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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常见做派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一看课堂上发生的事,可算找到理由了,赶快甩出去。
教师在课堂上言辞激烈地批评学生,学生或家长报警,派出所不调解,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处理,我认同。
但打人打到学生极重度耳聋,公安机关还说归教育主管部门管,把锅甩出去,我完全不能接受,幸好法院和我观点一致。
极重度耳聋,搞不好都能鉴定出伤情,够上刑事责任了;就算不至于,治安管理处罚也很难逃掉。怎么能发生在课堂上,公安机关就不管了?
朴素的价值观,相比社会一般场景,课堂上的老师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不当行为,教育主管部门仍可以处罚。
如果课堂上的行为够得上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理所当然地,两方面得同时处理。
做个类比,参加体育运动受伤,是自甘风险。在球场上被人按着打了,还是自甘风险?
我也一向不反对给予教师轻微体罚权力。开了口子,这个度根本掌握不好。
体罚绝不是良好的教育方式,几乎不可避免地沦为教师发泄情绪的渠道。有简单粗暴的方式在,有多少教师还能保持耐心,多动脑筋?
相应的,我也不赞同要求教师背负无限责任。每个人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做好自己的工作即可。班级有几个学生教不好,那很正常。没办法的事,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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