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中国公民涉美夫妻共同资产跨境尽职调查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国内客户Z女士委托,针对其配偶在美国隐匿的共同资产开展全面的专项非诉讼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美两国家事法律规则、跨国资产追踪技术及美国公共档案查询机制,通过境内外线索穿透、与美国当地合作机构紧密配合,最终协助委托人查明了高价值的境外隐匿资产,并按期出具了数据真实有效的尽职调查报告,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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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Z女士与配偶正处于婚姻危机及财产分割的敏感时期。Z女士察觉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未经其同意将大量资金转移至美国,并在当地购置了房产及设立了商业实体。由于中美两国在财产登记制度、隐私保护及公司信息公开方面存在巨大差异,Z女士仅掌握极其有限的初步线索,对于其配偶在美资产的具体分布、产权状态以及价值状况毫无所知。为防止境外资产被进一步转移或恶意处分,Z女士亟需查清这些财产的真实情况,遂委托本所协助就夫妻在美国的共同资产进行法律尽调。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6年4月28日:委托人Z女士正式委托本所办理涉美夫妻共同资产法律尽职调查专项法律事务,办案团队根据Z女士提供的初步线索,开始整理需要尽调的相关资料;
2026年5月10日:办案团队完成基础线索梳理与交叉比对,锁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与内华达州为重点资产排查区域,并制定了多维度的初步尽调方案;
2026年5月15日:本所涉外团队联合美国当地外部合作调查机构,正式启动针对目标区域的房产产权登记系统及州务卿企业注册系统的核查工作;
2026年6月12日:办案团队取得突破性进展,成功调取并固定了被调查人在加利福尼亚州某高档社区的房产契据及抵押贷款公开记录,初步确认该房产的购入时间处于婚姻存续期间;
2026年6月28日:通过对目标州企业股权结构的检索,办案团队进一步查明被调查人在内华达州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档案,并获取了相关的年度申报表等高价值线索;
2026年7月15日:办案团队对所有调取到的境外全英文房产产权证明、公司注册文件进行全面的法律事实认定与证据链串联,开始撰写尽职调查报告初稿;
2026年7月28日:本所向委托人正式出具了《涉美共同资产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报告详细列明了资产尽调结果,确保各项数据真实有效。至此,本案圆满结案,为委托人后续的财产分割维权确立了绝对的证据优势。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跨境资产尽调中的信息穿透策略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房产或公司登记系统,资产信息分散在各州甚至各县。办案团队需要精准定位管辖区,熟练运用当地公共记录系统,才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剥离出隐藏在复杂架构下的资产。
2. 涉外婚姻中的共同财产的界定
美国各州对婚姻财产的界定有所不同。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管辖区,这意味着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双方共有。尽调不仅是查明有什么,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文书确认这些资产的取得时间与资金来源,从而在法律性质上将其锁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防止单方面转移提供事实基础。
3. 尽调报告在跨国家事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高质量的尽职调查是处理涉外家事纠纷的前提。本案中,律师团队不仅需要为委托人查明隐匿资产,更能为后续可能提起的境内外诉讼保全或庭外和解谈判提供筹码。
法律依据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三)加州夫妻共同财产规则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家庭法》第760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已婚人士在加州定居期间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位于何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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