中较为特殊的一环。
据《魏书·食货志》,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若“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
桑田是世业田,不在还受之列。
这意味着,农民在桑田上种植的桑树、枣树,归自己所有,可以传给后代。
这一条款对稳定农民心理至关重要。
露田要还,桑田不还——前者解决的是眼下的生计,后者提供的是长远的保障。
《魏书·食货志》还规定,桑田“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
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
已有桑田超过定额的人,不再授田,也不还田;不足定额的人,按标准补足。
桑田有余可以出卖多出的部分,不足可以买入所缺的部分,但“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
这一规定承认了桑田的私有性质,同时设置了买卖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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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彻底执行,史学界至今仍有不同看法。
有学者认为,“除了诏书所言‘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外,几乎未见其它明确记载”。
也有学者指出,西魏大统四年(538年)的《白实等造中兴寺石像记》中,出现了“白田”(即露田或倍田)、“宅田”、“园田”、“麻田”等名目,这些名称“均见于北魏均田令”,是均田制在当地实施的“铁证”。
无论如何,均田制作为一套成文制度,从太和九年起被正式确立下来。
据《魏书·食货志》的记载,太和十年,与均田制配套的新租调制也相继推出:“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
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赋税负担从“九品混通”的混乱状态,转为按丁口计算的固定标准。
到太和十四年,北魏的国家在籍户口较太和八年增长了一点三倍。
到孝明帝神龟三年(520年),北魏人口峰值达到约五百万户、三千万人。
这一数字虽然包含多种因素,但均田制与三长制对户籍的整顿无疑是重要推动力。
均田制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北魏一朝。
北齐、北周沿袭其基本框架,略有变更。
隋代统一后,继续推行均田,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租庸调制。
唐初武德七年(624年)和开元元年(713年)的田令,均以均田制为蓝本,将土地分为“口分田”和“永业田”——口分田相当于北魏的露田,永业田相当于桑田。
唐人杜佑在《通典》中追溯这一制度源流时写道:“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
南宋王应麟在《困学纪闻》中引范氏之言:“唐初定均田,有给田之制,盖由有在官之田也。”
从北魏太和九年到唐建中元年(780年)两税法颁布,均田制作为国家土地制度,前后延续了近三百年。
太和九年那道诏书的原文,被收录在《魏书·食货志》中。
其中有一段话,值得反复细读。
诏书说,均田的目的是“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富民”二字,指向的并非豪强大族,而是那些在豪强荫庇下失去土地的“细民”。
李安世在奏疏中用的说法是“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细民得到维持生计的资产,豪右无法再有多余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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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一场均分天下所有土地的运动。
均田令所分配的,主要是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因战乱抛荒的田土,以及从豪强荫庇下清查出来的土地。
豪强原有的私产,并未被直接没收。
均田制的实质,是在承认既有土地占有格局的前提下,通过国家权力,把荒地和无主地分配给无地的农民,同时以法律形式限制豪强继续扩张。
它是一种“增量改革”,而非对存量的彻底重新分配。
这解释了为什么均田令能够在北魏推行下去。
它没有直接剥夺贵族的既得利益,而是划定了边界:你可以保留已有的,但不能再无限制地侵占。
对于豪强而言,奴婢和耕牛也可以依标准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他们的损失。
均田令中“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的条款,实际上让拥有大量奴婢和牛的大地主,仍能获得相当数量的土地。
但边界一旦划定,豪强继续兼并的空间就被压缩了。
配合三长制对户籍的清查,国家把大量荫附人口转为编户,受田农民向国家缴纳租调,不再向豪强交租。
财政收入的流向,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公元485年深秋的那场薄雪,落在平城宫城的瓦檐上,落在架阁库的陶瓮沿口,也落在每一位持绳丈量土地的使者和书吏的肩头。
他们未必理解诏书中“还受以生死为断”的全部含义,但丈量的每一段绳子、填写的每一份授田文书,都在把这道诏令变成现实。
数十年后,北魏分裂为东魏、西魏,再演变为北齐、北周,政权更迭频繁,均田制却始终未被废除。
隋代北周,唐代隋,均田制随之进入新的王朝。
唐贞观年间,户数不及三百万,地广人稀,均田制得以充分推行,租庸调的税基稳定,国库渐丰。
后人论及贞观之治,常归功于君明臣贤,而均田制提供的经济底盘,是其背后沉默的支撑。
架阁库中那位书吏,把诏书卷轴插入木匣,合上匣盖。
窗外雪还在下。
他转身走向隔壁的文书房,那里堆着太和十年即将推行的三长制户籍册,等着他抄录。
他推开文书房的门,带进一阵冷风,吹动了案上摊开的户籍残卷。
纸页哗啦翻过,露出一行墨迹:“太和九年十月丁未,诏均给天下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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