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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治理实践中,部分社区居委会混淆“指导协助”与“决策管控”的法律边界,越权干预业主大会、业委会事务,替代业主作出决定、干预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使用,架空业主自治权。业委会面对此类违规指导,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以法定途径理性抵制、依法破解,守住业主共同管理权底线。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仅对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承担指导和协助义务。“指导协助”是程序性、服务性工作,并非行政管理权,居委会无权替代业主大会做决策,不能直接干预选聘物业、公共收益处置、维修资金使用等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小区重大事项决定权专属全体业主,任何组织不得越俎代庖。《立法法》规定,法律效力高于地方性规范、工作指引,任何基层工作文件不能突破《民法典》上位法,作为干预业主自治的依据。
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其法定职责是协助、调解,不能直接命令业委会、否定业主大会决议,也不能绕开业委会直接支配业主共有资金。现实中部分社区以“指导”为名,干预招投标、指定物业、违规设立物管会、越权审批维修资金,均属于超出法定职责的越权行为。
业委会应对社区越权违法指导,应当坚持法治路径,分步骤处置。第一,固定证据。对违规通知、会议录音、书面意见完整留存,保存社区越权干预的全部材料。第二,书面回函,释明法律边界。正式发函告知居委会法定职责范围,明确指出越权行为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纠正违规干预,书面回复留存送达凭证。第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向街道办、住建局、纪检监察部门提交情况反映,通过12345政务热线提交投诉,要求责令整改。第四,如越权行为持续侵害业主权益,可通过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相关越权行为无效,撤销侵害业主权益的决定。
需要明确,抵制越权不等于拒绝合法指导。对于合规的政策解释、矛盾调解、流程协助,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但对替代业主决策、架空业主大会、违规干预资金与工程的越权行为,必须依法提出异议。
当前物业领域专项整治,重点就是纠治基层治理中侵害业主自治权的乱象。唯有坚持上位法优先,厘清居委会权责边界,业委会善用法律武器,才能纠正“乱指导、强干预”,保障业主大会与业委会法定自治权利,实现小区共建共治的法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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