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乌兰察布财政)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的《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6〕12号),规范在政府采购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采购人滥用紧急采购,以时间紧急为由乱用采购方式,内控制度缺乏对紧急采购的管理,实施紧急采购时不进行内部会商决策,紧急采购档案管理缺失等问题,防范紧急采购廉政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紧急采购范围。《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紧急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有效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以及紧急国防、外交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在现有应急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者支援后仍无法满足应急需要的紧急情况下,使用预算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因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拖延造成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以及其他依法不属于突发事件范围的采购项目,不得假借紧急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二、落实紧急采购备案管理。采购人按照《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通过竞争性方式或是直接采购方式,开展紧急采购的,应当做好相关档案的保存工作,并及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发起支付申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内部会商决策、采购标的及具体需求、供应商资格设定、采购文件或采购需求、邀请函、评审专家选择、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材料等相关资料。
三、规范其他突发性采购行为。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不得以时间紧急为由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也不得按照紧急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采购人擅自扩大紧急采购使用范围或者适用采购方式错误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加强对采购车辆加油、添加燃料、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管理。采购人由于客观原因车辆在个别地区行驶时,需要采购单笔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但就近没有框架协议或电子卖场入围、上架相关供应商,为节约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可以先行维修、保养、加油或添加燃料,向非入围供应商进行采购,然后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无过程政府采购计划和合同,不再适用紧急采购相关规定。采购人应当严格控制车辆加油、添加燃料、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无过程备案范围,不得将可以实施框架协议或电子卖场的服务,通过备案无过程采购计划和合同,向非入围供应商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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