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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保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保健服务措施,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卫生咨询。婚前保健是促进婚姻美满、家庭幸福和生殖健康的基础保健工作,是预防出生缺陷和提高人口素质的一级预防措施,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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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二、婚前保健的服务内容:
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咨询。
三、婚检项目:
体格检查、乳腺超声(女性)、生殖系统检查及血常规、尿常规、肝功、乙肝表面抗原、梅毒检测、阴道分泌物(霉菌、滴虫)、尿道分泌物(淋病筛查)、艾滋病筛查(自愿、收费)等辅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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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学意见:
根据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婚检主检医师向服务对象提出医学意见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学意见包括:
(1)建议不宜结婚:经检查发现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或患有重型精神病,丧失婚姻行为能力或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
(2)建议暂缓结婚: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患有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患有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这些对象应接受积极治疗,在治愈后或病情稳定后,婚检医师给予重新评估,最后再给出医学意见。
(3)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患有终身传染的传染病(非发病期),或为终身传染的病原体携带者;或患有影响性生活的生殖道畸形;或重要脏器功能不可逆转或恶性肿瘤终末期。在此类情况下,对象坚持要求结婚,应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但应当给予患者一方积极治疗的建议和健康一方预防保护的建议。
(4)建议不宜生育: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者,使严重的遗传病不再殃及后代,降低出生缺陷率;或女性患有重要脏器严重疾病,不能承受妊娠者,避免患病妇女的妊娠风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5)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经检查未发现影响婚育的疾病或异常情况。这是给予大多数对象的建议。
五、婚前检查的注意事项:
婚检时间尽量选择在结婚登记前1—2个月较合适,上午空腹检查,女性应避开月经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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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的终身大事,婚后男女双方不但要共同生活,还要生儿育女繁衍后代,爱情基础的稳固程度固然是婚姻成败的首要条件,但健康状况的保证既是实现美满婚姻的关键,也是后代素质优秀的前提。婚前保健受益的不仅是一对夫妇,更惠及整个家庭、家族,关乎民族与国民健康。
妇幼健康科普
文字:孕产群体保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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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妇幼保健院
位置: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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