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就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本案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王双律师代理投资者一方,法院认定上市公司构成虚假陈述,审计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结合市场系统风险对投资者损失予以相应扣减。俞强律师长期处理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案件,熟悉该类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与证据组织要点。
案情
某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年报存在虚增收入的虚假记载行为,上市公司及负责该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均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某投资者基于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买入并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后续股价下跌,投资者产生投资损失,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请求上市公司、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以及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已有生效裁判文书对案涉行政处罚事实、对应时段证券市场及涉案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予以确认,法庭结合原告的股票交易记录,对本案交易事实予以核查认定。
争议焦点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市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形式为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投资者损失当中,是否包含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的部分,该部分损失是否应当从赔偿范围中予以扣除。
裁判要点
案涉上市公司存在年报虚假陈述行为,该行为具备法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揭露日,投资者交易行为符合因果关系认定要件,上市公司应当赔偿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利息损失。佣金损失参照投资差额损失万分之三予以酌定,利息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案涉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年报审计机构,执业存在过错,应当就上市公司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涉股票下跌期间叠加股市异常波动,该部分属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损失,不属于虚假陈述侵权的赔偿范围。法院结合投资者交易经历的股市异常波动阶段,按比例对投资损失予以扣减,以扣减之后的金额作为实际赔偿基数。
案件诉讼费用,由法院结合双方胜诉情况进行分摊。
律师点评
俞强律师:本案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比较典型的裁判样本,对同类投资者维权案件具备实务参考意义。 第一,因果关系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核心要件,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揭露日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产生损失,一般可推定存在因果关系,但被告可以举证存在市场系统风险、投资者自身交易行为等抗辩事由。 第二,证券审计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机构执业存在过错;中介机构如主张仅承担补充责任,需要结合证据证明自身过错程度,本案中审计机构未能完成该抗辩举证,法院判令其承担全额连带责任。 第三,系统风险扣减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损失调整规则。投资者损失并非全部由虚假陈述造成,当市场出现整体性异常波动时,法院会结合大盘、行业指数走势,酌情剔除系统风险对应的损失部分,该部分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投资者主张的损失范围,主要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佣金、资金利息;利息一般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自对应买入时点计算至基准日。 对于广大证券投资者而言,权益维权过程中,应当完整保存股票交易记录、公告、行政处罚文书等证据材料,厘清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区分侵权损失与市场风险损失,合理提出赔偿主张。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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