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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心里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想法:只要名下只剩一套住房,就算欠了钱被起诉,法院也不能拍卖这套房子。不少负债的朋友,打官司的时候直接拿“唯一住房”当挡箭牌,觉得只要守住这一条,房子就稳了。现实里,大量执行案例已经打破这个误区。法律保护的是人的基本居住权,不是保护你名下这套房子的所有权。名下只有一套房不等于天然豁免执行,满足法定三个条件,法院完全可以启动评估、拍卖流程。
今天就把最高法司法解释里的这三条讲透,用普通人听得懂的大白话拆解,同时讲清楚里面容易踩坑的细节,不管是欠债的一方,还是准备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都能看懂。
先把核心法条来源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了金钱债权执行当中,被执行人主张房子是唯一生活住房提出异议,法院不予支持的三种情形。简单理解就是,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条,哪怕你只有这一套房,法院照样可以处置房产。
第一条: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亲属,名下还有别的可供正常居住的房子。
这里很多人会理解错,不是随便一个亲戚有房就算,重点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什么叫负有扶养义务?配偶、未成年子女,还有需要你赡养的父母。反过来,如果是成年子女,对你有赡养义务,子女名下有能正常入住的住房,也包含在内。
举个很常见的例子。当事人自己名下就一套房,但是他成年的孩子在本地有一套三居室,完全可以接他过去居住。这种情况,法院就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基本居住需求可以由家人的房子来保障,他这套唯一住房就可以拍卖。
这里有个细节要区分。远房兄弟姐妹、朋友名下有房,不算在内。必须是法定扶养关系。还有,亲属的房子不能是偏远、根本没法居住的危房,必须是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居住的房屋。如果子女的房子在外地,不在本地,而且被执行人因为身体、工作原因没办法长期过去生活,法院也会酌情考量,不一定直接认定符合这条。很多人忽略这一点,单纯以为子女有房就一定会被拍,这个理解不完整。
第二条:判决生效之后,为了躲债,主动卖掉、过户掉自己其他房产,人为制造出只剩一套房的局面。
这条专门针对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有的人在债务发生的时候手里有两套房,眼看官司要输,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火速把另一套房子低价过户、卖给亲友,等到法院执行的时候,声称自己只剩唯一住房,不能拍卖。这种事后刻意操作出来的唯一住房,法律不会保护。
这里有一个关键时间节点,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也就是判决书、调解书正式生效之后,再转让房产才算。如果是债务发生之前,早就卖掉多余房产,本身就只剩一套房,不属于这种情形。
不少债务人踩坑,以为悄悄过户房子,就能保住剩下这套房。一旦法院查到房产交易记录、资金流水,认定是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不但这套唯一住房可以执行,转移房产的行为还可能被债权人起诉撤销,被转移的房子也会被追回,严重的还会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责任。不要想着靠过户房产躲债,流水和房产档案都有记录,很难藏得住。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给被执行人提供住房,或者同意从这套房屋拍卖款里面,预留五到八年租金。
这是实务当中最常见、最多的一类唯一住房执行情形。债权人不用额外找房子给对方住,更普遍的做法是,房子拍卖变现之后,从卖房款里扣一笔钱,作为被执行人一家的租房补贴,标准参考当地廉租房面积和市场租金水平,预留期限是5至8年。这笔钱,用来让被执行人在外面租房子,保障一家人基础居住。
很多人会好奇,租金金额怎么算?不是按原来大房子的租金标准,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比如当地廉租房标准是人均15平方米,一家三口,就按45平米左右来核算租金。各地标准不一样,由法院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举个直观例子,房子评估价120万,欠债权人80万。拍卖成交拿到120万,法院先从中扣除诉讼费、评估费、拍卖手续费,再预留6年的租房补贴,剩下的款项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预留的租金会单独给到被执行人,用来在外面租房过渡。等预留年限到期,就不再继续保留租金。
这条里面有一点,主动权很大程度掌握在申请执行人手上。债权人不同意预留租金,一般就不能用这一条来执行唯一住房。不是法院单方面强制扣租金,需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
讲完三个法定条件,再纠正几个高频误区。
误区一:唯一住房,一律不能查封。这个说法不对。哪怕房子最后不能拍卖,法院依然可以查封。查封之后,房子不能过户、不能抵押、不能私下转让,只是暂时不做拍卖处置。查封和拍卖是两件事,很多人混淆。
误区二:按揭抵押的房子,属于唯一住房,不能拍卖。抵押类房产本身有特殊规定。已经办理抵押贷款的房屋,哪怕是唯一住房,抵押权人申请执行,法院是可以拍卖的。房贷断供被银行起诉,拍卖唯一住房的案例,在各地法院非常普遍。拍卖之后,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剩余款项再处理其他债务,同样会考虑安置保障问题。
误区三:房子面积不大,就一定不能执行。不是单纯看面积大小,核心看是不是维持生活必需。如果一套房子面积不大,但是地段是核心商圈,房屋价值很高,债务金额巨大,在满足预留租金的前提下,法院依然可以处置。反过来,超大户型豪宅,就算是名下唯一住房,明显超出普通家庭基本居住需求,执行的概率更高。
还有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如果不符合上面三条,会是什么结果?被执行人提出唯一住房异议,法院审查之后,一般不会拍卖这套房产。但是不代表债务消失。债务会一直挂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可以冻结,有收入就可以划扣,车辆、理财、股权等其他财产照样可以执行。不是房子不拍卖,这笔欠款就不用还。唯一住房只是限制拍卖,不等于债务免除。
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起诉执行的时候,如果对方只有一套住房,不要直接放弃。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承诺预留5到8年租金,争取启动房产评估拍卖程序。当然也要权衡成本,评估费、拍卖费用需要提前考量,如果房屋价值很低,扣除各项费用和安置租金之后,剩余钱款很少,执行的意义就不大。
站在负债一方的角度,不要拿唯一住房当护身符。不要恶意卖房制造唯一住房,一旦被查实,后果更重。如果确实经济困难,家庭依靠这套房居住,可以在执行阶段,向法院提交材料说明家庭情况、扶养家属情况,提出执行异议,争取保留住房。但如果符合上面三个条件,提前做好准备,协商安置方案,避免房屋被突然拍卖,陷入被动。
很多家庭一辈子就一套房,这套房子牵扯一家人的居住,一旦被拍卖,生活压力会急剧增加。所以不管是债权人还是被执行人,都要客观看待唯一住房执行规则,不要轻信网上片面的说法,认为唯一住房绝对安全,也不要觉得只要欠债,房子一定会被拍卖。核心就看前面说的三个法定情形,满足任意一条,就具备执行的基础条件。
法律的底层逻辑,是平衡两方权益。一方面保障欠债人的基本生存居住,不能把一家人直接赶到大街上;另一方面也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不能让债务人借着唯一住房的名义,有财产却拒不还钱。生存权需要保护,合法债权同样需要保护,这就是这条司法解释设立的初衷。
最后我们可以一起讨论,你身边有没有遇到过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的情况?你觉得唯一住房执行,5到8年的安置租金期限是否合理?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说说你的看法,记得关注账号,持续了解债务、执行相关实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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