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10月14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老纠纷典型案例。保姆张阿姨发消息称“家中有急事”,未等雇主裴先生同意就离开,等裴先生赶回家,老父亲已经摔在地上。昌平法院认定保姆擅自离岗与老人摔伤存在高度因果关系,判赔3000余元;家政公司没尽到管理职责,判赔中介费。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裴先生与保姆张阿姨、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由张阿姨负责裴先生父亲的日常起居照顾、饮食安排和服药照护等工作。某日,张阿姨通过微信告知裴先生家中有急事,在未取得裴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服务地点。裴先生到家发现老父亲摔倒在地,当即拨打120送医救治。后裴先生与家政公司沟通更换保姆及赔偿事宜,家政公司称,裴先生签约时称父亲为半自理情形,但实际完全不能自理,并且存在打骂保姆、睡眠不规律等情况。双方多次沟通未果,裴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张阿姨、家政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家政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各方责任,家政公司属于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对推介人员履行了指导、监督等管理职责,因此家政公司应就其履行中介服务是否存在选任过失、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全面承担责任。其次,保姆张阿姨作为家政服务人员,即使认为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也应该通过联系雇主自行照管、通知中介派遣其他人员接手等合理方式解决,但本案中,保姆未经裴先生同意即离开服务地点自行终止提供服务,该行为与裴先生父亲摔倒的事实之间存在高度因果关系,因此应就裴先生父亲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阿姨赔偿裴先生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000余元,家政公司退还裴先生中介服务费。
法官提示,雇主在选择家政服务时,应优先考虑信誉良好的正规家政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用工形式,细化服务标准、费用支付及违约责任等易产生争议的条款,全面了解机构及人员情况,并如实告知老年人身体状况等。家政服务人员应积极了解雇主的具体需求,主动沟通服务细节,遵守职业规范,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强化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有特殊照顾要求的服务内容应以文字形式固定在合同中,做好证据留存。家政服务机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家政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优化服务流程,畅通和完善诉求解决渠道,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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