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女士的老公被人以合作工程项目为名骗了八十万,合同签了、公章盖了、钱也转过去了,结果对方承诺的工地压根就不存在。她跑去派出所报案,警察听完说这属于经济纠纷,建议去法院起诉。
她当时就急了:这都不是诈骗吗?合同都是假的,怎么还不管?
张智勇律师提醒,你感觉到的“明明是诈骗”,和法律上能认定的“合同诈骗罪”,中间隔着不小的一段距离。有真实合同、盖了公章,不等于就只是民事纠纷;但关键要看签合同的时候,对方是不是打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公安不是不管,而是刑事立案有明确的门槛。要跨过这个门槛,靠的是证据、数额、情节,还有最核心的那个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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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案时,公安首先看的是“是不是犯罪”,不是“谁更冤枉”
很多家属揣着一肚子委屈去报案,觉得只要钱被骗了、对方违约了、自己损失大,就该刑事立案。但公安机关受案之后,首先要判断的是:这件事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本该走民事诉讼民事纠纷
合同诈骗和民事违约,外观上长得太像了。都是签了合同、收了钱、最后事没办成。核心差别其实在行为人签合同时的主观心态: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只想借着合同的幌子骗钱;还是签合同的时候真心想做,后来因为经营失败、资金链断了、市场行情变了这些原因,才没能履约
前者才是刑事诈骗,后者就是民事纠纷。可“主观心态”这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必须靠一整套客观证据去推断。公安机关不会因为家属情绪激动、或者损失金额大,就直接立案。
二、非法占有目的,是立案的最大难点
合同诈骗罪要成立,前提就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里,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个目的从来不是凭空认定的,得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签约的时候确实想履约,只是后来因为经营风险、资金问题才还不上、做不成,通常很难认定为合同诈骗。
实务里,哪些证据能指向非法占有目的?比如:签约的时候就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履约能力;用虚假的身份、资质、项目来骗签合同;收到款项之后拿去挥霍、赌博、还个人高利贷,或者挪去和合同完全无关的地方,甚至直接转移隐匿;拿到钱就失联、换手机号、注销公司躲起来;虚构合同标的,所谓的工程项目、供货标的压根就不存在。
反过来,如果对方有真实的公司、有正常的经营历史、部分履行过合同、钱也确实用在了和合同相关的事情上,只是后来因为客观原因违约了,通常就很难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情形下,公安往往会建议走民事途径解决。
所以家属去报案之前,先得问自己一句:我有没有证据能证明,对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
三、证据不足,是公安不立案最常见的原因
很多合同诈骗案,家属手里就只有一份合同、几张转账凭证。这两样东西只能证明“双方有合同关系”和“钱转过去了”,证明不了“对方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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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明合同诈骗,通常还得有这些证据:对方虚构事实的证据,比如伪造的资质、虚假的项目批文、编出来的合作方案;对方没有履约能力的证据,比如公司根本没有施工队伍、没有对应的资金来源;资金去向的证据,比如钱被拿去个人消费、赌博、还债;对方逃避责任的证据,比如失联、注销公司、转移资产。
这些证据,家属自己往往很难拿到。有些在银行流水中,有些在工商登记里,有些藏在对方公司内部。公安立案之后,可以动用搜查、扣押、冻结这些侦查措施去调取材料。但立案之前,公安机关也只能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比如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而且调查核实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大规模的侦查手段。如果家属提交的材料只能证明违约,证明不了诈骗,公安确实很难直接立案。
四、涉案金额达不到标准,公安也不能立
合同诈骗罪是有明确数额门槛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数额二万元以上,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样适用二万元的数额要求。
如果被骗的金额低于这个标准,即便对方行为确实有欺诈性质,公安也不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这种情况家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来维权。
五、民刑交织的案子,不是必须“先民事后刑事”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案子本身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对方确实欠钱没还,但也确实做了一部分履约行为;合同内容部分真实、部分虚假;资金一部分用在了项目上,一部分被挪用了。
这里得先明确一点:报案时,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而不能简单一句“这是经济纠纷去起诉”就推诿不管;只要有明确的犯罪嫌疑线索,就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至于先走民事诉讼还是先报刑事,法律并未规定先后顺序。
但实务中,这类事实一时查不清、性质一时难界定的案件,公安可能会建议当事人先走民事诉讼固定证据、查明事实。注意这只是实务中的处理方式,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民事判决之后,如果发现对方行为确实构成合同诈骗,或者诉讼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犯罪线索,依然可以再向公安报案。刑事立案和民事救济,从来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六、报案方式不对,也会影响受理
很多家属报案的时候,只讲结果不讲过程。一句“他骗了我八十万”就带过了,可合同怎么签的、对方怎么承诺的、钱怎么转的、后来怎么失联的,关键细节都说不清楚。
报案材料尽量要具体: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方是谁、说了什么、做了什么、钱怎么转出去的、现在是什么状态。最好一并附上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对方身份信息、工商登记资料这些材料,越全越好。
另外,如果公安决定不予立案,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家属拿着这个可以申请复议、复核,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些程序性的权利,别轻易放弃。
七、为什么总有人觉得“公安不管”
除了上面这些原因,还有个很现实的因素:合同诈骗案大多侦办周期长、取证难度大、定性争议也多。有些案子就算立了案,侦查进展也不会太快。家属等了几个月没消息,自然就会觉得“没人管”。
但其实,立案不等于破案,破案也不等于马上就能追回钱。刑事程序有它自己的节奏。对家属来说,最重要的不是反复催公安“抓人”,而是配合提供证据、梳理资金线索、固定对方的财产信息,为后面的追赃挽损做准备。
“明明是诈骗,公安却不管”,这种心情完全能理解。但刑事立案从来不是按家属的感受来定的,得按证据和法律标准来。
合同诈骗和民事违约的那条边界,有时候连专业人士都要反复论证。家属能做的,是把证据做扎实,把事实说清楚,把法律程序用到位。报案不被受理,不等于就没有救济途径;走民事诉讼也不丢人,很多时候反而是固定证据、追回损失的第一步。
如果对方确实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证据迟早会浮出水面。关键是你能不能在这之前,把该留的证据都留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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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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