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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城中村拆迁会遇到一种尴尬处境:签了拆迁过渡协议,交了房屋钥匙,后续房屋遭遇违法强制拆除。征收方会拿“已经签过协议,补偿已经处理完毕”拒绝国家赔偿。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这起行政赔偿案件给出不一样的裁判思路。
当事人家中是继承得来的共有房屋,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签署拆迁过渡协议,并且腾空交付钥匙。后续房屋同时落入公路项目征收红线,房屋被强制拆除。强拆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但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时,收到的答复是:已经通过协议处理补偿,属于重复主张,不予赔偿。一审撤销赔偿决定,责令征收方重新作出赔偿。二审却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
丨如果你遇到签订安置协议后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这篇文章值得收藏。
事情要回溯到多年前,某村被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当事人通过继承,和另外两名亲属共同拥有村内一处房屋。2015年,当事人与共有人一起和城改部门签订《拆迁过渡协议》,确认住房面积,约定搬迁费、过渡费、奖励,并且约定限期腾空交房。同年10月,几人腾空房屋,把房屋钥匙交给改造指挥部。
后续,一条过境公路项目落地,这套房屋又划入公路土地征收红线范围。2016年9月,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经过诉讼,这份强拆行为被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拿到强拆违法判决之后,2018年当事人向当地相关部门提交国家赔偿申请。可等来的《行政赔偿决定书》直接驳回全部请求,理由十分简单:房屋拆迁补偿已经通过协议处理完毕,再次提出赔偿属于重复主张,不予赔偿。
当事人不服这份不予赔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发现这份赔偿决定存在两处重大硬伤。
第一,作为赔偿核心依据的评估报告严重违法。评估报告估价时点是2014年,远远早于征收公告、强拆发生、申请赔偿的时间。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分户评估结果进行公示,评估报告也无法证实已经送达当事人,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法定权利,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第二,强拆过程中,实施拆除的机关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没有完整录像,没有妥善保全屋内财物。因为行政机关原因,导致当事人没办法举证财产损失,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行政机关一方。在损失范围没有查清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据此一审判决:撤销这份不予赔偿的行政赔偿决定,责令当地相关部门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赔偿。
到这里,很多普通人会觉得案子到此就尘埃落定,等待行政机关重新赔钱就可以。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两大核心争议,
也是拆迁维权高频痛点
01
痛点一:签订拆迁过渡协议,发生违法
强拆,就属于重复主张,不能再要赔偿?
征收方逻辑很直接:你们签过协议拿补偿,房子的事情已经了结,就算之后拆的行为违法,也不能再要赔偿。
但本案二审法院没有直接认可这个结论。虽然签署了拆迁过渡协议,但是房屋后续又落入另外一个项目征收红线,又遭遇违法强制拆除。协议是否能够覆盖全部强拆带来的全部损失,房屋面积是否存在漏算,屋内物品、租金、装修、附属物损失是否得到处理,都需要完整查清,不能简单拿一份旧协议直接拒绝全部国家赔偿请求。
02
痛点二:法院收到明确赔偿请求,应该
直接算清数额判赔偿,还是只责令
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这是征收赔偿案件非常关键的裁判分歧。一审选择“撤销+责令重作”,把赔偿计算工作交回行政机关。现实中很多当事人会在这里陷入循环:撤销决定→行政机关又作出一份差不多的决定→又要再次起诉,程序空转,迟迟拿不到实际赔偿。
二审法院提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理念:当赔偿请求清晰明确,行政机关已经先行作出赔偿决定,法院应当直接对房屋、附属物、各类财产损失进行审理,直接判决赔偿金额,才符合司法终局原则,避免当事人来回循环诉讼。仅仅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不利于矛盾实质化解。
同时二审发现一个关键事实漏洞:这套房屋属于多人继承共有财产。提起赔偿诉讼的只有其中一位共有人,其他共有权利人没有参与本案诉讼。共有房屋遭受损害,赔偿请求应当由全部共有权利人共同主张。一审没有审查共有权人主体问题,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综合以上理由,二审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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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被征收人的实操提示
1.签署拆迁协议≠彻底丧失国家赔偿权利。签署过渡协议、安置协议之后,如果房屋遭遇违法强拆,不能直接被认定为重复主张。要区分协议已经覆盖的补偿项目,和强拆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屋内物品、附属物、漏算面积等)。如果强拆带来新的损害,依然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2.评估报告要看估价时点、公示、送达三大关键点。拿到评估报告,第一看估价时点是否贴合征收、强拆时间;其次要看有没有公示,有没有实际送达你手里。没有公示、没有送达,直接剥夺复核权利,这份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赔偿的依据。
3.共有房屋拆迁,一定要注意诉讼主体问题。继承得来的共有老宅,全部共有权利人都有权主张补偿赔偿。提起诉讼尽量全体共有人参与,如果部分权利人放弃权利,需要明确书面放弃;有人不愿起诉又不放弃实体权利,法院可以追加为第三人。单独一个共有人起诉,有可能程序被发回重审,拉长维权周期。
4.警惕“程序空转”,区分“责令重作”和直接判决赔偿。很多行政赔偿案子,法院撤销违法赔偿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处理。这并不代表问题已经解决。实践中会出现行政机关再次作出相近决定,当事人又要二次诉讼。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明确提出,请求法院直接查清损失数额,实质化解纠纷,减少循环诉讼。
拆迁维权,程序问题同样会直接影响实体补偿结果。很多案子不是输在事实,而是输在主体、评估、举证这些程序细节上。
你遇到过签完协议房屋
又被强拆的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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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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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伟律师
曾任原北京市西城区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秘书长。在企业厂房拆迁复议诉讼、城市房屋拆迁诉讼、农村土地征收维权诉讼、小产权房拆迁维权诉讼、违章建筑拆除救济诉讼、城中村改造维权诉讼等征地拆迁业务领域具备着独到的办案方式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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