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从境外诈骗园区死里逃生的人,回国后干的第一件正经事,不是庆祝劫后余生,而是一个平台接一个平台地打电话谈分期还款。
这听起来像黑色幽默,但这就是演员王星正在经历的真实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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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王星因一则赴泰国拍戏的通告被骗至缅甸妙瓦底电诈园区,短短4天被转卖3次,最终在中泰缅三方执法协作下获救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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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救行动本身堪称教科书级别,公安部立即启动国际执法协作机制,与泰国、缅甸警方取得联系实施营救,涉事电诈集团成员随后被引渡回国受审。故事到这里,本该是一个“祖国强大、正义必胜”的圆满结局。
但王星回国后面对的,是另一场看不到尽头的消耗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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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缅甸园区期间,他的手机被犯罪团伙拿走,不法分子利用他的身份信息和人脸识别,在多个网贷平台累计套现超过8万元,资金全部流入境外空壳账户,但每一张债务凭证上签的都是他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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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后,催收电话接踵而至,他被迫与多家机构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每月固定偿还4000余元,持续3年,收入捉襟见肘时还得向女友康嘉借钱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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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救以来,他没有接到任何一部影视剧邀约,演艺工作彻底归零,失联前每天收入不足208元,至今仍欠女友3.6万元,在节目中被问及何时结婚,他只回答了3个字,结不起。
一个被法律定性为受害者的人,正在用自己的收入偿还犯罪团伙以他名义欠下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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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其实给了王星一条出路,依据《民法典》第150条,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还本付息义务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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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明轩也明确表示,王星如能举证证实网贷合同系受胁迫订立,有权诉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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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在一个看似不起眼的细节上,那就是举证,胁迫和拘禁发生在境外封闭的电诈园区,没有监控,没有第三方证人,没有留存直接证据的条件。
而网贷平台手里握着完整的人脸核验记录、电子合同和放款流水,“本人操作”这个表面事实在法律上先立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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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想推翻它,需要拿出一整条完整的证据链,去证明那一刻对着镜头的人虽然是他,但他没有选择,这种证明的难度,不在于事实是否存在,而在于事实发生在一个根本不给你留证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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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道更紧迫的关卡是时间,受胁迫方的撤销权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且该期间不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
王星2025年初获救回国,这个窗口期已经逼近甚至可能已经超过,一旦超期,撤销权就彻底消灭,法律上的出路直接变成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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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平台这一端,王星被刷脸借贷的过程中,风控机制暴露出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设计缺陷,网贷风控体系把活体人脸识别当作最后一道关卡,但这道关卡预设的前提是,镜头前的人处于可以自主决策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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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身自由被剥夺、被胁迫对着镜头刷脸时,人脸核验反而成了犯罪团伙的通行证,认证越精准,放款越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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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统一,北京三中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当事人称受胁迫但未报案也未提撤销之诉,拿不出证据,法院判其担责;广水市法院另一起案件中,余某某受胁迫在借条上签字,法院最终判撤销借条、驳回还款请求。
赢的关键都在证据,输的关键也都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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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选择分期还款,表面上看是认栽,实际上是在一个不友好的制度环境里做出的理性止损,逾期会立刻影响征信,催收会持续施压,诉讼可能要等数月甚至数年,而征信记录一旦出现污点,影响的就不只是贷款,还包括就业、租房等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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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环节看起来都有规则在运转,但所有规则叠在一起,结果却是受害者替犯罪者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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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建议王星走法律途径,征信黑了就黑了,打赢官司拿着判决书去征信中心提异议,征信可以改过来。
这条路在理论上走得通,但一个连每月4000元还款都要借钱的演员,有多少时间和精力去打一场需要完整证据链支撑的跨国胁迫官司。法律的武器再锋利,握不住就等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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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不仅看它能不能把受害者从境外救回来,更要看受害者回来之后,它能不能让受害者不必替犯罪者还债。
王星的债,法律上说可以不用还,但现实告诉他必须先还着。这个“先”字背后,是整个系统留给受害者的所有缝隙和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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