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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信用中国(吉林)”平台所公示的信息,进行创作编发。
医院介绍:长春新区仁华医院是由吉林省专家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马忠森教授发起创立,汇集省内外多名知名专家组成的专业医疗团队。我院拥有ct机、x光机、多功能彩超机、全自动生化机,免疫发光机,血尿常规机,心电机、监护仪等国内国际大型医疗设备,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并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服务和慢性管理以及从业人员体检、健康人群体检等。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执法公开公示机制,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及医保相关主体的基金使用合规意识,长春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现将近期作出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如下:
一、行政处罚文书基本信息
本次对外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统一编号为长医保罚字﹝2026﹞14号,文书编制严格遵循吉林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修订的《全省医保行政处罚文书规范》要求,文书编号采用“行政区域简称+业务领域+文书类型+年份+自然序号”的统一编码规则,确保每一份处罚文书的唯一性、可追溯性,方便行政相对人与社会公众查询核验。
二、处罚核心要素及作出时间
本次处罚类别为行政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典型财产罚范畴,是医保基金监管领域针对违规使用基金行为最常用的惩戒措施之一。本次正式处罚决定的作出日期为2026年10月9日,该日期为长春市医疗保障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处罚意见、分管局长签字确认的最终法定日期,所有案件办理流程均严格符合法定时限要求,不存在超期办理、程序倒置等违规情形。
三、处罚内容与违法事实认定
本次处罚的罚款金额核定为3.344135万元人民币,该金额系医保执法人员结合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造成的实际基金损失金额、违规情节轻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裁量基准规定精准核算得出,分角分厘全部对应违规套取、占用医保基金的具体明细,不存在任何自由裁量的随意性。
本次认定的违法行为类型为医保基金损失类,具体违法事实明确为相关涉事主体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过程中,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通过不合规诊疗、虚假申报等方式直接造成了医保统筹基金的不当流失。长春市医保局基金监管科在案件核查阶段,通过调取医保结算数据、现场核查诊疗记录、比对患者就诊留痕等多重手段固定了完整证据链,违法事实认定清晰、证据确凿充分,涉事主体在陈述申辩阶段未对违法事实本身提出异议。
四、处罚适用的法定依据
本次处罚决定的作出严格遵循“于法有据、裁量适当”的原则,所引用的法律规范均为现行有效且与医保基金监管直接相关的法定依据,具体包括四个层级的规范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该条款是行政处罚领域关于责令改正、罚缴衔接的通用条款,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为本次处罚的程序合法性提供了上位法支撑;
- 《吉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第十四条第(二)(五)项:该条款对医保领域常见违规行为的裁量阶次划分作出了明确指引,确保省内各地市医保部门的执法标准统一、避免同案不同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作为医保基金监管的核心行政法规,该两项具体对应“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两类高发违规情形,是本次违法事实认定的直接法规依据;
- 《吉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第6项:该细化条款针对前述违规行为对应的罚款幅度作出了量化规定,直接支撑了本次3.34万余元罚款金额的精准核定。
本次行政处罚的法定实施机关为长春市医疗保障局,该局作为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法定责任主体,承担着全市医保基金收支监管、违规行为查处、定点机构考核等核心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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