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矿业俱乐部)
整体来说,新版《矿产资源目录》更像一份统一的矿产资源分类名录,而不是一套全新的管理规则。
10月12日,自然资源部联合发改委发布新版《矿产资源目录》。
行业里讨论最多的,是高纯石英矿终于正式入列——不少光伏、半导体产业链的企业,都在等着这个矿种的“法定身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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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人容易混淆一个问题:纳入目录,是不是等于勘查、出让、产业支持的政策都明确了?
其实不是。
目录解决的是“分类依据”的问题,具体到矿业权怎么批、税费怎么收、技术标准怎么定,还要看后续配套文件。
对矿业人来说,这份目录的价值,是给所有矿产资源管理搭了统一的分类框架。后续的矿权、税费、差异化政策,都会沿着这个框架落地。
01
最直接的变化:
矿种新增、归并与名称调整
新版目录保持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四大类框架不变,共包含174个矿种、119个亚矿种。和1994年的旧分类细目相比,调整主要集中在新增、归并和名称规范三类,和企业经营直接相关的重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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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纯石英矿。图片来源:央视财经
新增矿种:除市场关注度较高的高纯石英矿、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辉石岩、辉长岩、正长岩外,还新增了绿泥石、皂土、蛋白土、绢英岩等矿种,同时补充了一批亚矿种。这些矿种此前已有开发实践,但未正式纳入全国统一的矿产分类体系,入列后才有了统一的管理依据。
矿种归并:将化学成分相近、管理逻辑相似的资源归并分类,比如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统一归并为“烃类天然气”亚矿种;自然硫与硫铁矿调整为“硫”的亚矿种。归并后分类更清晰,也方便后续统一管理。
名称调整:比如“铝土矿”更名为“铝”,原“粘土”类统一调整为“黏土”,“硅线石”改为“矽线石”,“矿泉水”调整为“天然矿泉水”,整体对齐新矿产资源法的规范表述。
要注意这些调整可不只是名称上的统一。
更深层的影响是,矿业权许可证必须明确标注勘查或开采矿种,企业在办理矿权延续、变更,编制储量报告,以及申报相关税费时,矿种表述需要和目录的法定名称准确对应。
表述对不上,手续流程就可能受阻。
2
矿业权管理:
分类是基础,规则已有边界
很多解读都提到“战略性矿产与一般矿产分轨管理”,这个说法容易让人误解为目录直接把矿分成了两套管理体系。
有个关键边界需要明确:目录本身是分类工具,不是管理规则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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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性矿产的特殊保障制度、矿业权出让权限的划分,核心依据是《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并非这次目录发布才新增的制度。目录的作用,是让这些现有制度有了更清晰、统一的分类标准去落地执行。
目前和矿业权直接相关、已经明确的安排主要有两点:
第一,分级管理有了更清晰的分类依据。官方明确,目录将支撑矿产资源分级管理,区分战略性矿产与一般矿产,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权限。
通俗讲,就是战略性矿产相关的矿业权出让、监管层级更高,一般矿产的管理权限更多在地方。企业做项目,首先要明确矿种归类,才能对应找对审批部门、走对流程。
第二,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规则,早已在法规层面明确。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紧缺程度高、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探矿权优先采用招标方式出让;急需开采的,经国务院同意可直接授予采矿权;这类矿业权的出让权限上收,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部门组织出让。
这些是已有法规的既定规则,不是目录发布带来的新变化。目录让规则的适用对象更清晰,但规则本身没有变。
至于“资源向头部企业集中”“中小企业拿矿更难”这类判断,目前没有直接的政策依据。矿权竞争受资金、技术、项目条件、地方要求等多重因素影响,不能仅凭分类就下结论。
3
税费与配套政策:
哪些已定,哪些待落地?
企业最关心的税费问题,目前明确的只有一个方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将分矿种制定不同征收方式,目录是这项工作的分类基础。
也就是说,不同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在做新项目的经济测算时,不能再笼统套用统一的费率标准,要先确认对应矿种适用的征收方式,避免测算偏差。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矿业权出让收益,不是所有矿产相关税费都会随目录发布立即调整。其他税费的调整,需要单独的政策文件作为依据,不能笼统推断“所有税费都会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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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有一批配套政策尚在制定中,需要重点跟踪。
官方已经明确,针对新增矿种的审批程序性文件、相关技术标准,目前还在研究制定,后续会公开发布。
比如高纯石英矿这类新入列的矿种,具体勘查规范、“三率”指标、审批流程等细则,现在还没有完全落地。
对打算布局这些领域的企业来说,目录入列明确了长期方向,但具体的操作门槛和要求,还要等配套文件。
不要仅凭“入目录”就默认所有政策都已清晰,贸然按旧经验做投资测算。
4
企业现在可以着手核对的四件事
有几件事现在就可以先梳理核对,避免后续被动。
1.核对现有矿业权证照的矿种名称。尤其是涉及名称调整的矿种,检查许可证、储量报告、各类申报文件里的表述,是否需要和新目录的规范名称衔接,避免后续办业务时出现名称不符的问题。
2.核对在推进项目的出让收益测算。正在洽谈、在做测算的矿业权项目,对照矿种分类确认适用的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及时调整测算假设,避免成本估算出现大的偏差。
3.新增矿种领域先盯政策节奏。如果计划进入高纯石英矿等新增矿种领域,先梳理目前已明确的准入要求,重点跟踪后续审批程序和技术标准的发布,条件明确后再加大投入。
4.战略性矿产项目对照法规核条件。如果项目涉及战略性矿产,直接对照《矿产资源法》及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确认项目是否适用特殊管理规定,不要仅凭“战略性”标签做笼统判断。
总的来说,新版《矿产资源目录》更像一份统一的矿产资源分类名录,而不是一套全新的管理规则。
它不直接重构行业格局,但后续所有的矿业权管理、技术标准、税费征收,都会以这份目录为基础逐步衔接。
对矿业企业而言,不用过度解读分类的影响,也不用急于下资产重估的结论。
先把手里的矿权、项目和目录对一遍,再盯住后续配套文件的落地节奏,就是最稳妥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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