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冒品牌商品,刑责民责并担
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旦情节严重、符合法定入罪标准,行为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将触及刑事红线,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追责之外,若该行为给商标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权利人还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继续追索民事赔偿。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并行不悖,已成为当前打击商标侵权的重要法治路径。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斯凯奇(泉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林某某等六人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判令林某某赔偿斯凯奇泉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400万元,其余五名被告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上述六名被告此前已因相同事实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已服刑或缴纳罚金。
品牌热销引发仿冒链条,多人获刑
斯凯奇(SKECHERS)系源自美国的知名鞋服品牌,其“斯凯奇”“SKECHERS”等系列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经权利人斯凯杰美国公司长期运营推广,已在消费市场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2024年1月18日,斯凯杰美国公司授权斯凯奇泉州公司处理斯凯奇品牌相关知识产权事务,授予非独占性使用权。
2020年8月起,被告人林某某接到案外人游某的假冒斯凯奇运动鞋订单,随即组织生产,先后委托林海某采购原辅材料,安排林某负责工厂管理,并将鞋面加工环节转包给苏某某,苏某某又交由陈某某具体操作,同时雇佣苏伟某负责模板制作和设备调试。
2023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某加工厂内查获大量印有斯凯奇标识的鞋面、鞋舌、鞋跟等半成品。经权利人鉴定,上述物品均系未经授权的假冒产品。
随后,检察机关对林某某、林海某等人提起公诉。
2024年9月23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各被告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同时退缴违法所得45万元。林某某等人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者于2025年1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处罚之后,民事追偿接续启动
刑事案件落判并未终结各方纷争,2025年5月23日,斯凯奇泉州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林某某、林某等六人诉至泉州中院,主张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0万元。
六名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已受刑事处罚,不应再承担高额民事赔偿,且斯凯奇泉州公司所主张金额远超刑事案件认定的违法所得,亦缺乏充分证据支撑。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分工明确、协作密切,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及主观恶意等因素,于2025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林某某赔偿400万元,林某对其中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其余四人各自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六名被告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
上诉人主张,斯凯奇泉州公司仅获得普通许可授权,权利人斯凯杰美国公司并未放弃自身诉权,存在重复诉讼风险,因此斯凯奇泉州公司不具备起诉资格;且该公司仅能就授权日(2024年1月18日)之后的侵权行为主张赔偿,无权追溯此前行为。
福建高院审理后,结合在案证据,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先刑后民”成范例,高额赔偿显威慑
本案是“先刑后民”模式的典型实践,释放出三方面信号:
其一,刑事罚金与民事赔偿并行不悖,大幅提升了侵权违法成本;
其二,民事诉讼中法院未拘泥于刑事口径下的“违法所得”,而是以侵权收款总额2297万余元为基础,结合行业利润水平酌定赔偿数额,增强了计算合理性;
其三,本案反映出司法系统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导向,为品牌方采取“刑事先行、民事跟进”策略维权提供了可参照的范本。
本案充分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并非“一判了之”,刑事追责与民事追偿可以并行发力,形成叠加效应。
赛立信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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