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中国新闻网10月12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简介:
31岁女子付婧父亲在他眼里女儿沉迷于网络,他交42000元学费和4500元路费,让女儿在赋苗机构接受4个月的治疗。
2025年10月14日凌晨2时许,付婧正在湖北襄阳家中休息,4人撬开窗户强行将她“掳走”,驶向重庆赋苗基地。
她度过159天封闭生活。
她试图用绝食方式离开,教官撬开她的嘴强行灌入葡萄糖浆水。
因无法配合机构拍摄宣传视频,遭受辱骂和殴打。
她不愿就餐,教官将她打成轻微伤。
今年3月她离开赋苗,随即报警。
她向法院起诉赋苗,要求赔偿99900元,李教官负连带责任。
10月10日一区法院开庭审理。
我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免责声明,不含违规内容。
1.凌晨2点掳走付婧,赋苗4人涉嫌绑架罪。
虽然《刑法》第239条,绑架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作为人质,好像不构成绑架。
但是,重庆赋苗以送付婧学技术为名,4人深更半夜敲门,学什么技术?是一种典型“做贼心虚”的欺骗。
学技术不会白天来吗?
敲门没给开,4人竟然胆大妄为撬开窗户跳入室内,将正在睡觉的付婧掳走。
所说掳走,就是被4人架着胳膊强行带上车,如同旧社会地痞土匪一样肆无忌惮绑人。
2.付婧在赋苗度过的159天,涉嫌非法拘禁罪。
据报道重庆一区教育部门证实,赋苗没有取得民办教育机构许可证,将所有学员遣散。
赋苗为非法办学黑学校。
它的“封闭式”不是封闭式管理,而是对学员非人道的限制人身自由。
付婧在这里159天,赋苗为监狱一般,如同蹲监狱159天,把付婧如同犯人一样对待,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国家法律只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予以拘留行政处罚,关在拘留所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还有被法院判决定罪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
对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判拘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人依法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赋苗非法办学,将付婧“封闭”159天,有什么法律依据?
纯属无法无天,挑战法律,构成非法拘禁罪。
3.赋苗所属“教官”李某等人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
《刑法》有两个虐待罪:
①虐待家庭成员罪。
②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
对虐待家庭成员罪,一般人不陌生,但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可就不太了解了,甚至没听说过。
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员罪:
首先他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没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不会构成此罪。
其次被虐待的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人。非被监护,看护的即使被虐待,也不构成此罪。
付婧被送进赋苗所谓学习,教官对其所谓矫正,教官负有看护职责,付婧被看护,形成看护与被看护关系。
付婧受不了赋苗非人待遇,以绝食方式抗争企图离开赋苗。
赋苗及教官将付婧嘴掰开,把葡萄糖浆水硬灌口中。
由于身体原因付婧无法配合赋苗拍视频虚假宣传,被辱骂和殴打。
因飯菜凉,付婧不想吃,被李教官殴打为轻微伤。
不一而足。
当然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要有“情节恶劣”。反之情节尚不够恶劣,不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以上是否构成犯罪,以法院判决为准。
此条如果不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依法予以处罚。
付婧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赋苗及相关教官赔偿99900元,法院已审理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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