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微信出租
可轻松躺赚?
NO!!!
世上没有轻松躺赚的兼职
只有暗藏陷阱的套路
近日
义乌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成功查处一起出租微信号案件
10月9日21时许
城西派出所收到反诈预警推送
一外地电信诈骗案件中
部分涉案资金转入
辖区群众井某的微信账号
民警安子越立即
依法传唤井某到所接受调查
在核查其手机时
发现井某安装了一款
支持阅后即焚的小众聊天软件
该类软件
因聊天记录难以留存、溯源
常被用于规避监管
和隐匿违法犯罪联络
安子越怀疑井某“有事”
于是依法对其展开讯问
面对警方讯问
井某如实交代了
出租微信号获利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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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井某交代
其在今年9月底
通过该聊天软件结识上家李某
对方以每日10元的好处费
租借其微信账号
井某明知账号
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
却心存侥幸
为赚取外快将账号出租
自9月21日起
井某共计非法获利170元
目前
义乌警方依法对井某
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三百元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起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2021新基建发展报告》 一三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重要提醒
实名微信账号属于个人网络身份凭证,严禁出租、出借、出售。不要轻信“日结租金、躺赚外快”这类兼职广告,切勿因几十、几百元的收益心存侥幸。请妥善保管个人社交账号,不向陌生人提供账号、密码、验证码,发现此类收租账号的信息,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来源:义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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