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化工企业工作近 9 年,单位始终没有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拿到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判决,前往社保部门申请补缴,却因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只能领取待遇微薄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房某义将公司诉至法院,即便被告公司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旧依法判决企业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77657.75 元。
房某义自 2013 年 5 月 1 日入职淄博某某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2022 年 4 月 16 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为确认劳动关系以及讨要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等权益,房某义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 年 12 月 26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 2013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16 日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之后又撤回上诉,该份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拿到生效判决后,2023 年 4 月底,房某义来到社保稽核部门,要求这家化工公司补缴 2013‑2022 年的职工养老保险。但时至 2024 年 11 月 8 日,社保部门向房某义出具书面告知书,因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及征缴手续。自此,长达近 9 年的工作经历,无法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房某义自 2022 年 10 月起,只能每月领取 318.35 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当地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 3080 元的养老金差距巨大。
![]()
2024 年 11 月 29 日,房某义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房某义随即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77657.75 元。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5 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原告房某义及其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淄博某某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全部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又不能补办,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劳动者起诉主张赔偿损失,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本案完全符合该情形,原告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
养老金计算规则繁杂,受政策、缴费基数多重因素影响,难以做到精准核算。审判实践中通常参照当地企业退休职工平均养老金、人均预期寿命 75 周岁标准,结合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实际劳动关系年限,同时扣减劳动者已经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来综合酌定损失。经核算,房某义主张的 77657.75 元并未超出合理计算区间,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2025 年 4 月 16 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淄博某某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房某义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77657.75 元;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 5 元,由被告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启示:原告能够胜诉的关键原因
- 已有生效判决锁定劳动关系事实。此前诉讼已经生效,确认 2013‑2022 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事实清晰,为社保损失索赔打下基础。
- 满足社保待遇损失赔偿的法定受理条件。用人单位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开户参保,社保机构因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客观上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条件。
- 不存在仲裁时效障碍。房某义在社保部门明确告知不能补缴之后,及时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权利受损的确定时间较晚,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 被告缺席审判,自行承担放弃抗辩的不利后果。公司收到法院传唤拒不到庭,放弃举证答辩权利,法院可以依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 法院采用司法酌定方式计算损失。养老金没有绝对统一计算公式,法院参考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扣减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在合理范围内支持劳动者诉求。
(案件来源: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5)鲁 0303 民初 1312 号民事判决书)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