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对于肩负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使命的云南而言,这部法典,既是强大的法治武器,也是一个追问。
不少诞生于数十年前的地方性法规,曾经为守护一方绿水青山立下汗马功劳。可随着时代变迁,部分法规立法依据已经废止,个别条文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不一致,制度设计也渐渐跟不上现实需要。当国家顶层生态法律体系完成重塑,这些“老条例”何去何从?云南的答案清晰具体:该修改的与时俱进打磨完善;该废止的有序退出历史舞台;在严守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地方立法的实践智慧。
“老条例”履职“力不从心”
作为我国的生物多样性宝库、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云南多年来持续深耕生态地方立法,搭建起生态文明法规制度的“四梁八柱”。省人大常委会共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68件,占省级地方性法规总数的30%;批准的州市地方性法规89件,占州市地方性法规总数的45%;批准的单行条例70件,占单行条例总数的38.7%。
回望过往,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立法留下诸多全国样本:全国首部生态环保类单行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全国国家公园领域首部立法——《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保护管理条例》;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一部部条例,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转化为可落地的法治实践。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早年出台的条例慢慢显出局限性。1999年出台的《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在当时是地方环境治理的先行者,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发挥过不可替代的作用。走过20余载,面对如今科学治理、依法治理、精准治理的更高要求,这部“老条例”已经“力不从心”:不少条款和生态环境法典相抵触,它规制的多数事项,已经被上位法全盘覆盖,继续修改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废止不等于否定地方立法的价值。对于一批聚焦流域、高原湖泊保护,饱含云南本土治理经验的单行条例,仅仅是部分条文和上位法存在冲突,因此没有简单地一废了之。各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扛起主体责任,广泛听取职能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保留条例中契合地方实际的特色内核,对冲突条款修订调整,让地方实践与国家法典精神同频共振。
“这次清理,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也要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更加规范精准。”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民族立法处处长张爱磊说。
一废一改之间,一套和生态环境法典衔接配套的民族地区生态法规体系正在逐步成型,推动法典制度精神真正在民族地区落地生根。
一废一改留住地方治理经验
云南有8个民族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数量众多的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扎根山水间,是本次清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今年4月开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启动生态环境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原则,全省把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相关决议、决定全部纳入清理范围,划定工作边界、压实责任链条,明确全部清理任务要在今年内收官。
这不是一次简单的删减工作,需要把每一部法规逐条对标生态环境法典,结合云南生态保护的现实实践反复比对、综合研判,把法规放在法典制度框架下重新审视,扫清上位法与地方立法之间衔接不畅的模糊地带。
为把清理工作做细做实,省人大相关部门奔赴曲靖、玉溪、昭通多地,围绕高原湖泊保护、饮用水水源管控、自然保护区管理开展实地调研。针对法条衔接、法律责任适配等实操难题,组织多部门、专家开展专题论证。清理过程不局限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核对新修订的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凡是和上位法相抵触、滞后于生态治理新形势的条款,一律纳入修改清单。
哪些要改?立法依据过时的改,部门监管职责与现实不相匹配的改,禁止性、义务性规范以及法律责任和法典不一致的也要修改。
直面老百姓反映强烈的环境烦心事,部分条例新增条款,要求各级政府科学精准做好秸秆、落叶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把群众身边的生态痛点纳入法治管控。
在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修改和废止的26件地方性法规。其中,修改了《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等18件法规,废止了《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8件法规。
具体修改工作中,围绕五大重点精准发力:更新已经失效的立法依据表述;对齐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生态保护原则;从严校准禁止性、义务性规定与法律责任;针对烟尘、油烟等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补齐制度;统一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专业概念。
其中,《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法规被纳入废止清单。这些条例出台时间较早,部分调整对象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其规范内容已经被生态环境法典及其他上位法完整覆盖。废止之后直接适用国家法律和本省现行新规,不会造成制度真空。
以法典为遵循打磨配套地方立法
云南生态立法素来敢为人先:出台全国首部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条例;完成重点高原湖泊“一湖一条例”修订,制定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加快重点高原湖泊农业面源污染相关立法,构建起“田—河—湖”全链条法治保护;跨省协同立法走在全国前列,赤水河流域“共同决定+条例”的模式成为全国地方协同立法经典范本,川滇泸沽湖协同立法,推动湖泊保护从“一湖分治”迈向“一湖共治”;围绕亚洲象、绿孔雀、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出台专项保护制度;用好“小快灵”立法,出台古茶树保护条例,实现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群众增收多方共赢。
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不是地方生态立法的终点,而是全新起点。本次法规清理,是对云南数十年地方生态立法成果一次全面的复盘校准。对于废止法规涉及的治理领域,我省将结合现实治理需求,适时启动新的立法,纳入立法规划计划,不让生态保护出现制度缺口。
旧条例有序谢幕,特色法规迭代更新。一场法规清理的背后,是云南用好地方立法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彰显本土生态治理特色的生动实践。以法典为遵循持续打磨配套地方立法,云南正用严密的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奋力书写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时代答卷。
记者 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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