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10月14日,最高法发布5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普拉布鲁1542(Plablue1542)”蓝莓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的判决,细化了“以侵权为业”的司法认定标准,加大对种苗繁育源头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彰显我国严格、平等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立场。
案情显示,西班牙某植物股份有限公司是“普拉布鲁1542(Plablue1542)”蓝莓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人。某农业公司是该品种在中国的被许可人,并经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某种植基地成立于2024年7月18日,其销售人员的微信朋友圈自同年7月、抖音账号自同年9月起持续对外宣传销售蓝莓种苗,展示大量育苗基地、瓶苗及幼苗场景。
同年7月30日,某农业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前往种植基地购买被诉侵权蓝莓苗。基地内种植了大量蓝莓苗,其销售人员在现场使用“西班牙42”指代被诉侵权品种,自述培育的蓝莓苗包含“42”及其他多个品种,单批次育苗总量达12万株,并称“枝条是找关系偷偷取的枝条”“42是从为某农业公司进行组配的公司拿的瓶苗”。
在12万株蓝莓苗中,被诉侵权品种为2万株,另一蓝莓品种占全部种苗的半数。某种植基地没有就该另一品种经合法许可的来源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证明。经检测,某农业公司购买的被诉侵权蓝莓苗与“普拉布鲁1542(Plablue1542)”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种植基地明知其未获许可仍生产、繁殖、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蓝莓苗,具有侵权故意。该种植基地除生产、繁殖被诉侵权蓝莓品种外,还未经许可生产了另一品种且该品种占所培育批次数量的一半。据此,可以推定某种植基地生产、繁殖、销售的蓝莓种苗中超过67%未经合法授权,为侵权种苗,应认定为以侵害品种权为业。
一审法院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某种植基地赔偿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44000元、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某种植基地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种植基地在成立之初就通过非法方式获得蓝莓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且未经许可生产的蓝莓品种占大多数,应认定构成“以侵权为业”,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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