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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误杀还是谋杀?湖北荆门,一老人中秋节凌晨下地干活被气枪击中身亡,案发之后,嫌疑人投案自称误将其当作猎物,引发了网友质疑,当地警方超市:事发之后已介入,案件调查中!:不管是什么枪,就是故意杀人,必须严惩凶手!
据极目新闻报道称,来自湖北荆门的成先生向媒体反映,他的弟弟成某中秋节凌晨在自留地干活时,被人枪击死亡。
成先生介绍,成某今年64岁,两个女儿成家后住在市区,老夫妻俩在荆门麻城镇老家守着十几亩农地。
中秋前,女儿们约定,中秋当天接老人到市里过节。9月25日(中秋节)早上6点左右,成某的女婿接到警方电话通知,称成某遭到枪击。
据介绍,派出所向殡仪馆开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载明,9月25日,成某在两村交界处遭他人持枪射击铅弹击中,导致心包填塞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最为关键的是,程先生介绍,监控显示,大概3点,头灯的光斑熄灭,几分钟后开过来一辆皮卡车,在附近停顿三四分钟之后开走了。
事发之后,也不知道是谁报警了,到了现场,他们查看发现,尸体上有两处枪击贯穿伤,左侧大腿一处,右肩膀至左胸一处。
目前最新的情况是,10月13日下午,记者从荆门警方处获悉,涉案枪支是一支气枪,案件还在调查处理中。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质疑:这不是当成猎物,这是谋杀!头上戴着灯,有很明显故意枪击行为,其次存在补枪行为,建议按故意杀人,判刑
也有不少网友追问:可以判定为故意杀人,左腿伤可以判定为误击,右肩至左胸可以判定为故意枪击,因为远程误击做不到,人倒地后平行地面误击做不到,只有近距由上而下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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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网友争论焦点:两处枪伤,是不是代表嫌疑人看到是人,仍然开枪,属于故意杀人?
首先,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33条也明确,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司法实践中,区分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核心看嫌疑人主观心态,不是只看伤害结果,具体来说:故意杀人,要求嫌疑人明知射击对象是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对方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是嫌疑人主观上认错对象,以为打的是野生动物,没有杀人的想法,但应当预见野外可能有人活动,轻信不会打到人。
本案中,从目前情况看,两处枪伤、弹道走向、现场痕迹、头灯亮度、嫌疑人视线条件,都会是侦查重点。
只有完整证据链证明嫌疑人看清目标是人仍然开枪,才会认定故意杀人;如果确实是对象认错,则大概率认定过失致人死亡。最终定性,要等法医弹道鉴定、现场勘查结论,不能仅凭网友推测。
第二,涉案气枪一旦鉴定达到法定枪支标准,嫌疑人还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首先,《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很多人以为气枪只是玩具,打猎无伤大雅。其实,根据枪支鉴定标准,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高压气枪发射铅弹杀伤力极强,能够造成贯穿伤,致人死亡。
因此,本事件中,就算最终认定是过失致人死亡,只要这支气枪鉴定属于管制枪支,嫌疑人同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法院会两罪并罚。主动投案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但不等于可以免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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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刑事案件侦查取证有严谨流程,弹道、痕迹鉴定,是判断是否存在补枪的关键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有关规定,刑事案件认定事实,不能靠主观猜测,必须依靠客观证据:法医尸检、弹道痕迹、弹孔角度、现场泥土痕迹、车辆轨迹、嫌疑人供述、监控视频等全部证据相互印证。
本事件中,网友提出疑点:左腿是远距离误击,右肩到左胸的贯穿伤,是老人倒地之后,嫌疑人近距离从上往下补枪。如果属实,就直接证明是故意杀人。
如果鉴定证实:第一枪击中腿部老人倒地,嫌疑人上前近距离再次射击胸口,这就不再是打猎误击,主观心态发生变化,就非常有可能认定故意杀人。
反之,如果两枪是同一时间远距离连续射击,嫌疑人自始至终都误以为是猎物,就只能按过失类犯罪评价。这些专业鉴定,需要公安、法医一步步核查。
所以,也要提醒大家:刑事案件讲究证据,在警方完整通报、鉴定结论出来之前,我们可以关注案情,但不要提前下定论。
需要注意的是,后续家属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嫌疑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最后,私自持气枪野外打猎,本身就是巨大的安全隐患。野外农田、山林,凌晨、夜间都有可能有务农人员。打猎者必须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简单一句“当成猎物”就推脱全部责任。
你觉得两处贯穿枪伤,能不能认定嫌疑人是故意杀人?欢迎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关注老何看法,看懂生活里的法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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