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不少私家车主通过平台接顺风车订单,以此分摊油费、出行成本,这种共享出行方式兼具便民与绿色属性。
但需要警惕的是,若高频、无规律接单,超出私人顺路合乘范畴,实质变为经营性载客,车辆使用性质和风险等级将发生根本改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依法拒赔。
近日,成都双流法院审结一起涉合乘出行保险纠纷案,厘清“顺风车”合乘边界。
家用车半月接单90余单
出险后申请理赔遭拒
2024年6月,罗某为其自有新能源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单明确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承保险种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限一年。同时,保单“重要提示”栏以加粗字体载明,被保险车辆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罗某签字确认知晓全部免责条款及相关提示内容。
2025年6月,罗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用6000余元。事故发生后,罗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核查车辆出行记录后发现,涉案车辆存在营运行为、车辆使用性质已改变,遂拒绝理赔。罗某不服,诉至双流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保险公司申请,调取涉案车辆的平台出行订单数据。经查,事故发生前半个月内,该车累计产生各类出行订单90余单,接单时段分散、行驶起止地点无固定规律,事故当日仍产生6笔载客订单。
高频接单突破合乘边界
属显著增加保险风险
该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车辆高频接单行为是否改变家庭自用性质,且显著增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核心在于“基于自用出行、顺路搭载、分摊成本”,车主以自身既定出行计划为前提,偶尔顺路搭载乘客,仅适度分摊出行费用,未改变车辆家用属性,通常不会显著增加保险风险,属于保险承保范畴。
而判断车辆是否实质变更使用性质,不能仅依据平台服务标签,需结合出行目的、接单频次、行驶路线、收益方式等综合认定。实践中,涉合乘出行的保险纠纷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车主基于自身出行需求,偶尔顺路搭载同路线乘客,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接单频次低、路线相对固定。
此种情形下,车辆使用性质未发生实质改变,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未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存在合乘行为为由拒赔。另一种是车主以合乘为名,高频次、多路线接单载客,接单时间无明显规律、行驶路线分散多变,实质上以载客获取收益为主要目的,已超出私人顺路合乘的合理范畴,具备经营性客运特征,构成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而这起案件中,罗某的行为更符合后者的情形,属于突破私人合乘边界,具有经营性客运的核心特征,已实质改变了车辆家庭自用性质。
同时,家用车改为高频营运载客后,车辆行驶里程、上路时长、使用强度大幅提升,道路交通暴露风险显著增加,直接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大幅上升。罗某在明知保单免责约定的情况下,未就车辆用途变更、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双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四川日报、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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